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黃牛”須強化協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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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博物館旅遊熱”持續升溫,去博物館觀看展覽,深入瞭解燦爛輝煌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受到越來越多旅遊者的青睞。特別是暑期,諸多知名博物館觀衆人數激增,因文博場所每日容量有限,一些地方出現了“黃牛”倒賣熱門文博場所門票現象,極大地干擾了門票管理秩序,損害了廣大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治理“黃牛”倒賣文博場所門票行爲,需要文博場所不斷優化門票管理方式,同時也需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嚴格執法,互聯網平臺企業履行平臺管理義務,廣大旅遊者積極配合。

文博場所應不斷優化門票管理方式。“黃牛”之所以能倒賣文博場所門票,主要原因是文博場所的容量有限、門票有限,但盼望進入參觀的旅遊者的數量龐大。在此種形勢下,文博場所應在保證公平的前提下,儘可能地運用技術手段,不斷優化門票管理。公平,就要考慮到旅遊者的結構分佈,既要考慮先到先得,也應考慮一些特殊羣體的特殊需求,例如老年羣體、軍人、消防救援人員、殘疾人等。科學,就是針對“黃牛”主要通過開發、使用軟件進行大規模自動搶票的特點,採用高科技方式,準確、快速識別惡意操作行爲,對“黃牛”開展智能動態風險畫像、精準識別,對“黃牛”的下單行爲風險、履約行爲風險、訪問頻次風險以及證件綁定風險等進行綜合防控。

互聯網平臺應依法履行平臺治理責任。目前,“黃牛”倒賣熱門文博場所門票,主要是藉助於互聯網平臺。可以說,“黃牛”能夠形成今日之規模,與個別互聯網平臺未嚴格依法履行平臺審查、處置義務有關。電子商務法規定,利用互聯網開展商務活動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倒賣熱門文博場所門票的行爲,顯然屬於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法、博物館條例明令禁止的行爲。互聯網平臺應對此類行爲主體開展資質審查、實施動態監測,對其不法行爲依法採取警示、下架等處置。在必要時,互聯網平臺應及時向有關執法部門報案,並積極配合行政執法部門對平臺內“黃牛”進行查處。

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應對“黃牛”依法進行嚴肅查處。“黃牛”倒賣熱門文博場所門票的行爲,損害了文博場所的門票管理秩序,侵害了廣大旅遊者的財產權益,也傷害了廣大民衆公平參觀文博場所的合理訴求,屬於違法行爲。對於倒賣文博場所門票的行爲,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近期,一些地方的公安機關聯合文旅部門對“黃牛”非法倒賣熱門文博場所門票等行爲開展了專項整治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然而,結合以往的情況來看,面對廣大旅遊者持續旺盛的需求和倒賣門票能夠獲得巨大的利益誘惑,“黃牛”很可能會採取更加隱蔽或暫停的策略,而不是改過自新、徹底退出。對“黃牛”進行徹底整治,維護文博場館門票管理秩序,政府有關部門應嚴格執法,讓利劍高懸、震懾常在。

相關機構要加強對民衆向“黃牛”提供個人身份信息潛在危害的普法宣傳。“黃牛”之所以猖獗,與部分旅遊者違法向其提供個人身份信息有關。根據目前的門票預約機制,“黃牛”通過電腦軟件進行搶票、刷票,都需要參觀人員的身份證號、手機號等個人身份信息。沒有旅遊者的個人身份信息,“黃牛”是無法實現搶票的。在此也提醒廣大旅遊者,向“黃牛”提供個人信息,既可能導致自身隱私泄露,也可能導致自己的身份信息被用於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廣大旅遊者應成爲協同整治“黃牛”行動的積極參與者,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對“黃牛”進行整治。

(作者: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文化旅遊政策法規中心副主任 王天星;編輯:楊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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