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好日子到頭了?代表提出一個新“提案”,業主們這下該開心了
9月7日,重慶物業治理傳出新動向:當地推廣“三亮三即時”,要求物業企業亮出共有資金、服務內容和履約情況,設施設備維修、業主建議辦理等事項也要接受監督。
這件事沒有喊什麼大口號,卻碰到了物業矛盾的要害,業主每月交的錢去了哪裏,物業答應的服務做了多少,不能再靠一本糊塗賬矇混過關。
幾個月前,全國人大代表方燕提出修改《物業管理條例》,建議取消成立業委會作爲更換前期物業的前置條件。只要業主依法作出共同決定,並與新物業簽訂合同,原前期物業合同就應終止。
一邊是地方開始曬賬、曬服務,一邊是代表盯住“物業請不走”的制度堵點。兩件事放在一起看,物業行業的牌桌已經變了:過去比誰和開發商關係近,今後要比誰能把服務真正做到樓道、電梯和門崗。
業主選擇權不能困在門外
許多小區的尷尬,不是業主不知道物業服務差,而是明明知道,卻找不到順暢的更換路徑。
開發商交房前,往往已經選好前期物業。業主買房時,連房子能否按時交付都要操心,很少有人有精力逐條研究物業合同。
等到入住幾年,電梯故障沒人管、公共收益說不清、保潔人員越來越少,業主才發現,這家公司請進來容易,送出去卻難。
現行《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新物業企業簽訂的合同生效後,前期物業合同終止。問題就卡在“業主委員會”這幾個字上。
業委會籌備涉及身份覈驗、候選人推選、投票和備案。遇上入住率不高、出租戶多、業主聯繫不上,程序一拖就是幾年。有些小區還會出現業主意見分散、籌備人員退出等情況,換物業的事便一直懸着。
方燕的建議,就是要拆掉這道程序門檻:沒有業委會,不等於業主失去選擇權;業主依法共同作出決定,也應當能夠選聘新物業。相關建議還提出,前期合同期限屆滿後應自動終止,原物業不得藉故拖延交接。
不過,業主也別誤讀。取消業委會這個前置條件,不等於某一戶業主可以單方面解聘物業。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已經明確,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屬於業主共同決定事項,需要達到法定參與和同意比例。真正要改變的,是由誰落實共同決定、誰代表業主簽約,而不是取消集體表決。
這項建議若被採納,收回的是業主的選擇權,不是給少數人一張任性出牌的通行證。
物業撤場暴露行業舊賬
浙江一些住宅小區出現物業企業主動撤場。新華網4月7日的調查提到,有小區物業費收繳率從2024年的62.82%降至2025年的46.26%,2026年初更低,企業經營已經難以維持。
看到這裏,有人會說,物業活該,服務不好就該走人。話說得痛快,但現實沒這麼簡單。
有些物業確實習慣了躺着收錢。綠化沒人修,門禁形同虛設,業主問公共收益,工作人員不是推給經理,就是讓業主去找開發商。收費通知貼得比誰都勤,維修單卻能在抽屜裏躺幾個月。
這樣的企業被市場淘汰,沒人替它喊冤。
可另一面也擺在眼前。物業提供的是持續服務,保安、保潔、電梯維保、消防巡查都要花錢。如果部分業主長期欠費,企業便會削減人員,服務隨之縮水;服務一差,更多業主拒絕繳費,小區一步步滑進惡性循環。
外界以爲,換掉一家物業,所有問題就能迎刃而解。可舊物業撤場之後,如果賬目沒有審計、資料沒有移交、新物業沒有選好,電梯停運誰聯繫維保,垃圾堆積誰負責清運,門崗空缺誰來補位?
頻繁換物業,也可能把小區變成一塊沒人願意接手的“燙手山芋”。人民日報早就關注過這一現象,並指出選聘、解聘物業應由業主共同決定,關鍵仍是依法形成共識,建立能夠長期運轉的服務關係。
物業不能拿撤場嚇唬業主,業主也不能把拒繳費用當成萬能籌碼。服務不到位,可以留存證據、要求整改、依法追責;已經按照合同提供的服務,也應當付費。
這場博弈的底線,不是誰把誰趕走,而是誰違約,誰承擔代價。
物業行業必須靠服務留人
方燕的建議讓不少業主叫好,真正讓物業企業坐不住的,卻不是一句“可以換物業”,而是行業競爭規則要改了。
過去,部分前期物業背靠開發商獲得項目。合同簽得早,業主選擇少,公共區域經營收入又缺少透明賬目。只要小區還能維持基本運轉,服務做成什麼樣,似乎都不影響企業繼續收費。
這種日子正在結束。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條已經規定,前期物業合同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合同生效,原前期物業合同終止。
相比之下,《物業管理條例》的表述仍側重業主委員會。方燕所提修改,實質是推動行政法規與民法典銜接,讓紙面權利變成能夠執行的程序。
而且,換物業不能只換一塊門牌。
新物業進場之前,應公開服務人員數量、收費標準、維修響應時間和公共收益管理辦法;舊物業離場時,應移交圖紙、設備資料、財務賬目和共有資產。
拒不交接、帶走資料、扣住門禁系統,都應有明確責任。
業主一方也要改變“平時不參與,出事全指責”的習慣。小區自治不是在羣裏發幾句牢騷,更不是誰嗓門大誰說了算。投票、審賬、監督合同履行,都需要業主投入時間。
我國一些地方已經引入物業管理委員會,在業委會缺位時暫時補位;還有地方推動物業收費、公共收益和部門職責公開。
這些探索說明,破局不一定非要等業委會成立,但也不能讓小區陷入無人負責。
所以,物業的“好日子”確實可能到頭了,但到頭的是隻收費、不履約,靠前期合同長期佔住小區的日子,不是整個行業沒有活路。
方燕提出的新建議,給業主帶來的也不是一鍵清退物業的特權,而是一條更清晰、更能落地的選擇路徑。業主該開心,卻也要明白:權利歸位之後,責任同樣歸位。
物業是業主花錢請來的服務者,不是小區的主人;業主是共有空間的主人,也不能把物業當成無需成本的萬能管家。
誰把服務做好,誰就留下;誰把賬本藏起來,誰就出局。物業行業真正的護身符,從來不是一紙前期合同,而是電梯有人修、樓道有人掃、共有收入每一筆都說得明白。
這場變革若能走到底,結束的不是物業的生意,而是物業不靠服務也能做生意的舊規則。
參考資料:
1.《建議優化升級《物業管理條例》相關條款》2026-03-13 06:58 | 來源:青瞳視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