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踩網易遊戲,被判賠百萬;上市公司虛假報賬,被罰700萬 | 一週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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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師》維權案判決書公開,“拉踩”廣告構成商業詆譭

近日,《百鬼物語》與《陰陽師》遊戲的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的二審判決書公開。

此前,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該案作出維持一審的判決,認定被告三公司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按照侵權事實的參與度,A公司賠償網易100萬元,B公司對其中的9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C公司對其中的3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2016 年,網易上線發行《陰陽師》手遊,知名度較高。2018 年,A、B公司運營的《某某物語》上線,可通過C公司平臺獲取,與《陰陽師》屬同類遊戲產品。

網易發現《某某物語》與《陰陽師》美術風格等相似,且《陰陽師》美術作品在《某某物語》中被多次使用,還在C平臺發現“拉踩”(誇一貶一)《陰陽師》的文章。網易遂向廣州互聯網法院(一審法院)起訴三家公司,要求停止侵權行爲、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承擔賠償責任。

諾誠評論:

針對被告的商業詆譭行爲,我們認爲本案判決值得關注的地方在於:

(1)比較廣告本身並非必然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爲,但是對廣告內容是否屬於客觀評價採取較爲嚴格標準。即便是否需要“肝”的評價本身是中性的,不存在明顯貶低的含義,但是如果存在“以己之長攻彼之短”的片面評價行爲,導致玩家對遊戲整體的評價產生誤判,則屬於商業詆譭行爲。

(2)在字母縮寫與遊戲類型等元素結合,指向性足夠明確的情況下,用字母縮寫來指代具體的遊戲名稱,並不能規避商業詆譭的風險。

(3)在廣告主顯名發佈比較廣告的情況下,玩家對於廣告主拉踩言辭的信賴度會降低,因此對於比較措辭的準確性要求,匿名發佈的標準要高於顯名發佈的標準。

盛趣獲賠160萬,首例網遊訴遊樂園商標侵權案二審宣判

首例網遊訴遊樂園商標侵權案二審維持原判,法院認定“龍之谷”和“華昌龍之谷”遊樂園,侵害了盛趣遊戲旗下《龍之谷》遊戲的商標權。被告被判決立即停止侵權行爲,並賠償盛趣遊戲160萬餘元。

據悉,《龍之谷》是由盛趣遊戲、上海歡樂互娛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研發的一款遊戲,於2017年上線運營。

2020年,盛趣遊戲發現,南京一遊樂園以“龍之谷”“華昌龍之谷”進行命名並進行大量宣傳推廣,使得大量用戶誤以爲該遊樂園與《龍之谷》遊戲存在關聯性。

盛趣遊戲發函要求遊樂園運營方進行整改未果後,遂將其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3年,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行爲侵害了盛趣遊戲商標專用權,從而判決被告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並將《龍之谷》商標獲評《上海好商標》以及納入《上海市重點商標保護名錄》作爲判賠的重要考量因素,判決被告賠償盛趣遊戲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603000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並提起上訴。9月底,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做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並駁回被告的全部上訴請求。

諾誠評論:

以本案爲鑑,在證明遊戲商標知名度時可以儘量找認可度高的官方評價進行佐證,其次是權威性較強的媒體報道,再者是遊戲榜單或遊戲官方社交帳號的粉絲量等,以爭取儘可能高的判賠額。

而且,結合我們過往處理商標侵權案件的經驗,若適用法定賠償作爲‌商標侵權賠償計算方式,法院所在地的經濟水平、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也會成爲影響判賠額的重要因素,建議遊戲公司選擇訴訟管轄法院時,也需將此列爲考量因素。

運營遊戲私服8個月賺488萬元,25人被判刑

近日,十堰市張灣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侵犯著作權案件一審判決生效,其中25人被判刑,另有4人因未達夠罪標準作不起訴處理,但仍受到了行政處罰。

【案情簡介】2022年底,蔣某經黃某介紹,二人合謀利用某熱門遊戲私服代碼牟利。黃某負責技術工作,蔣某負責租賃服務器等。黃某將充值比例由官服的1:100改爲1:100000。

2022年12月底私服搭建成功,蔣某找到曾某等7人組成收款團隊,並且發展了19個下級代理,通過多種方式推廣私服遊戲,8個月非法經營數額達488萬元。

【判決結果】蔣某、黃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三年九個月,分別並處罰金33萬餘元、36萬餘元;曾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其餘22人均被判處緩刑並處罰金,另有4人因未達到夠罪標準已作不起訴處理。

【行刑銜接】針對不起訴處理的4人,檢察院發揮了行刑銜接機制,嚴厲打擊犯罪行爲。其中2人被行政機關作出沒收全部違法所得,並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另2人被行政機關作出沒收全部違法所得,並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諾誠評論:

遊戲私服問題一直是遊戲公司的心腹大患,如果無法有效管控,則會嚴重損害遊戲公司的收益,以及縮短遊戲生命週期。

遊戲公司應建立日常巡查機制,監測遊戲私服問題。一經發現相關情況,可考慮從民事、行政、刑事多角度切入維權,以全面打擊私服產業鏈。

遊戲公司虛假記載被查,母公司及相關負責人被罰700萬元

9月14日,某上市公司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因2017年併購的遊戲子公司被證監會認定報表存在虛假記載虛增超3億元的利潤。虛增利潤是因爲該遊戲公司與廣告代理商合作期間,未將已消耗的遊戲推廣充值金額計入銷售費用和營業成本,而是大量掛預付賬款。

證監會對上市公司及其時任副總裁等責任人給予警告,並處罰款合計7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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