重大科技計劃的專家迴避制度,面臨怎樣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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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中國生物技術發展中心


摘要:


專家迴避制度是維護重大科技計劃公信力的重要程序安排。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通過基於職責的專家分類和依託國家科技專家庫遴選評審專家,防範專家參與項目管理全過程的利益衝突。本文面向16位科學家和管理者開展深度訪談,發現實踐中該制度在“小同行”嚴格迴避、利益衝突界定標準、糾偏機制與處置規則、專家庫技術支撐以及治理理念適配性等方面還面臨挑戰。針對上述問題,提出制定統一的利益衝突與迴避操作指南、推行分級分類迴避、完善評審程序與複議機制以及構建信任導向的科學文化等建議,爲提升國家科技計劃治理效能提供決策參考。

撰文|李芳薇、劉燚飛、顧超 (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


前言


重大科技計劃是國家推動科技創新與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十五五”規劃將“科技自立自強水平大幅提高”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目標,並提出“提升國家創新體系整體效能”[1]。在全球科技競爭持續加劇的背景下,通過國家科技計劃部署重大科技任務、選培優秀創新團隊,已成爲強化國家戰略科技力量、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的重要途徑,也爲後續制度安排提出了更高的治理要求。


隨着科研活動中的利益衝突日益複雜,專家迴避逐漸成爲資助體系中的常規制度安排。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的《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爲調查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將“違反迴避要求、隱瞞利害關係”列爲評審專家的違規行爲之一,違規者“禁止在一定期限內承擔或參與財政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並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爲數據庫”。但需要注意的是,《規定》對“利害關係”的界定以及具體迴避情形的認定着墨不多,因而回避制度的執行仍面臨細則不夠明確、邊界不夠清晰等問題。


本文選取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專家迴避制度作爲核心案例展開剖析。作爲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的重要載體,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體量大、覆蓋領域廣,吸納了大量外部專家深度參與管理決策,因此涉及較爲寬泛和複雜的利益衝突情形。在系統梳理國內外相關文獻之後,面向16位實際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項目(課題)負責人、資深評審專家及項目管理者開展深度訪談。


1. 專家迴避的影響因素及形式


科技計劃的管理部門需要針對影響專家意見客觀性的關鍵因素進行評估,根據其可能造成後果的嚴重性做出是否要求專家迴避的決定。總體上,專家迴避的影響因素可以分爲以下三類:


第一,經濟利益。經濟利益的介入會強烈扭曲專家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動機,是各國科研資助機構嚴格規避的首要因素[9]。經濟利益衝突包括但不限於:與申請單位或其競爭單位存在僱傭關係、合同關係(如受薪顧問)或資金往來(如持有股權);與申請人有直接的財務關聯(如商業合作伙伴);或在可預見的未來可能因項目成果(如專利)獲得經濟回報。


第二,關係網絡。專家與項目申請方可能因血緣、地緣、業緣等緣由處於緊密的關係網絡之中,令其專業判斷“失之於寬”[10]。其中,近親屬關係一般爲必須迴避的因素[11]。師生、同門、同事、學術合作者通常也被視作迴避的充分條件,但各類科技計劃對這類關係的追溯期限、限定範圍存在一定差異。


第三,主觀因素。專家的個人傾向或與學術評價無關的身份特徵偏見也可能干擾諮詢評審意見的中立性。其中較爲常見的情況有因學術觀點分歧、學術競爭或長期矛盾導致的過於苛刻的評判,例如某一學派的專家對另一學派技術路線的排斥[12];還有因國籍、性別、民族、地域等因素而形成的先入爲主且帶有不公正色彩的看法[13]。


根據觸發機制與執行主體的不同,專家迴避可以劃分爲強制迴避、主動迴避與申請回避三種形式。


隨着科研管理信息化的發展,強制迴避主要藉助專家庫系統與大數據算法匹配來實現[14]。


主動迴避又稱“自我回避”,是指專家在發現潛在衝突後自覺披露並退出諮詢評審活動的行爲。主動迴避適用於難以被外界發現的隱性利益衝突,如私人交遊、共同居住等[15]。由於該形式高度依賴個體的責任意識,主流科研資助機構普遍增設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機制,例如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NSF)要求所有評審專家在接觸申請材料前簽署《利益衝突與保密聲明(NSF Form 1230P)》[16]。


