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合法經營 這些行爲不能有
2024年即將結束,不少旅行社正在覆盤這一年的收穫。也有一些旅行社爲了提供更優質的服務,開始總結這一年遊客投訴了哪些問題。梳理發現,旅行社的十種行爲不但容易遭到遊客投訴,還有可能涉嫌違法違規。
虛假宣傳誤導遊客。
旅行社虛假宣傳的表現形式多爲使用模糊性詞語(如豪華、準四星酒店等),使用絕對性表述(如最好)。在此,提醒旅行社注意的是,不得使用這樣的字眼。另外,不得使用不完整的地圖,不得使用國旗國徽或者一些特定的符號和標識。要時刻繃緊知識產權這根弦,不要使用未經授權的圖片視頻等資料。使用個人照片時,也要注意肖像權問題。
一旦涉及虛假宣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七條,旅行社可能面臨罰款等處罰。
簽訂旅遊合同不合規。
雖然業者都知道要簽訂旅遊合同,但實踐中,仍有旅行社未簽訂書面旅遊合同或未按照《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合法簽訂旅遊合同。具體表現爲,旅遊合同中沒有簽約日期以及遊覽時間,購物次數、食宿標準不明確,缺乏購物店的名稱等。
此外,因遊客個人原因,由他人代簽旅遊合同的,應讓遊客出具委託書,並交旅行社備份。旅行社應出具安全告知書。
在此提醒旅行社,旅遊合同既可以是電子的,也可以是紙質的;旅遊行程單是旅遊合同的組成部分,一定要附在合同後;如果遊客不配合簽訂旅遊合同,旅行社要留存好催籤的證據材料,出團前要催籤。
一旦出現未簽訂或不規範簽訂旅遊合同的行爲,根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旅行社可能面臨罰款等處罰。
超範圍經營。
超範圍經營現象主要表現爲未取得經營許可經營旅遊業務,分社超出總部的經營範圍,門店從事諮詢、招徠以外的業務。
需要提醒旅行社注意的是,開展旅遊業務必須同時獲得營業執照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成立分支機構,需到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文旅部門備案;旅行社門店不得拼團,不得擅自發團等。
出現上述違法行爲,根據《旅行社條例》第四十六條,旅行社將被沒收違法所得,並被處以罰款。
擅自委託其他旅行社接待旅遊團隊。
在今年的旅遊投訴中,旅行社未經遊客書面同意擅自轉團、拼團問題較爲集中。在此,需要提醒旅行社注意的是,轉團、拼團的相關細節問題要做好。例如,轉團時,在旅遊合同中要註明轉交的旅行社名稱,而不能出現旅行社打造的品牌,如某某假期等說法。旅遊合同中須註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一百條,在旅遊行程中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的;拒絕履行合同的;未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的,旅行社可能面臨罰款等處罰。
選擇供應商不審慎,審查環節缺失。
旅行社選擇供應商,一定要嚴格審查,且審查應貫穿合作全過程。旅行社要與供應商簽訂書面協議,要查驗供應商的相關資質。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行的方面,不得使用“黑車”和沒有旅遊營運資質的車輛。另外,還有喫的方面。選擇餐廳時,要審查餐廳是否有食品衛生許可證,酒店要有相應的營業執照和特許經營許可證。
如供應商出現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七條,旅行社可能面臨罰款等處罰。
擅自變更行程。
旅行社擅自變更行程多表現爲減少遊覽項目或者縮短遊覽時間,增加或者變更旅遊項目,增加購物次數或者延長購物時間。需要提醒旅行社注意的是,每一次行程變更,都要經過遊客書面同意,旅行社留存證據,也可以錄音或錄像,總之要留存遊客同意的證據材料。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旅行社可以適當調整行程。但導遊和領隊不得擅自調整行程。
如出現擅自變更行程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一百條,旅行社可能面臨罰款等處罰。
安排不合格的導遊或領隊。
實踐中,有遊客投訴旅行社安排不合格的導遊或領隊。具體表現爲旅行社未按照規定爲入境旅遊團安排導遊,安排的導遊或領隊不具備相應資質,旅行社未支付導遊費,或旅行社要求導遊墊付費用。在此,提醒旅行社注意的是,國內旅遊團不強制安排導遊,出境旅遊團必須安排領隊。另外,只要旅行社在宣傳中提到了配備導遊,就必須安排合格的導遊。同時還要注意,遊客與旅行社之間達成的放棄安排領隊的約定,從行政監管角度來說是無效的。
安排不合格的導遊或領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六條,旅行社可能面臨罰款等處罰。
組織不合理低價遊。
不合理低價團的產生多爲以下原因:組團社委託地接社接待旅遊團,但未提前支付團費或低於成本價支付團費;地接社接待組團社不支付或低於成本價支付團費的旅遊團;要求導遊、領隊墊付費用或者不支付導遊、領隊接團費用,這些也被稱爲零負團費。在這樣的情況下,很容易出現不合理低價團。
提醒旅行社注意以下幾點:一是零負團費違法,賭團風險極大;二是有購物安排的旅遊團不一定違法,但不合理低價團的誘導購物行爲一定違法;三是旅遊產品價格是市場監管的重點。不合理低價團中的購物環節,有些行爲極有可能被認定爲承擔刑事責任,比如詐騙罪、商業賄賂罪、強迫交易罪等。
出現不合理低價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八條,旅行社可能面臨一系列處罰。
不按照相關規定,按時足額交納質保金。
旅行社未按規定交納質保金,主要表現爲不交納旅行社服務質量保證金,未在規定期限內增存或補足旅行社服務質量保證金。提醒旅行社注意的是,旅行社服務質量保證金可以現金交納、以銀行擔保函方式及保險公司出具擔保函的方式交納。
未按照相關規定交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根據《旅行社條例》第四十八條,拒不改正的,可能會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不合法合規地履行報告義務。
未履行報告義務的情況包括:旅遊行程中出現突發事件,旅行社未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及時報告;入出境旅遊團中,出現遊客非法滯留境外、非法滯留境內等情況,旅行社未及時報告。提醒旅行社注意的是,行程中發生突發事件一定要及時報告,要向旅行社所在地的主管部門報告,要向所在國的駐外使館報告,要向相關的公安及外事部門報告,而且首報要快、續報要準、終報要全。
違反上述規定,根據《旅行社條例》第六十三條,旅行社可能會被處以罰款,導遊、領隊也會被處以罰款,以上情節嚴重的,將面臨進一步處罰。(作者:曲長帥;編輯:楊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