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導遊等級考覈管理辦法》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令第11號公佈 《導遊等級考覈管理辦法》已經2024年12月27日文化和旅遊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導遊隊伍建設,提高導遊綜合素質和職業技能,促進導遊服務水平提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導遊等級的考覈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導遊等級考覈制度。導遊等級分爲初級、中級、高級、特級四個等級。
第四條 申請參加導遊等級考覈的人員,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掌握從事導遊職業所需的知識和能力。
第五條 導遊等級考覈工作遵循自願申報、逐級晉升、科學規範和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全國導遊等級考覈工作。
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統一要求,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導遊等級考覈具體工作。
第二章 考覈方式和內容
第七條 取得導遊資格證書的人員,在依法申請取得導遊證後,即獲得初級導遊等級。
中級、高級導遊等級通過考覈或者激勵晉升的方式獲得。
特級導遊等級通過考覈的方式獲得。
第八條 導遊等級考覈的形式包括筆試、面試、論文答辯等。
中級、高級導遊等級考覈,原則上採取筆試形式,每2年開展一次;特級導遊等級考覈,原則上採取論文答辯形式,每4年開展一次。根據需要,中級、高級導遊等級考覈可以增加面試形式,特級導遊等級考覈可以增加筆試形式。
第九條 導遊等級考覈的科目和內容主要包括:
(一)中級導遊爲導遊專題知識和中國語言文學知識等;
(二)高級導遊爲綜合案例分析和導遊詞創作等;
(三)特級導遊爲導遊詞創作和導遊相關專業論文等。
第三章 考覈條件和程序
第十條 申請參加導遊等級考覈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參加中級、高級導遊等級考覈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取得上一個導遊等級滿2年,2年內在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臺的帶團記錄不少於25次或者90天;
(二)申請參加特級導遊等級考覈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高級導遊等級滿3年,3年內在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臺的帶團記錄不少於25次或者90天;
(三)2年內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罰款以上處罰,未被認定爲文化和旅遊市場失信主體。
第十一條 導遊等級考覈包括申請、資格審覈、考試或者答辯考覈、成績發佈等程序,具體要求由國務院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發佈。
第十二條 初級、中級導遊在獲得下列表彰獎勵2年內,可以通過激勵晉升的方式申請晉升一個導遊等級。多次獲得或者同時獲得多項表彰獎勵的,只晉升一次導遊等級:
(一)國務院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的全國導遊大賽一、二、三等獎;
(二)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的省級導遊大賽一等獎;
(三)省級以上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青年崗位能手、三八紅旗手、巾幗建功標兵;
(四)國務院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符合激勵晉升的情況。
第十三條 獲得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表彰獎勵的導遊,可以向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申請晉升一個導遊等級;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作出晉升決定後,應當報國務院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備案。符合第十二條第四項激勵晉升情況的導遊,可以向國務院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晉升申請。
第十四條 導遊等級證書由國務院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委託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發放,其樣式由國務院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導遊等級考覈工作的監督和管理,依法妥善處理導遊等級考覈相關投訴和舉報。
第十六條 申請參加導遊等級考覈的人員,對本人考覈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結果發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向國務院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複覈申請。
國務院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復核,並通過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將複覈結果告知複覈申請人。考覈結果複覈僅限於複覈是否存在分數錯登、錯加,不再重新評閱申請人蔘加考覈的內容,複覈後的結果爲最終結果。
第十七條 導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當次和下次考覈資格,已經取得的成績無效,相關違紀行爲計入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臺導遊個人信用信息記錄:
(一)在考覈中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者剽竊他人研究成果、論文等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覈的;
(三)在考覈現場作弊、協助他人作弊、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四)在考覈現場不遵守考場紀律或者嚴重影響考場秩序的;
(五)其他違紀違規行爲。
第十八條 導遊被吊銷、撤銷導遊證的,獲得的導遊等級自然取消。
導遊激勵晉升等級所依據的表彰獎勵被取消的,獲得的導遊等級相應取消。
第十九條 監考人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在導遊等級考覈工作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爲的,有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停止其相關工作,並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鼓勵措施
第二十條 國務院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不斷完善導遊等級考覈制度,激勵導遊提升等級;加強外語導遊人才培養,外語導遊晉升等級後,已取得的導遊語種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條 鼓勵縣級以上地方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推動將高級、特級導遊納入人才引進政策範圍,在人才培養、行業培訓、表彰獎勵等工作中對中級以上導遊給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鼓勵旅行社制定實施與導遊等級相匹配的薪酬、績效考覈制度,激勵導遊提升導遊等級。
第二十三條 鼓勵相關旅遊行業組織制定激勵措施,引導導遊提升導遊等級,提高服務水平。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導遊人員等級考覈評定管理辦法(試行)》《導遊獎勵晉升和加分備案辦理程序》同時廢止。
(來源:文化和旅遊部;編輯:楊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