申請回避賦予了項目申請者在一定限度內提出迴避建議的權利,作爲前述兩種形式的補充。例如,NSF允許申請人“附上一份他們希望迴避的評審專家名單”[17];中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項目申請人也可以提出3名以內不適宜評審其申請的通訊評審專家名單,管理機構將在指派專家時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11]。


2. 本文研究方法


爲了突破僅基於制度文本分析的侷限,揭示專家迴避制度的運作邏輯及其面臨的真實挑戰,本研究採用質性研究中的深度訪談法,使用目的性抽樣策略,選取深度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兩類人員開展訪談:一是參與了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管理的科學家;二是來自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機構(包括主管部門、專業機構)和重點高校的行政管理人員。受訪者共計16人,具體信息如表1所示。



研究過程遵循質性研究規範,分三個階段進行數據收集與分析:


第一階段爲探索性研究。與三位兼具項目(課題)負責人和總體專家組經驗的資深專家(S1,S2,S3)進行了專題研討,初步梳理了現行專家迴避制度的典型做法。並與“863”計劃、“973”計劃等前期科技計劃中的迴避制度進行了對比。


第二階段爲訪談設計。基於前述發現,設計了半結構化的訪談提綱;隨後,通過與三位專業機構管理者(A1,A2,A3)的試點訪談修訂和完善提綱。訪談發現,管理者更關注迴避制度的程序合規性以及社會公信力;而科學家更爲在意迴避制度對遴選結果的影響以及對個人學術活動的潛在制約。


第三階段爲正式數據收集和編碼分析。在2024年9月至2025年7月期間,面對面訪談受訪者,平均時長90-120分鐘。受訪樣本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7位科學家受訪者中均有在評審他人項目時被要求迴避的經歷;其中2位院士因參與指南編制而按規定退出後續項目申報或評審。9位管理人員均在專家遴選、專家名單核驗或項目評審現場處理過具體的利益衝突事宜。訪談內容均在徵得同意後錄音,並轉錄爲文字稿。採用主題分析法對所有訪談文本進行編碼和分析,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本文的研究結論。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專家迴避制度的運作機制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整合了原“973”計劃、“863”計劃、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等多項科技計劃的內容,承擔着解決重大科學技術問題、突破關鍵技術瓶頸的戰略使命,計劃的順利運轉高度依賴外部專家的智力支持[18]。


1. 專家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管理的全過程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遵循“全鏈條設計、一體化組織實施”的原則,按照“重點專項—項目”分層次管理[19]。其中,重點專項聚焦國家重大戰略任務,是計劃組織實施的核心載體;項目作爲專項執行的基本單元,根據需要下設一定數量的課題。自2016年啓動以來,該計劃的組織實施體系在改革中持續完善,現行2024年發佈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計劃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科技部負責頂層設計與統籌;主責單位組織實施重點專項;專業機構受主責單位委託承擔項目的申報受理、評審立項及監督檢查;項目承擔單位則負責組織實施項目。


專家在國家重點研發計劃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五個關鍵節點,包括參與專項設立、指南編制、評審立項、過程管理和績效評價(見圖1):


可以看出,專家深度參與了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項目管理的全流程。正如多位受訪者提到的,專家意見在多個環節具有決定性的作用,而“話語權的提升也意味着利益衝突風險的增加”(S6,S7,A1,A2)。因此,只有確保專家迴避制度有效運作,才能在發揮專家專業優勢的同時保障其諮詢評審意見的獨立性與客觀性。


2. 基於職責劃分的專家分類


在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組織實施過程中,科技部、主責單位與專業機構等不同層級的管理主體會根據各自的目標組建並調用不同類型的專家組織,以支撐戰略研判、任務佈局等專業性工作,由此形成了職能各異的專家羣體(見表2)。但在現實中,由於高水平專家資源的稀缺性,同一位專家在理論上可能被賦予多重角色,如既能編制指南,也能篩選項目。這種角色重疊的情況極易導致利益邊界的模糊。


