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毒油”放在大陸算合格?不,這個結論並不對
最近,我國臺灣地區被一桶油攪得天翻地覆。中聯油脂生產的一批大豆沙拉油,被檢出苯並芘含量爲每公斤8.1微克,達到中國臺灣地區法定限量的約4倍。問題油從上游油廠流向食品加工、餐飲和團膳體系,波及學校午餐等多個場景,引發大規模召回和社會抗議。[1][2]
事件發酵後,一種說法在網絡上迅速流傳:中國臺灣地區的限量是每公斤2微克,大陸是10微克。說明這桶“毒油”放到大陸就是合格油。這說明大陸標準更低,大陸食用油也更不安全。前半句基本正確,後半句就有很大問題了。網上的許多說法都是不對的,我打算分三個層次說明這個問題。
第一層,先認賬:苯並芘這一項,大陸確實比較寬
苯並芘是多環芳烴的一種。它可能來自環境污染,也可能在有機物不完全燃燒或高溫加工時產生。香菸煙霧、汽車尾氣、燻烤食品的焦黑部分中,都可能檢出它。
油料在烘乾、炒制或加工過程中,如果溫度控制不當,或者原料受到燃燒煙氣污染,也可能把苯並芘帶進食用油。後續精煉能夠降低其含量,但這個效果取決於工藝水平。
國際癌症研究機構將苯並芘列爲一類致癌物。即有充分證據證明對人類有致癌風險。致癌風險本質上是一個概率大小的問題,而不是“只要檢出一丁點,喫一口就會得癌症”。[3]現實中我們也絕不可能完全避免攝入苯並芘,所以這就需要一個能定量的標準。
大陸現行的GB2762—2022規定,油脂及其製品中苯並芘不得超過每公斤10微克;中國臺灣地區以及歐盟對多數食用油脂規定的限量是每公斤2微克。[4][5][6]
所以,僅看這個指標,大陸的限量確實比臺灣地區和歐盟寬。那大陸就是最寬的嗎?非也。
美國聯邦法規目前沒有像中國大陸、臺灣地區和歐盟這樣,爲一般食用油統一列出一個苯並芘專門限量。如果非要僅針對苯並芘排一個嚴格程度的名詞,那麼歐盟和臺灣地區的確最嚴,其次是中國大陸,而最差的是美國[7]。可注意,這個排序的前提是“僅針對苯並芘”,並不是油的整體安全度的排序,因爲油的指標可遠遠不指一個。
第二層,標準是一整張表,不是一個格子
一桶食用油是否合格,要檢查的不只是苯並芘。它還可能涉及酸價、過氧化值、黃麴黴毒素、重金屬、農藥殘留、溶劑殘留以及標籤真實性等項目。任何一個強制項目不合格,這桶油都不能被判定爲合格產品。
另外一個事實是,按大陸的國標GB 2716規定:壓榨油的溶劑殘留必須“不得檢出”,浸出油不得超過每公斤20毫克[5]。所謂浸出油,是用食品級溶劑把油從原料裏“泡”出來的工藝,效率高、出油率高,但溶劑必須在後續工序中徹底去除。這聽上去就很可怕對不對?所以大陸把這一項寫成了強制紅線,而臺灣並沒有同等的單列強制標準。
那麼如果我是臺灣的部分自媒體,應該會這麼寫文稿帶動讀者情緒:“天塌了,不要再喫化學浸出的油了,我們這裏的浸出油溶劑沒有限量,但大陸的標準都嚴格限量的。這纔是保護百姓的態度啊。”是不是有點耳熟?但這依然不是真相,事實上,臺灣地區同樣對油脂萃取所用己烷設置了殘留要求,公開法規資料所列限量爲0.1ppm。[9][10]我打個不十分準確的比喻:一個是測你湯裏有多少氯化鈉,另一個是限制你湯裏不能放太多鹹肉。
看到沒有,由於兩地法規對檢測對象、產品類別和方法的規定未必完全相同,不能簡單拿兩個數字硬排高下。但它至少說明一件事:標準比較最怕只截一行,更怕把不同口徑的兩行拼成結論。
不同經濟體會根據污染背景、膳食暴露、檢測能力、產業條件和風險管理目標制定標準。大陸可能在某些指標上較寬,也可能在另一些產品分類、標籤或者工藝要求上更細。很多時候甚至是無法直接比較的。標準需要一項一項比;扣帽子,只需要找到一個數字。
總之,大陸的在一些項目中可能標準更寬,但未必是總體,即便是總體也有第三層問題
第三層,提高標準需要技術和成本,資本非常歡迎
我是支持在普遍技術提高的情況下,我們也能把苯並芘限量從10微克降到2微克。但要清楚,這絕不是把文件裏的“10”改成“2”那麼簡單。
企業可能需要改進原料烘乾,避免煙氣直接接觸油料;降低炒制溫度,更新精煉和吸附設備;提高檢測頻率,建立更靈敏的實驗室;還要完善批次追蹤、召回和供應商審覈機制。這些都是真金白銀的投入。而這類投入是小作坊絕對投不起的。
