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在境外食物中毒,各方如何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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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前不久,多名中國遊客在莫斯科一家中餐館用餐後出現腹瀉、發燒症狀一事引發業界關注。

據瞭解,這些遊客來自同一個旅遊團。但他們是在國內和不同的組團社簽訂合同後,一起從成都出發飛抵莫斯科的。這個旅遊團的行程首站爲莫斯科,團隊有25人,其中有多位老年人。在莫斯科的第二天晚上,遊客在導遊的帶領下在當地一家中餐館就餐,當晚就有人出現腹瀉、發燒的症狀。第二天當地警方介入調查該事件。

團中一名遊客透露,警察錄口供時曾向部分遊客展示了後廚錄像,顯示後廚很不衛生。

據俄羅斯媒體報道,事發後,當地法院宣佈,莫斯科一家中餐館的負責人因致客人食物中毒,被判拘留。

受該事件的影響,團內病情較重的遊客留在莫斯科接受治療,其行程也受到一定影響。

焦點

對於此事,業界的一個關注焦點在於,來自不同組團社的遊客成團後,在境外遇到突發事件,該如何維權?旅行社又該承擔哪些責任?

以該事件爲例,首先要釐清出境旅遊團相關各方的法律關係。

通常來說,出境旅遊團隊存在3個商事主體,即組團社、地接社與履行輔助人,3個主體分工不同,密不可分。

第一,組團社,即與遊客簽訂旅遊合同的旅行社。行程中出現問題,遊客可以找與自己簽訂旅遊合同的旅行社。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這些遊客通過不同的旅行社報名參團,與不同的旅行社簽訂了團隊出境旅遊合同。

此外,組團社還包括負責成團發團的旅行社。其主要作用是將不同的組團社收來的散客集中到一個旅遊團中,以該旅行社的名義向外發團,比如,安排領隊、訂購機票等。

第二,地接社,即在旅遊目的地進行接待服務的旅行社。按照行業慣例,組團社會委託旅遊目的地的旅行社進行接待。本案中,國內的組團社選擇了一個境外地接社作爲本次旅遊行程的具體執行方。

第三,履行輔助人,即提供喫住行遊購娛等服務的主體。本案中,莫斯科一家中餐館就是履行輔助人,正是在該餐廳就餐後遊客出現食物中毒。

其次,就該案例而言,遊客與各方主體之間的責任如何承擔?

通過對上述3個商事主體的分析可以看出,遊客與組團社之間形成的是旅遊合同法律關係,雙方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其中就包括旅行社所提供的旅遊產品應當能夠保障遊客人身財產安全的基本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不管是地接社還是莫斯科一家中餐館,都是基於旅遊合同履行與遊客產生的新的法律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遊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但是,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由此可以看出,本案中,由於餐廳提供的餐食不衛生導致遊客食物中毒,屬於履行輔助人的原因。考慮到境外維權比較困難,遊客可以向組團社直接主張權利,而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進行追責。

最後,遊客可能獲得哪些賠償?

由於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遊客食物中毒,責任方首先應當承擔的是因本次事件而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或因就醫產生的其他交通住宿等實際費用;其次,如果因爲本次事件導致誤工等損失,責任方還應當承擔因此產生的誤工損失;再次,因爲責任方不在遊客,故而還應退還遊客未能進行相關旅遊行程的旅遊費用;最後,由於給遊客造成了人身方面的損害,建議責任方給予遊客適當補償。

另外,遊客與組團社簽訂的旅遊合同中提到:“出境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出境社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遊者採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出境社承擔;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但是,如果遊客主張三倍賠償的話,從該案例的處理情況來看,可能很難實現。該合同條款的核心意思是,如果旅行社拒絕履行合同,且造成遊客人身損害或滯留等嚴重後果的,纔可以要求一至三倍的賠償,只是單純的人身損害並不是該條款的適用條件。

建議

一、對於遊客而言,遊客選擇旅行社報團時,應當選擇合法且具有出境旅遊資質的旅行社報名。報名時,應瞭解具體行程,包括組團社信息、地接社信息,以保障自身的知情權。遊客要與旅行社簽訂書面旅遊合同,委託旅行社或自行購買旅遊意外保險,以此降低旅行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一旦遇到問題,遊客應當收集好相關的證據材料,以及保險理賠時需要的相關票據,以便於與責任方協商賠償事宜。還應注意的是,如果與涉事旅行社協商不一致導致糾紛,遊客不要賭氣採取拒絕上下車或者上下機等方式拒絕履行旅遊合同,否則,很有可能要承擔給旅行社或其他遊客造成的損失。

二、對於旅行社來說,應當選擇合格合法的供應商,這是旅行社的基本義務。如果選擇不合格的供應商,按照相關法規,可能面臨5000元至5萬元的行政罰款。雖然本案涉及出境旅遊團隊,境外法律規定可能與國內不一致,但是選擇的供應商首先應做到保障遊客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於地接社而言,發生類似遊客大面積食物中毒的事件後,應當立即將遊客送醫,進行妥善安置,並聯系遊客家屬,建議由履行輔助人墊付治療費用;還應當及時向相關部門,如駐當地的使領館、警察部門以及旅行社所在地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報告;另外還需要向購買旅遊意外保險及旅行社責任險的保險公司進行報案,以便後續理賠;最後還應準備相關證據材料,以便有關部門查清問題的具體原因和責任。(作者:四川華旅律師事務所 曲長帥;編輯:楊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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