爲了避免出現同一位專家“既規劃任務、又參與評審”或“既參與管理、又承擔項目”的情況,有必要爲不同專家羣體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項目管理設置明確的職責邊界(見表2)。基於此,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形成了基於職責互斥的專家區隔機制(見表3),主要包括兩類制度安排:


第一,任務規劃者不得參與項目的評審遴選。這是爲了防止其爲特定申請者“量體裁衣”,避免評審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受到個人偏好或既有立場的影響。


第二,參與特定項目管理環節的專家不得申報和承擔相關重點專項的項目。這樣的安排可以將“裁判員”和“運動員”分開,有效阻止潛在的利益輸送[18]。


3. 依託國家科技專家庫遴選項目評審專家


在各類專家羣體中,項目評審專家的評議意見決定了哪些項目獲得支持、哪些項目被淘汰,所以該環節是外界評判“國家科技計劃的組織實施是否公正”的焦點,也是“請託、打招呼”等違規行爲的高發環節[23]。與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戰略諮詢與綜合評審特邀委員會、總體專家組等相對固定的組織形式不同,項目評審專家組需要根據不同專項的評審任務臨時組建,評審專家的數量較多且流動性強,故而僅依靠組織層面的職責區隔難以全面防範利益衝突。因此,需要對評審專家的遴選與使用進行規範約束。國家科技專家庫是實現這一目標的重要技術支撐。


2017年發佈的《國家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專家庫管理辦法》)要求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各管理部門、直屬機構主管司局和專業機構在項目評審、結題驗收、綜合績效評價和獎勵推薦等活動中所需專家,一律從國家科技專家庫中選取,並按照“廣泛徵集、分類管理、動態調整、規範使用”的原則實行集中統一管理[24]。《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暫行辦法》(2024)則進一步提出,項目評審專家應是在相關領域具有豐富經驗、客觀公正的高水平專家,原則上從國家科技專家庫中選取,並實行迴避制度。通過事前誠信審查、事中提醒監督、事後抽查評價等方式,從嚴管理和使用評審專家[19]。


國家科技專家庫是科技創新治理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匯聚了來自科技界、產業界和經濟界的高層次專家羣體,集中記錄了專家的個人情況、工作單位、學科領域、研究方向、職務職稱、歷史合作項目以及既往評審記錄等關鍵信息[25]。在此基礎上,圍繞項目評審專家的迴避要求,專家庫主要通過以下三種方法發揮作用:


第一,隨機抽取。啓動評審工作之前,專家使用單位僅需設定學科結構、迴避規則及抽取方式等要求,專家庫系統將通過語義分析、數據挖掘等技術自動生成候選專家名單。這種由算法驅動的遴選模式打破了依靠管理者個人經驗或社交圈層邀請專家的傳統路徑依賴,有效壓縮了人爲干預的空間。在隨機抽取結果不能完全滿足評審需求時,管理部門可手動補充選取少量特邀專家,但必須按規定向社會公開並接受監督。


第二,利益迴避。在候選專家名單生成前,專家庫系統會將庫內專家信息與項目申報材料中的申請人、參與人及其所在單位進行比對,按照預設規則自動剔除存在明顯利益關聯的專家。這些規則通常包括一定時期內的學術合作(如論文、項目等);特定期限內的僱傭或合同關係;以及親屬、師生等密切私人關係等。迴避範圍還根據機構類型進行了差異化設置:對高校一般迴避到學院(系),對科研院所和企業集團則迴避到法人單位。


第三,動態管理。爲防止評審權力固化併兼顧專家本人的科研時間投入,《專家庫管理辦法》提出專家使用應堅持適度輪換,避免同一專家反覆多次參加各類評審活動,原則上每位專家每年參與評審項目不超過10次。同時,專家還需要及時更新個人信息,尤其是研究進展和職務變化,確保利益衝突識別功能的時效性[26]。若專家連續兩年未對個人信息進行更新確認,系統將進入凍結狀態。


專家迴避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儘管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專家迴避制度已在處理專家參與項目管理可能引發的利益衝突問題時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部分環節和具體場景中仍面臨一些有待完善的挑戰。基於16位受訪者的反饋,歸納總結了以下幾個方面的主要問題。