可以說標準越嚴,單位產量較小的企業越難攤薄檢測、設備和認證成本,行業集中度也可能隨之上升。這正是很多食品安全討論故意迴避的另一面:一些人既希望每家作坊都保留傳統“煙火氣”,又希望它們擁有現代油廠的設備、實驗室和質量體系。但這兩種願望是矛盾的。每一次標準升級,都是一次技術升級,也可能是一次行業洗牌。
因此,對於標準我的立場很明確:只要風險評估和技術條件支持,就應當不斷提高食品安全標準。但社會也必須誠實面對其代價——落後產能會被淘汰,小作坊可能死得很快,行業可能進一步集中。人們嘴裏的“資本”很可能樂見其成,拍手叫好。
說說認知問題:應然和實然,永遠在打架
這場事件中出現了兩種看似相反、其實非常相似的聲音。一種說:“臺灣食品安全天塌了。”另一種說:“大陸連這桶油都算合格,所以大陸的油更危險。”
它們的共同問題,是先站好立場,再回頭蒐集數字。先決定要幫誰說話、要攻擊誰,再尋找一支能夠射中靶子的箭。
事實卻沒有這麼痛快。臺灣地區對苯並芘規定了更嚴格的限量,這是事實;問題產品仍然進入複雜供應鏈,說明再嚴格的紙面標準也需要及時通報、追蹤和召回,這也是事實。大陸這一項目的限量較寬,應當根據新的暴露數據和技術能力研究是否有必要收緊,我完全支持。
用立場推觀點,永遠會覺得自己贏了;用事實推觀點,纔可能通往正確。
“食品應當安全”,叫作應然,是監管和技術努力的方向。
“沒有任何國家和地區能夠消滅全部食品風險”,叫作實然,是人類目前面對的現實。
承認實然,不等於給失職開脫;堅持應然,也不等於每遇到一次超標,就宣佈整個食品安全“天塌了”。
“毒油”是炒作的說法,它的風險到底多大?
現在也有許多臺灣地區的政治家把這油稱爲“毒油”,認爲喫它的風險巨大,因此痛心疾首。我不想評論他們的政治目的。只想心平氣和地說,如果買了還沒喫,那可以換,但如果真的已經喫了,風險也沒多大,更不是“喝毒藥了,明天要得癌了”。我們需要把“違法”和“健康風險”分開說。
8.1微克/公斤超過了臺灣地區的法定限量,相關產品當然應當下架、召回,相關企業同樣應該受到相應的處罰。但它並不意味着健康風險像某些人渲染的這麼大。
苯並芘的確屬於具有遺傳毒性和致癌性的物質,風險評估通常不把某個劑量稱爲“絕對安全劑量”,而是採用暴露限值比,也就是MOE進行判斷。歐洲食品安全局曾採用約每公斤體重每天70微克的BMDL10作爲苯並芘風險評估參考點。[11]
做一個僅供理解量級的粗略計算:如果一名60公斤的成年人每天喫25克這種油,油中苯並芘爲8.1微克/公斤,那麼每天由這桶油攝入的苯並芘約爲:
8.1 μg/kg×0.025 kg=0.2025 μg
折算爲每公斤體重每天約爲:
0.2025÷60=0.003375 μg/(kg⋅d)
以70微克/公斤體重/天作爲參考點,MOE約爲2萬。對於遺傳毒性致癌物,MOE高於1萬通常可被視爲公共衛生關注程度較低[11]
因此,更準確的結論是:
這批油不符合法規,必須處理;但僅憑8.1微克/公斤這一結果,沒有理由認爲偶爾喫過的人會立即中毒或必然患癌。臺灣地區對於食品安全問題的反應速度慢,可能要比它本身的毒性更有傷害。因此“毒油”是新聞語言,不是毒理學診斷。超標必須追責,而且要快追,而風險也必須按劑量說話。說人話就是,儘管理論上我不能打包票,說滿話。但就我個人來說,如果我和我和家人喫了這些油我也並不會擔心身體健康問題。至於別人是否擔心,有多擔心,我只給建議,無意“指導”。
結論
回到最初那句話。“這桶油放在大陸就是合格油”,是沒有充分證據的想象。相對準確的認知應當是:這批油所檢出的苯並芘爲8.1微克/公斤,低於大陸該項目10微克/公斤的限量;但不能僅憑一個指標下結論說它在大陸更安全,或者大陸的標準整體更低。
同時,大陸在苯並芘這一項目上確實比臺灣地區和歐盟寬,這一點沒有必要遮掩。隨着工藝、檢測能力和消費水平提高,大陸也有
理由持續評估並收緊相關標準。你看,相對準確的認知總是費腦的,難以在一兩句話裏講清楚的。而且真到提高標準的時候,那些煉油小作坊如果死了,你也要理解,那是被時代進步的車輪碾過,並不是“資本作惡”。真正碾過小作坊的,可能就是你今天“要求食品安全標準更嚴格”的主張。
