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醫院領導人員管理辦法》全文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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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院領導人員管理辦法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制定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衛生健康委修訂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二日發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和改進公立醫院領導人員管理,根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政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公立醫院領導班子成員。

國有企業舉辦的公立醫院領導班子成員的管理,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法律法規對公立醫院領導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立醫院內設機構負責人選拔任用工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依照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有關條款執行。

第三條 公立醫院領導人員管理,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黨建思想,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幹部工作方針政策,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爲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注意體現公立醫院公益性、服務性、專業性、技術性等特點,充分調動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推動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爲加快建設健康中國提供組織保障。

第四條 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公立醫院領導人員管理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

第五條 公立醫院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規定》要求的基本條件,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符合新時代好乾部標準,堅持爲人民健康服務的方向,認真貫徹新時代黨的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自覺履行公立醫院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具有勝任崗位職責的專業知識和職業素養,有適應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的先進管理理念和實踐經驗,業界聲譽好;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和溝通協調能力,自覺堅持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富有改革創新精神;熱愛衛生健康事業,自覺弘揚“敬佑生命、救死扶傷、甘於奉獻、大愛無疆”的職業精神,以人爲本,仁心仁懷,嚴於律己,清正廉潔。

黨委書記應當政治強、懂黨建、懂業務,熟悉醫療衛生管理工作,具有駕馭全局能力,善於抓班子帶隊伍,作風民主;院長應當政治素質好,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較強的醫院管理能力,善於合作共事。

第六條 公立醫院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5年以上醫療衛生工作經歷或者其他相關領域管理工作經歷。其中,擔任三級醫院領導人員的,一般應當具有10年以上工作經歷。

(三)從副職提任正職的,一般應當具有副職崗位2年以上任職經歷;從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一般應當具有下級正職崗位3年以上任職經歷。

(四)應當達到幹部教育培訓相關要求。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1年內完成。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心條件。

(六)符合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要求。

第七條 公立醫院內設機構負責人基本條件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基本資格一般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其中,工作年限要求可以由主管機關(部門)或者醫院結合實際具體確定。

第八條 醫、藥、護、技以及醫學科研等專業技術人員直接提任領導人員的,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崗位任職經歷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經歷。其中:

(一)提任七級、八級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應當已聘用中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艱苦邊遠地區可放寬至5年以上初級專業技術崗位。

(二)提任五級、六級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應當已聘用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或者5年以上中級專業技術崗位。

(三)提任四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應當已聘用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或者5年以上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

提任三級醫院院長和分管醫療、科研、教學等業務工作副職的,應當已聘用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或者5年以上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

第九條 特別優秀的,或者因醫學醫療中心建設、重大突發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治、醫療衛生對口支援和幫扶、援外選拔領導人員以及內設機構負責人等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適當放寬任職資格。

放寬任職資格以及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班子正職或者四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當從嚴掌握,並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屬於專業技術崗位的內設業務機構正職提任領導班子副職,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可以與內設管理機構正職提任領導班子副職有關程序一致。

第三章 選拔任用

第十條 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根據分析研判和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等有關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選拔任用工作。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嚴格標準條件和程序,充分發揮黨組織領導和把關作用。

具體程序和要求,參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公立醫院實際確定。

第十一條 選拔公立醫院領導人員,一般採取醫院內部推選、外部選派的方式進行。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特點,可以採取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方式拓寬選人用人視野。

院長和分管業務工作的副職,一般應當從醫療衛生領域選拔。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考察制度,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做深做實政治素質考察,着重瞭解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履行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作風品行、廉潔自律等情況,深入瞭解專業素養、管理能力、職業精神和工作實績等情況,客觀準確地作出評價,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

第十三條 任用領導人員,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在有條件的醫院,可以對行政領導人員實行聘任制。通過公開選拔(聘)等方式產生的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聘任制。

聘任制領導人員在任職資格條件、選拔任用程序和要求等方面應當按照本辦法執行,在薪酬待遇、聘期等方面可以結合實際探索採取靈活方式。

第十四條 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每個任期一般爲3至5年。領導人員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10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任職年限。領導人員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一般應當任滿1個任期。做好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變動交接工作。

第十五條 領導班子的任期目標,應當貫徹以公益性爲導向的公立醫院改革要求,體現醫療質量和安全、醫療費用合理控制、公益性職責和政府指令性任務完成、依法依規管理、醫德醫風建設和黨的建設等內容,注重打基礎、利長遠、求實效,清晰明確、便於考覈。三級醫院領導班子的任期目標還應當體現醫院綜合管理水平、學科發展和隊伍建設、數智化建設等內容;中醫醫院領導班子的任期目標還應當體現中醫藥特色優勢發揮等內容。領導人員的任期目標,根據領導班子任期目標和崗位職責等確定。

第四章 考覈評價

第十六條 完善體現公立醫院特點的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考覈評價制度,注意差異化、增強針對性,切實發揮考覈指揮棒作用。

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考覈,主要是年度考覈和任期考覈,根據工作實際開展平時考覈、專項考覈。

第十七條 考覈評價應當以崗位職責、任期目標爲依據,以日常管理爲基礎,以公益性爲導向,注重政治素質、工作實績和社會效益,注重聽取職工、患者的意見和評價,注意與公立醫院績效監測工作相銜接,防止逐利傾向。

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一體考覈,實行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覈制度。