1. 嚴格迴避與高水平評審專家資源相對稀缺的矛盾制約評審專業性


第一,在優勢單位高度集中的細分領域,嚴格的迴避規則與高水平“小同行”資源稀缺之間存在明顯矛盾。部分前沿交叉學科或“卡脖子”技術方向本身專家數量有限,真正熟悉該領域整體技術路線和關鍵指標的“小同行”人數更少。多位受訪者指出,在這類領域“全國範圍內真正懂這一塊的專家也就十幾個人”(S2、S6),而且“集中在少數科研院所、實驗室或同一團隊內”(A7)。一旦嚴格按照現行規則迴避,容易出現“一刀切”情況。一位多次參與重點專項評審的院士坦言:“有的評審組幾乎沒有真正的小同行,評審結果在圈子裏很難服衆。”(S2)


第二,“指南編制專家不得參與項目評審”的規定,在實踐中導致國家戰略意圖與具體項目遴選之間出現脫節。前期投入大量時間進行技術研判與需求凝練的專家,被排除在後續的立項決策之外。一位參與了項目申報指南編制的專家表示:“我們前期做了很多工作,對該領域未來一段時間的技術發展方向進行了系統研究,希望引導更多研究力量向這一方向集中,但最後選出來的結果和當初設想的偏差比較大。”(S7)個別領域出現了“指南強調A 路線,最後立項項目卻採用 B 路線”(S5)的情況。


2. 利益衝突界定標準模糊導致執行尺度不一


第一,利益衝突的界定標準不明確。《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發佈後,各主責單位相繼發佈了管理實施細則。然而,除了個別單位(如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列舉了相對詳細的迴避情形[27],多數實施細則中關於專家迴避制度只有“與評審對象存在利害關係應當迴避”“防止利益輸送”等原則性表述,沒有表明何種經濟往來、何種合作關係、何種組織隸屬構成“必須迴避”的利益衝突。一位項目管理者指出:“爲了確保程序正義,遇到拿不準的情況一般會從嚴進行迴避。”(A4)然而過於嚴格的迴避標準又將加劇高水平評審專家的稀缺程度。


第二,執行主體的職責劃分不清晰。目前,主責單位、專業機構與項目承擔單位在利益衝突的申報、審查及違規認定各環節中,尚未形成清晰的職責劃分。有的領域主要依賴專家主動迴避,管理部門只做形式審覈;有的則由專業機構結合專家庫信息和公開資料進行實質性審查;還有的在出現爭議後進行臨時協調。一位專項管理負責人認爲這種情況將導致出現爭議時很難判斷應該由誰負責,“無法確認是專家沒有如實申報利益衝突,還是我們沒有審覈到位”。(A3)


3. 糾偏機制與處置規則不健全


第一,評審結果的效力認定與糾偏規則缺失。迴避失效意味着評審過程存在瑕疵,但此類瑕疵是否必然導致評審結果無效,目前尚無定論。在缺乏“重新評審”或“獨立複覈”等明確規則的情況下,管理者面對質疑時往往陷入被動。一位受訪管理者表示:“一旦被質疑項目評審過程存在利益衝突,我們既不敢輕易推翻結果,也沒有依據維持原結論,只能臨時協調。”(A5)糾偏機制的缺位使管理部門在面對爭議時,很難在效率、成本與公信力之間做出有據可依的權衡。


第二,違反迴避制度的後果不明確。雖然“違反迴避制度要求”已被納入科技活動違規行爲範疇,但在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具體實踐中,違反迴避制度的處置方式仍缺乏清晰的指引。多位受訪專家表示存在對“非主觀違規”的焦慮,擔心因“歷史合作關係難以界定”或“系統未能識別利益關聯”等情況被動觸碰紅線。由於制度未明確此類情形應如何認定責任、是否會影響個人信用記錄,專家羣體在實踐中可能爲了追求穩妥而過度自我回避。因懲戒預期不明,在無形中也削弱了迴避制度的嚴肅性。一位受訪專家直言:“現在誰都不敢說自己百分之百與被評審人沒有關係,只是制度上也沒講清楚一旦出了問題會怎麼處理。”(S4)


4. 國家科技專家庫提供的技術支撐與實際需求不匹配


一是數據基礎尚不完備。一方面,國家科技專家庫對專家的合作關係、兼職情況、跨單位流動經歷等動態信息採集不夠及時;另一方面,專家對相關信息的主動填報也存在滯後。由於利益衝突判斷高度依賴於信息的準確性和時效性,數據缺失或滯後將直接影響強制迴避的準確度。


