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米哈遊告贏泄密玩家,獲賠10萬元 | 一週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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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全國首例:米哈遊告泄密玩家成功

近日,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判決玩家侵犯了遊戲公司的商業祕密,酌定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0萬元。

經查,某科技公司系《原神》遊戲的運營管理公司,2023年7月,該公司發現玩家陳某在參與該遊戲4.0版本測試時,違反《保密協議》,將一段測試視頻上傳至某社交平臺,導致遊戲的新角色和場景被提前泄露。

某科技公司遂將陳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5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神》遊戲尚未公開的遊戲角色、場景、動作等遊戲內容本質上與“經營信息”屬於同類信息。

結合權利人對案涉遊戲進行了大量宣傳推廣,且採取的是定期更新迭代的經營模式,可以持續提升該遊戲的熱度和關注度,每一次遊戲版本的更新內容都是該種商業模式持續運轉的核心組成部分,因此尚未公開的更新版本中的相關經營信息,能夠爲權利人帶來現實和潛在的商業價值。

在同時符合商業祕密“祕密性”“保密性”的情況下,應當將上述信息納入商業祕密範疇加以保護。

諾誠評論:

本案是全國首例將未公開的遊戲角色、場景等認定爲商業祕密,並加以保護的案件。

對於玩家而言,在體驗遊戲尚未公開的測試版本時,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協議的約定。

對於遊戲公司而言,若以電子合同的形式簽訂《遊戲測試用戶協議》的,應當注意通過協議彈窗顯示、條款加粗顯示等顯著的方式引導測試玩家閱讀重點條款,尤其是保密條款及違約責任,而非簡單地勾選同意,通過事前的合理告誡以儘量避免泄密事件的發生。

如遊戲公司在日常巡查中發現有泄露遊戲測試版本的線索的,應當及時對泄密視頻或圖文、泄密人賬號信息等相關內容進行取證留存,而後應立即對發送侵權內容的帳號、信息發佈平臺等發函警告,要求立即刪除侵權內容,以便控制傳播範圍,減少公司損失。

02 未經授權篡改包裝遊戲以牟利,被判賠償30萬

6月18日,廈門市中院對一起侵犯著作權案作出判決,判決侵權遊戲公司賠償30萬元。

據瞭解,一款名爲《絕境大逃殺》的遊戲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盜用點觸科技旗下《英勇之地》遊戲的相關知識產權,進行篡改包裝,並以對玩家造成混淆的方式傳播該產品,以達到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的目的。

版權方遊戲公司遂將其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爲,網絡遊戲符合著作權法中視聽作品的構成要件。通過比對,兩款遊戲雖然在部分遊戲玩法、機制、美術方面存在細小差異,但在遊戲類型、道具外觀、資源設計、遊戲界面等高度近似,加之在背景音樂、數值屬性、部分武器裝備、界面佈局等設計方面高度雷同。

即使兩款遊戲整體存在差異,但基於遊戲核心內容,玩家所認知和感知的連續動態圖像畫面已無實質性差異,且侵權遊戲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新作品”。法院判決被告通過登報聲明以消除侵權行爲的影響,並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

諾誠評論:

從當前的判例來看,如果“換皮”遊戲抄襲的是遊戲中具有獨創性且較爲具體的玩法規則、數值設定、遊戲情節等內容且各個要素之間具有聯動性,抄襲內容佔比之高足以達到在遊戲整體機制設計層面構成實質性相似,則有可能侵犯著作權。

例如,蘋果道具可以從樹上獲得,是不具有獨創性的通用玩法規則,但如果不同顏色的蘋果道具可以實現不同的功能,如藍色的蘋果具有時光倒流的效果,可以幫助玩家在戰鬥中取得特定優勢,則其可成爲具有獨創性的玩法規則。

本案值得借鑑的是,如侵權遊戲的影響範圍較廣,可能影響到被抄襲遊戲後續運營時(比如盜版搶先出海或登陸國內市場),被抄襲方可要求對方以登報等方式道歉,以消除影響。

03 遊戲套版號上架,渠道方和遊戲運營商被罰9萬餘元

近期,廈門市文化和旅遊局公示了一系列行政處罰結果,其中A公司、B公司、C公司等三家公司因套用遊戲版號被行政處罰。

今年年初,渠道方A公司、B公司分別在自有渠道內,與遊戲運營商C公司聯合運營遊戲《像素小精靈》,但該遊戲登錄界面註明的著作權人、出版物號等需批准的信息,均爲其他遊所有 。

因未經批准,擅自上網出版網絡遊戲的行爲,違反了《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廈門市文化和旅遊局最終對兩個渠道方A公司、B公司分別作出罰款15000元、9000元,以及均沒收違法所得2145.95元的行政處罰;對遊戲運營商C公司作出罰款69638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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