第十八條 根據公立醫院不同類別、等級實際,兼顧城鄉差異、辦醫特色等情況,聚焦主責主業,科學合理確定考覈內容和指標。注意改進方法,優化程序,提高考覈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十九條 領導班子年度考覈和任期考覈的評價等次,分爲優秀、良好、一般、較差。領導人員年度考覈和任期考覈的評價等次,分爲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領導班子年度考覈優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過參加考覈領導班子總數的30%,領導人員年度考覈優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過參加考覈領導人員總人數的25%。

所在領導班子爲優秀等次的,領導人員評爲優秀等次的比例可以適當上調,一般不超過30%;所在領導班子爲一般等次的,領導人員評爲優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過20%,主要負責人一般不得確定爲優秀等次;所在領導班子爲較差等次的,領導人員一般不得確定爲優秀等次,主要負責人一般不得確定爲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二十條 考覈評價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向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反饋,並作爲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管理監督、激勵約束、追責問責等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

第二十一條 完善公立醫院領導人員培養教育制度,充分利用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等機構,採取任職培訓、在職培訓、專題培訓等方式,重點加強黨的理論教育、黨性教育和履職能力培訓,採取內部輪崗、掛職、對口支援或者援外等方式加強實踐鍛鍊,着力提高政治素質、管理能力和專業水平,推進領導人員職業化建設。原則上每5年對領導人員培訓全覆蓋。

加強黨建和業務雙強的複合型領導人員培養儲備,常態化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

第二十二條 完善領導人員交流制度,暢通交流渠道,積極推進不同類別、不同等級醫院之間,醫院與醫學院校、其他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之間領導人員交流。統籌推進醫院與行業主管部門之間,與其他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之間領導人員交流。

根據健康中國建設需要,重點圍繞促進優質醫療資源擴容下沉和區域均衡佈局,結合東西部協作關係、城鄉醫院對口支援幫扶工作關係、緊密型醫聯體建設等,統籌推動上級醫院與下級醫院,城市三級醫院與縣醫院,相對發達地區醫院與艱苦邊遠地區醫院,東部地區與中西部地區醫院之間領導人員交流。

第二十三條 領導人員應當確保主要精力用於醫院管理工作,時間不低於法定工作時間的五分之四,鼓勵支持其專職從事醫院管理。確因工作需要兼職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領導人員一般不得兼任內設機構負責人。

對任期結束後未達到退休年齡界限的領導人員,適合繼續從事專業工作的,鼓勵和支持其後續職業發展;其他退出領導崗位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實際,作出適當安排。

第二十四條 落實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完善領導人員收入分配辦法,建立符合醫療衛生行業特點、體現以加強公益性爲導向的薪酬制度。結合考覈情況合理確定績效工資水平,使其收入與履職情況和醫院發展相聯繫,與本院職工的平均收入保持合理關係。嚴禁將領導人員收入與醫院經濟收入直接掛鉤。

有條件的地方,按照有關規定經批准可以對領導人員實行年薪制。

第二十五條 領導人員在履行醫院管理職責,承擔緊急醫療救援、對口支援和幫扶或者援外、醫學科技創新及成果轉化等專項重要工作,以及應對重大安全事件、重大突發事件、重大自然災害事件等方面,表現突出、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主管機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探索行之有效的措施,激勵領導人員擔當作爲、幹事創業,增強職業榮譽感。

第二十六條 完善醫院政事權限清單,明確主管部門、醫院職責權限,保障醫院在內部人事管理、機構設置、收入分配、年度預算執行等方面自主權,支持領導人員依法依規履行職責。

加強人文關懷,關心領導人員身心健康,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加大正向激勵力度,營造鼓勵探索、支持創新的良好氛圍。

第六章 監督約束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等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綜合運用巡視巡察、審計等多種方式,加強對公立醫院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的監督。

加強政治監督,重點監督踐行“兩個維護”,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加強黨的建設,嚴肅黨內政治生活等情況。

加強權力運行的監督,重點監督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堅持公益屬性,依法依規辦事,公道正派選人用人等情況。加大對醫療質量和安全、藥品器械、信息化建設、基建項目、服務外包、招標採購、醫藥費用合理控制、醫療保障基金使用、財務管理、職務(職稱)評聘、收入分配以及“喫空餉”等方面問題的監督力度。

加強作風和廉潔的監督,重點監督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醫德醫風建設,構建和諧醫患關係,廉潔自律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 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健全議事決策機制,明確決策事項清單,完善公立醫院內部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

推進院務公開,注意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在醫院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暢通職工羣衆參與討論醫院事務的渠道。

第二十九條 實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職迴避、履職迴避制度,迴避範圍和情形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領導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涉及直接指導的研究生、本人所在學術團隊及成員利害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職情況的,本人應當迴避。

第七章 退出

第三十條 領導人員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免職(退休)手續。正職領導人員特別優秀的,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履職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經批准可以延遲免職(退休)。

第三十一條 按照《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公立醫院實際,領導人員存在貫徹執行新時代黨的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醫德醫風存在問題受到查處,應對處置重大突發事件、輿情事件不力或者有其他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行爲造成不良影響等情形,經綜合分析研判,被認定爲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調整。

第三十二條 領導人員退出領導崗位從事專業工作的,確因工作需要,由醫院黨委研究並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在出國(境)、兼職等方面可以不再按照領導人員管理,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實行領導人員辭職制度,辭職程序和辭職後從業限制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防範政商“旋轉門”、“逃逸式辭職”等問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央組織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中國組織人事報》

編輯:郭蕾

審覈:閆龑 邢天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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