二是算法難以識別複雜的“人情網絡”。對“正式關係”的嚴格迴避並不能自動消除“非正式關係”可能產生的影響。基於地緣、校友、學派等形成的“圈子關係”既不會完整地體現在專家庫數據中,也難以在規章制度中窮舉。正如一位管理者指出:“系統能查到的是誰和誰合作過項目、在同一個單位,但真正微妙的人際關係其實很難靠數據庫自動識別。”(A2)


5. 迴避制度的治理理念與科學共同體的實際運行邏輯存在偏差


除規則層面的具體問題之外,現行專家迴避制度在治理理念上也與科學共同體的實際運行邏輯存在一定偏差,多位受訪者將此視爲影響專家迴避制度成效的深層原因。


一方面,迴避制度建立在“防弊優先”的預設之上,在客觀上強化了對專家羣體的“不信任感”。這種邏輯在防止違規行爲方面具有必要性,但過度強調形式上的切割,容易讓專家感到被“防範”和“審視”,影響其參與項目管理的積極性。“現在參加諮評活動,總有一種被當成‘高風險主體’的感覺,稍不注意就可能被質疑。”(S1,S2,S4)另一方面,學術共同體之間的交流和互動推動了現代科學研究的發展[28]。


前沿科技領域的“小同行”專家在長期合作攻關、學術交流與人才流動中形成了緊密的共同體,同行評價的權威性正是建立在這種互動基礎之上。如果將這些關係一概視作風險並切斷,勢必會削弱學術共同體在識別關鍵問題、發現真正具有創新潛力項目方面的優勢。


從長遠看,這種以不信任爲前提的制度預設還可能對科學文化產生消極影響。一些受訪專家提到,他們逐漸將參與諮詢評審視爲“高風險、低迴報”的工作。這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希望匯聚高水平智力資源服務國家重大科技戰略的目標之間形成了明顯落差。


優化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專家迴避制度的對策建議


基於制度文本的梳理以及面向科學家和管理者的深度訪談,本研究發現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現行專家迴避制度在規則細化、機制配套與文化建設等方面仍存在改進空間。爲此,有必要在既有制度框架內推動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專家迴避制度不斷優化改進。


1. 制定統一的專家利益衝突與迴避操作指南


建議由科技主管部門牽頭,制定併發布全國統一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專家利益衝突與迴避操作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在保持原則性要求的基礎上,明確利益衝突的具體分類與對應處理方式。


《指南》可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規範:

①量化經濟利益閾值:明確專家與申報單位存在經濟關聯的紅線。例如,規定持有申報單位股權超過特定比例、近三年內從申報單位領取的諮詢費、勞務費等薪酬總額超過特定金額的情形,必須認定爲實質性利益衝突。


②細化學術合作維度:對合著論文、共同承擔項目、聯合申報獎勵等情形設定追溯期和角色標準。例如,近3-5年內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身份共同發表論文、共同擔任項目負責人、共同主持重大課題等,應認定爲需要重點關注的學術合作關係;對時間較久遠或僅以普通作者身份參與的合作,可認定爲一般性學術交往。


③規範人際關係界定:將直系親屬、主要旁系親屬、長期穩定的師生關係等設定爲必須迴避的情形;對較難量化但明顯存在密切私人關係的情形,可要求專家主動申報,由管理部門結合具體情況進行研判和備案。


爲了確保《指南》的有效實施,還應將其中的標準與國家科技專家庫的數據採集、更新工作進行聯動,爲利益衝突的精準識別與自動化預警提供數據和技術基礎。


2. 推行分級迴避規則、設置分類處置方式


根據利益衝突的性質與嚴重程度,建立“強迴避”與“弱迴避”相結合的分級規則。


“強迴避”適用於存在明確利益關聯的情形,包括:直系親屬關係、長期穩定的師生關係,需要重點關注的學術合作關係等。上述情形可以藉助國家科技專家庫通過算法匹配實現強制迴避,此類專家需要退出所有項目評審環節。