食品安全永遠需要進步。但進步不來自站隊,不來自嘲笑別人,更不來自把一個數字摘下來當作武器。它來自更好的技術、更完整的檢測體系、更透明的供應鏈,以及出現問題後更及時的通報,更高效的制度。
最後,我想說一些“私貨”。我個人認爲,如果食品安全真有一個敵人,那既不是我們的資本,也不是我們的同胞,更不是化學物質或者現代化工藝。食品安全的共同敵人叫崇古,叫手做,叫古早味,叫純天然,叫原生態……它是人們對古代食品技術的崇拜,也是人們對現代工業化食品的恐懼,是幾乎所有人腦海中都存在的頑固觀念。以上。
參考資料
[1]中國臺灣地區食品藥物管理部門:《食藥署接獲業者通報“大豆沙拉油”檢驗異常,啓動下架回收》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4&id=t634379
[2]央視網轉載報道:《臺灣致癌油已查出約8000噸,島內22個縣市無一倖免》
用戶所附報道原文。相關公開報道彙總可查:
https://news.cctv.com/
“8000噸”“1380所學校”“數萬民衆”等數字主要來自媒體彙總,不宜與首批1300噸問題油混爲同一統計口徑。正式發表前最好註明“截至報道日期,據媒體統計”。
[3]國際癌症研究機構:Benzo[a]pyrene等多環芳烴致癌性評估
https://monographs.iarc.who.int/wp-content/uploads/2018/06/mono100F-14.pdf
[4]GB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國家標準全文公開系統
https://openstd.samr.gov.cn/
[5]中國臺灣地區《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苯並[a]芘限量說明
https://www.fda.gov.tw/tc/includes/GetFile.ashx?id=f636694173605757987
[6]歐盟委員會條例(EU)2023/915,附件中規定油脂苯並[a]芘及PAH4限量;該條例已取代舊的(EC)No1881/2006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3/915/oj
[7]美國聯邦食品藥品法規,現行《聯邦法規彙編》第21編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21
[8]涉事樣品其他多環芳烴檢測結果報道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48/9605007
[9]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GB2716—20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植物油〉解讀材料》
https://www.nhc.gov.cn/sps/c100087/201806/b2ddb155cf214dc68fd27548a55f0ae6.shtml
[10]臺灣地區食藥部門:市售油品己烷加工助劑殘留抽驗說明
https://www.mohw.gov.tw/cp-3558-37564-1.html食用油中正己烷殘留檢驗方法:https://www.fda.gov.tw/tc/includes/GetFile.ashx?id=f636694191613694080&type=2&cid=8540
[11]歐洲食品安全局:《食品中的多環芳烴科學意見》,包括BMDL與MOE風險評估方法
https://efsa.onlinelibrary.wiley.com/doi/10.2903/j.efsa.2008.724
作者:冰海牧心(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