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齡”老人跟團旅行途中不幸離世,誰來承擔責任?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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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組織65歲以下客戶旅行

68歲老人交納“超齡管理費”後加入

不料老人因中暑引發高血壓暈倒

送醫搶救無效離世

保險公司、旅行社和老人子女

就賠償問題爭執不下

近日

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這樣一起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某保險公司爲其客戶策劃了雲南西雙版納的旅行活動。某旅行社提供此次旅遊服務並對超過65歲的人員收取800元“超齡費”,68歲的客戶王某在交納了“超齡費”後成功報名參團旅行。

旅行第4天,早上7點30分左右,王某隨團先後經歷商場購物、爬山觀景、篝火晚會和夜市遊覽等項目,至夜晚22點20分左右返回酒店。在酒店等待電梯時王某身體不適嘔吐暈倒,經緊急送醫搶救,仍因急性呼吸循環衰竭、高血壓等疾病不幸離世。

王某的子女認爲保險公司和旅行社未對老人的年齡、疾病和出行風險盡到審覈和告知義務,王某的死亡與高強度旅遊行程具有因果關係,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80萬元。

保險公司和旅行社認爲王某的死亡系因自身疾病突發導致,王某事先未提出存在身體不適,事發後兩被告積極實施了救助義務,故王某的死亡與兩被告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且損失計算標準過高,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爲,旅行社作爲旅遊經營服務機構,對遊客負有必要的提示和救助義務,且其對旅行團中65週歲以上的遊客收取了“超齡費”,應負有更高的保障義務,但其未能證明向王某告知旅行途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遊客不適宜參加旅行活動的情形,亦未證明在旅行前詢問王某的個人健康狀況,且本次旅行行程安排較緊、遊玩時間較長,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老年團員的身體負擔,對王某的死亡後果存在一定過錯,法院酌定其應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25%的責任

保險公司作爲此次旅遊的策劃者和組織者,明知王某年滿68週歲,但未對其身體狀況進行詢問摸底,亦未證明向王某告知了安全注意事項和出行風險,且未提前審查行程安排是否合理,法院酌定其對王某的死亡後果應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15%的賠償責任

王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壓,仍堅持報名參團旅遊,且未主動向兩被告告知自身健康狀況,其自身對死亡結果存在主要過錯,應承擔60%的主要責任

經法院覈定,因王某身亡導致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69.15萬元。最終法院判決旅行社賠償17.29萬元,保險公司賠償10.37萬元。判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保險公司和旅行社已履行了賠償義務。

法官說法

近年來,隨着“銀髮旅遊”市場日益活躍,涉及老年遊客的糾紛也逐漸增多。針對老年旅遊羣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旅遊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遊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的規定,法律設定了更爲嚴格的安全保障標準。

旅遊經營者不僅需提供符合標準的服務,更應主動履行與其年齡、身體狀況相適應的風險告知、健康詢問、行程審慎安排等義務。收取“超齡費”等行爲,意味着經營者認可了提供更高標準服務的對價,其保障責任相應提升。

作爲活動的發起方、組織者並非可以“一託了之”,其對於活動性質、參與對象、合作方資質及行程基本合理性均負有審查義務,對於可能影響參與者安全的重要信息負有告知責任,不能因委託第三方而完全免除自身法定義務。

作爲旅遊者,特別是患有基礎疾病的老年朋友,在出行時必須對自身的健康狀況有清醒認識,如實告知相關信息並隨身攜帶好藥物,在行程中密切關注身體變化,量力而行。

年關將近,各地景點即將迎來旅遊旺季,旅遊行業經營者及各類活動組織者務必嚴守安全底線,切實提升服務品質,特別是對老年等特殊羣體給予充分關懷和保護。同時,也提醒廣大旅遊者,尤其是老年朋友,出行前應充分評估自身條件,選擇合規產品,主動告知健康狀況,將安全置於首位,方能享受愉悅、安心的旅途。(來源: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編輯:楊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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