“弱迴避”適用於無直接利益衝突、但存在潛在關聯的“小同行”專家。根據具體情形的不同,分兩類處置:第一類爲常規弱迴避,即專家與申請者僅存在普通學術往來(例如,同屬一個學術學會但無具體合作事項),此類專家可直接參與評審中的技術討論,但不參與最終打分或投票;第二類爲特許弱迴避,在專業機構評估後認定“小同行”資源高度稀缺的領域,可特許與申請者存在一般性學術交往(例如,5年前以上共同參與的合著論文且均非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的專家參與評審中的技術討論,同樣不參與最終打分或投票。


3. 完善評審程序與複議機制


專家迴避制度在維護評審公正性的同時,客觀上也對技術審查的專業深度形成了一定製約。多位受訪科學家指出,完善評審程序與複議機制可以在不突破現有迴避規則的前提下彌補上述不足。


第一,在競爭性強的項目評審中引入“陪審制度”。對多個團隊進行擇優遴選時,允許各方團隊推薦1-2名技術人員,作爲無投票權的代表列席對手方的答辯環節,在質詢環節向競爭對手提出實質性技術問題,便於評審專家通過觀察雙方的問答更清晰地判斷各申請方案的優劣,還能有效遏制申請團隊做出不切實際的承諾。此外,對於重大戰略性專項,可允許承擔指南編制任務但與申請團隊不存在利益衝突的專家以列席身份參與立項評審;爲避免對評審專家的獨立判斷造成干擾,指南編制專家應在全部評審專家完成獨立打分後,僅就項目方案與專項戰略目標、技術路線的一致性提交書面意見,供管理部門參考,不參與打分,亦不影響評審結果的效力。


第二,建立面向重大爭議評審結果的獨立複議機制。當出現業內公認的、存在重大爭議的評審結果時(例如,至少三名院士聯合實名提出異議),應啓動複議程序,由管理部門另行組織更高層次的獨立專家組進行二次評審。複議機制不僅能爲修正一次性評審中可能出現的重大失誤提供糾偏渠道,其存在本身也能對參與評審的專家形成一種“威懾”,促使其在評審過程中更爲審慎。


4. 構建信任導向的科學文化


推動國家科技計劃中專家迴避制度的管理理念從“防弊爲主”向“防弊與興利並重”轉變。


第一,建立科研管理人員的盡職免責機制,對於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開展專家抽取、迴避審查和意見徵詢的管理者,即便出現個別迴避情形的遺漏也不應追究個人責任,減輕管理人員因過度謹慎而“一刀切”迴避的傾向。


第二,在防範利益輸送的同時,科研管理部門應充分尊重科學共同體的專業判斷能力,定期公開表彰公正、專業、負責的諮評專家,提升專家參與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工作的榮譽感。


第三,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職業倫理教育,將“如實申報利益衝突、主動申請回避”納入科研誠信教育的基本內容,引導專家將參與國家科技計劃的項目管理視爲對國家科技事業的責任擔當,自覺抵制“圈子文化”與“人情請託”。



注:本文來自《中國科技論壇》2026年第8期,原標題《重大科技計劃的專家迴避制度研究————以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爲例》,《知識分子》刊發時略有刪節。該項目爲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高技術研究發展中心戰略研究課題“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管理中專家諮詢作用機制研究”(2025ZLYJ0301)。作者均來自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第一作者李芳薇爲博士後,劉燚飛爲博士生,通信作者顧超爲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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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科技部.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引力波探測”重點專項總體專家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會議在京召開[EB/OL]. (2021-06-10)[202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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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張金倩楠, 馬宗文. 同行評議結果一致性及影響因素分析——基於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評審的實證研究[J]. 中國科技論壇, 2025(5): 21-29.

[24] 科技部辦公廳. 關於印發《國家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科辦創〔2017〕25號)[EB/OL]. (2017-04-14)[202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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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宋歡,陳金輝.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專項專家庫建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基於一線項目管理者的訪談研究[J].中國科技論壇,2024,(03):50-59.

[26] 科技部三司. 關於集中開展國家科技專家庫信息更新專項工作的通知[EB/OL]. (2025-09-15)[202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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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關於印發《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國科金髮計〔2025〕1號)[EB/OL]. (2025-01-09)[202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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