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坑”?!直播間報名參團須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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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些律師事務所介入的旅遊糾紛數量有所增加。其中比較集中的問題是遊客反映某些旅行社在直播間推廣旅遊產品時,存在虛假宣傳、低價攬客、誘騙網友報名等現象,一些線路的客人成行後,出現了旅行社降低服務標準、擅自增加自費購物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在此分析2個典型案例,提醒遊客直播間下單有風險,報名參團須謹慎。

案例一:低價攬客套路深,遊客謹防被宰

遊客王某在某短視頻平臺主播張某的直播間裏,看到其推薦的“北京某國旅”1499元/2人北京3日遊線路產品。張某介紹,此線路產品爲“純玩團”,全程乘坐“豪華大巴”“住三環酒店”,保證安排故宮、國家博物館遊覽。王某下單後與家人自行購買機票到達北京,接待他們的旅行社要求先簽訂書面旅遊合同然後才能安排酒店入住。王某按照旅行社的要求籤訂了書面旅遊合同,但卻並非“住三環酒店”,而是被安排到東五環的一家酒店入住。行程中,接送遊客的旅遊車也非豪華大巴,而且每天導遊都安排了購物場所,並且沒有參觀故宮的行程,遊玩體驗極差。行程結束後,王某認爲旅行社存在涉嫌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情況,遂投訴至相關部門,要求北京某國旅退一賠三,並向律師諮詢,瞭解相關法律規定。

北京某國旅認爲,直播間不是他們社開設的,其品牌被冒用。直播間銷售的北京3日遊線路產品不是他們社銷售,客人也不是他們社接待的,故不應承擔責任。

與王某簽訂旅遊合同的旅行社主張,直播間主播張某並不是他們社工作人員,故旅行社對張某的承諾不承擔任何責任。張某在直播間“購物車”裏鏈接的旅遊產品頁面並無上述承諾,遊客與旅行社簽訂的書面旅遊合同中,約定了景區、購物店、酒店的具體情況。並且旅行社已提前告知遊客,故宮、國家博物館需要預約,如未預約成功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因而,旅行社不存在欺詐,不應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

專業人士認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根據主播宣傳的商品或服務的內容下單,其宣傳內容屬於要約,是合同的一部分。如果旅行社未提醒遊客排除主播在宣傳過程中的一些不符合客觀情況的內容;或實際提供的服務與主播承諾的不符,均應承擔違約責任。

律師在此提醒遊客:首先,在平臺直播間購買旅遊產品時,應查看平臺直播間的主體資質與主播宣傳的主體資質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可能涉嫌冒用第三方資質。其次,下訂單之前應與主播確認行程內容,確認熱門景區門票是否需要預約,如未預約成功行程如何變更。最後,遊客與旅行社簽訂書面合同時,一定要清楚簽訂合同的主體,行程安排是否與直播間宣傳的主體、內容一致,如果不一致應及時提出異議,並要求旅行社作出解釋。否則一旦簽訂書面旅遊合同,雙方就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案例二:擅自增加費用,遊客謹防價格欺詐

遊客張某在某平臺直播間看到某旅行社預售產品,其中包括1999元貴州5天4晚雙人遊產品。主播宣傳該產品價格常年不加價,且保證服務質量。張某拍下兩單後,與平臺客服對接出行日期,平臺客服方纔告知每人需另行加價500元才能安排出行,如不同意加價可以“全額退,隨時退,秒退秒到賬”。張某認爲加價不合理,不同意增加費用,要求平臺客服在不加價的前提下安排出行日期。但平臺客服“秒退款”後,就不再回復張某提出的任何問題了。張某認爲旅行社涉嫌價格欺詐,要求旅行社繼續履行合同,否則要進行賠償。

旅行社主張,主播通過平臺售賣的是旅遊預售產品,屬於二次預約產品,需要遊客提前與商家二次預約,相關內容已在商品詳情頁告知。遊客預約時,旅行社會告知遊客訂單的詳細內容,包含哪些服務以及平臺加價規則,如遊客不同意平臺加價規則,可以隨時全額退款。因張某未預約成功,旅行社已經“秒退款”,故不存在欺詐行爲。

遊客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爲: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因而,上述旅行社的行爲已經涉嫌價格欺詐。旅行社通過直播間銷售旅遊線路時,已經明確了具體行程和價格,遊客下訂單後旅遊合同成立並生效。按照旅行社制定的預售規則,遊客需要提前與旅行社二次預約,預約的是出行時間,而非旅遊線路的價格。旅行社在遊客二次預約時,要求遊客在訂單確認的價格基礎上增加款項屬於價格欺詐。雖然旅行社承諾“全額退,隨時退,秒退秒到賬”,但雙方合同成立後,其單方解除合同也屬於違約行爲,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遊客因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律師在此提醒遊客,通過直播間等平臺報名時,應在下訂單前與主播確認具體的線路內容、價格,確認出行時間,以及是否有附加條件,所有條件確認清楚後再下單。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旅行社通過第三方平臺直播的方式推廣、銷售旅遊產品,一些網紅主播也加入旅遊產品帶貨行列。一些主播同時與多家旅行社合作,在直播間通過低價等方式吸引遊客報名參團,遊客報名後,主播根據哪家旅行社給的價格低就交由哪家提供接待服務,導致法律關係混亂。加之有的遊客貪圖一時便宜,按照主播的要求脫離平臺私下支付款項,導致一旦發生糾紛無法確認責任主體,增加了維權難度。(作者:苗慧敏;編輯:楊碩)

(作者單位:北京市易和律師事務所)

原題:《直播間報名參團須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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