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投訴典型案例(一)
案例一:遊客景區內遊玩摔傷可按規合理維權
案例簡介
2025年2月2日,遊客李某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旅遊團,在某景區遊覽過程中,李某爲拍攝風景照,擅自脫離團隊,踏上景區內的非遊覽路段,該路段因石塊間存在間隙且表面易受溪水浸潤變得溼滑,景區已設置“此處危險,請遊客繞行”的安全提示牌。途中,李某因腳下石塊溼滑不慎摔倒受傷。景區工作人員得知後,第一時間將其送往附近醫院救治。經醫院診斷,李某傷情爲肋骨骨裂,後續共產生醫療費用2000餘元。李某因不滿景區管理公司的賠償金額提起投訴。
接到投訴後,福建省漳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立即開展調查工作。經瞭解,李某在報團時未通過旅行社或自行購置旅遊意外險,無法通過旅遊意外險分擔醫療費用。經調解,景區管理公司同意通過責任險向李某賠付1300元的醫療費用,李某表示接受。
案例解析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集中在遊客和景區的責任劃分,即景區針對天然石塊鋪設的危險路段是否已履行合理限度內
的安全保障義務,遊客李某對自身受傷結果是否存在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突發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旅遊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對旅遊者作出妥善安排。本案中,景區已在危險路段顯著位置設置安全提示牌,告知遊客繞行,客觀上履行了風險警示義務,事故發生後景區工作人員迅速採取救助措施。因此,景區已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無需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遊客李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在明確警示前提下仍冒險進
入危險區域拍照,其行爲存在明顯過錯,故遊客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建議提示
遊客應強化自身風險防範意識,嚴格遵守景區安全管理規定,尤其對於明確標有警示標誌的危險區域,不應以拍照、探險等目的擅自進入。旅遊意外險是應對旅途意外的重要保障,遊客報名旅遊時通過旅行社或正規保險平臺購買,應仔細閱讀保險條款,明確保險責任範圍,避免因未投保或投保不當導致損失無法彌補。若發生意外,須及時保全關鍵證據,包括但不限於事故現場照片、醫療記錄、費用票據、休假證明及收入減少證明等,爲後續維權提供事實與法律依據。
景區經營者應持續完善安全保障體系,除設置警示標誌外,還需通過物理隔離(如加裝護欄)、動態監控、廣播提示及人員巡邏等方式多重強化風險管控。同時,應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確保設施設備處於安全狀態,避免因維護瑕疵承擔法律責任。在保險配置方面,景區應優化公衆責任險的覆蓋範圍與賠付標準。
(編輯:楊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