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等級考覈管理辦法》政策解讀來了!
一、出臺背景
2005年,原國家旅遊局發佈施行《導遊人員等級考覈評定管理辦法(試行)》,對加強導遊等級考覈管理工作,提高導遊隊伍素質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旅遊市場快速發展,對導遊職業能力和服務水平都提出了新的要求。爲進一步加強導遊隊伍建設,優化導遊人才供給,提升旅遊服務質量,文化和旅遊部對《導遊人員等級考覈評定管理辦法(試行)》作出修訂,形成了《導遊等級考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修訂工作開展的主要依據有哪些
此次修訂工作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開展,結合入境旅遊促進工作要求,做好與《導遊管理辦法》《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有效銜接。
三、主要從哪些方面作出了修訂
一是完善章節結構並規範表述。根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將導遊等級考覈工作的實施主體由“全國導遊人員等級考覈評定委員會”“省級導遊人員等級考覈評定辦公室”分別調整爲“國務院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將《導遊人員等級考覈評定管理辦法(試行)》名稱調整爲《導遊等級考覈管理辦法》,使體系邏輯更清晰,語言表述更規範。
二是改進考覈規則和方式。結合近年實踐經驗,《辦法》明確每2年組織一次中級、高級導遊等級考覈,每4年組織一次特級導遊等級考覈,將考覈組織頻次制度化,便於廣大導遊做好職業規劃。結合徵求意見中“對中級、高級、特級導遊的考覈方式應更加多元”的建議,將中級、高級導遊等級考覈方式從筆試調整爲“原則上採取筆試形式”,將特級導遊等級考覈方式從論文答辯調整爲“原則上採取論文答辯形式”,增加“根據需要,中級、高級導遊等級考覈可以增加面試形式,特級導遊等級考覈可以增加筆試形式”表述,爲後續豐富考覈方式提供依據。
三是加強高等級外語導遊供給。導遊等級考覈重點在於考查導遊服務能力水平,考慮到相關部門對於外語能力考覈已有成熟認證體系,爲解決不同導遊等級之間語種數量不對齊的問題,導遊等級不再對外語能力進行考覈。修訂後,導遊的外語能力認定與導遊等級考覈相對獨立,導遊等級考覈不再設置外語科目,導遊晉升等級後,已取得的導遊語種繼續予以保留,從而加強高水平外語導遊供給,提高入境旅遊接待能力。
四是優化激勵晉升和鼓勵措施。此前,導遊參加全國導遊大賽取得最佳名次或參加在文化和旅遊部備案的省級導遊大賽取得最佳名次後,可在1年內通過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報文化和旅遊部申請晉升導遊等級。結合徵求意見情況,《辦法》進一步放寬了激勵晉升的條件,簡化了辦理程序,明確導遊獲得相應獎勵表彰後,可在2年內直接通過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晉升等級。《辦法》專門設置“鼓勵措施”章節,明確了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旅行社、行業組織在鼓勵支持導遊提升導遊等級方面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爲各地制定出臺激勵性措施提供政策依據,進一步增強導遊參加等級考覈的積極性。
五是合理設置考覈報名條件。《辦法》參考國家標準《導遊等級劃分與評定》(GB/T 34313-2017)設置了報名條件,並根據徵求意見情況進行了調整。鑑於近年來中級、高級導遊等級考覈一直同步舉行,故中級、高級導遊等級考覈的報名條件保持一致。特級導遊考覈爲單獨組織,故對其報名條件進行了單獨設置。同時,充分考慮導遊工作實際,將帶團記錄要求調整爲符合相應天數或次數即可。下一步,文化和旅遊部還將對帶團記錄管理進行優化,提高填報便利化水平,督促旅行社依法依規做好填報工作。
六是健全監督管理和退出機制。爲切實維護導遊等級考覈工作的權威性、公平性,保障廣大導遊參加等級考覈的權益,《辦法》針對導遊等級考覈過程中可能存在的考生舞弊情形和工作人員違規行爲,設置了詳細的處置條款。同時,明確了可以取消導遊等級的有關條件,健全導遊等級退出機制,強化了對導遊等級考覈工作的監督要求。
(來源:文化和旅遊部;編輯:楊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