疊紙起訴記賬軟件,索賠202萬;《幻獸帕魯》被索賠超1000萬日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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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索賠202萬,疊紙起訴某司不當使用遊戲元素構成侵權

近日,涉《戀與製作人》遊戲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入選了浦東法院知產保護的典型案例。

某記賬軟件中預置了《戀與製作人》全部遊戲角色作爲“聯繫人”,提供類似的沉浸和陪伴體驗。同時該軟件設置並利用發送角色相關照片、升級VIP等功能,誘導用戶付費或觀看廣告以實現盈利。

《戀與製作人》運營方疊紙認爲,該軟件使用角色圖片的行爲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權,使用角色名稱的行爲侵犯了其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模仿《戀與製作人》沉浸式對話戀愛互動場景的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訴請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02萬元。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爲:

第一,被訴侵權軟件對侵權圖片存儲、編輯,和交互式提供的行爲,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第二,被訴侵權軟件使用角色名稱的行爲,不構成商標性使用行爲,故不構成商標侵權。

第三,原告對其遊戲《戀與製作人》的角色形象、角色設定、角色臺詞、遊戲場景等元素享有一定經濟利益。被訴侵權軟件內設遊戲角色形象與用戶聊天互動並以此引流,系對原告遊戲元素的全面模仿和抄襲。被告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停止涉案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爲,並酌定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1.85萬元。

諾誠評論:

類似的“搭便車”侵權案件中,針對遊戲角色元素進行維權時可能有如下障礙:

1.他人使用已註冊爲商標的角色名稱,若不是作爲識別商品來源的用途,則此類使用行爲不構成商標侵權,但權利人可以考慮綜合其他侵權情節,以不正當競爭的案由起訴。

2.若被抄襲的遊戲元素系公有領域的元素,如歷史人物名稱等,即使遊戲將該名稱用於全新的角色形象,也無法就此主張壟斷性權益。

02 《幻獸帕魯》案:原告公佈3項專利,索賠47萬人民幣以上

《幻獸帕魯》研發方Pocket Pair於11月8日發佈了一份公告,公開了被任天堂及寶可夢公司起訴的一些細節。原告兩公司認爲,《幻獸帕魯》侵犯了其三項專利,因此要求《幻獸帕魯》下架,並各索賠500萬日元及滯納金,共計至少100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47萬元)。

公告還披露了原告主張侵犯的3項具體專利內容,包括:

1.專利號7545191:關於在野外遇到寶可夢時的雙重玩法,既能直接投擲空精靈球抓捕,也能投擲有寶可夢的精靈球進行對戰。

[專利申請日期:2024年7月30日] [專利註冊日期:2024年8月27日]

2.專利號7493117:關於投擲精靈球玩法過程中的瞄準機制。

[專利申請日期:2024年2月26日] [專利註冊日期:2024年5月22日]

3.專利號7528390:關於騎乘系統,玩家在騎乘狀態下經過水、陸、空、崖壁四種不同環境時,坐騎會隨之自動切換,從而流暢地在不同地形之間移動。

[專利申請日期:2024年3月5日] [專利註冊日期:2024年7月26日]

諾誠評論:

根據《幻獸帕魯》官方公告顯示,任天堂提出的涉案專利申請日期均在《幻獸帕魯》上架之後。有網友便對能否基於在後申請的專利主張侵權提出了質疑,但事實上任天堂是採取了“分案申請”的途徑。

雖然這三條專利提交時間在2024年,但其母專利已在2021年12月在美國申請註冊,分案的專利可以基於母專利的申請日主張專利權利。

如此一來,任天堂即可對今年1月開售的《幻獸帕魯》主張專利侵權。但是此操作成立的前提是,分案申請未超出原申請(母案)記載的範圍,否則不僅超出的部分無法基於最早的申請日期來主張專利權利,還可能導致整個分案專利被宣告無效。

03 售賣遊戲外掛被封號,號主向遊戲公司索賠2000元

原告小趙與玩傢俬聊時宣傳遊戲“輔助”,被玩家以使用外掛爲由舉報至遊戲平臺A公司,後A公司對小趙的賬號進行了封號處理。

圖源網絡

小趙認爲其雖然在私聊中說了“輔助”字眼,但未提及“外掛”,其陳述的“輔助”並非遊戲外掛,A公司不應據此封了自己的遊戲賬號。

於是,小趙將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解封自己的遊戲賬號,若不解封遊戲賬號,則賠償經濟損失2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小趙作爲該遊戲的玩家與A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應當按照運營商制定、行爲人在註冊遊戲賬號時認可同意的用戶協議和封停處理細則等規則進行調整。

本案中,小趙在遊戲中明確以300元的價格向其他玩家銷售“雙開永久輔助”,該行爲符合賬號封停處理細則中設計的宣傳“外掛”的行爲。

雖然小趙表示自己並未銷售外掛,僅在官方平臺購買合法輔助工具,但其提交的證據顯示其宣傳的售價與平臺售價兩者之間差價甚大,亦未舉證證明自己在該平臺購買的事實。

綜上,A公司封停小趙遊戲賬號符合雙方約定,小趙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依法駁回小趙的訴訟請求。

諾誠評論:

遊戲外掛破壞了公平競爭的遊戲環境,也增加了用戶的賬號風險。遊戲公司與玩家應共同抵制使用外掛的不良遊戲行爲。

就本案而言,遊戲公司爲避免此類訴訟甚至是敗訴出現,建議做到以下幾點:

1.在用戶協議中做明確描述違禁行爲及相應處罰,以作爲遊戲公司行使約定監管權限的依據。

2.對用戶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處罰措施,如封禁賬號,應提前在用戶協議中突出強調,以表明盡到合理的提示義務。

3.對監測到的違禁行爲及時留痕,以備後期發生訴訟糾紛時能夠證明遊戲公司採取處罰措施的合理性和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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