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戶外探險重在夯實責任

來源: 更新: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近日發佈《戶外探險旅遊活動溫馨提示》,明確根據“誰發起、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團隊安全責任,對造成嚴重後果的團隊人員,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近年來,戶外探險旅遊以其神祕性、刺激性,吸引不少市民參與。不過,與風景相伴隨的往往還有風險,戶外探險事故時有發生。

誠然,每個人都有追求新奇的權利,但前提是珍愛生命、守住底線。“誰發起,誰組織,誰負責”是規範戶外探險活動的應有之義。夯實團隊責任,可謂抓住了規範戶外探險的“牛鼻子”。

對造成嚴重後果的團隊人員,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是追究行政責任。近年來,各地各部門紛紛出臺法律法規,強調對違規探險的責任追究。比如,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陝西省旅遊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組織開展健身探險旅遊活動未依法備案的,由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對組織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追責不是目的,盡責纔是關鍵。對造成嚴重後果的團隊人員,依法追究相關責任,重在強化活動發起者和組織者的責任意識,倒逼其更好地落實安全責任,不斷提高戶外活動的專業水準和安全係數,確保“平安出行,快樂出遊”。(作者:張淳藝;編輯:楊碩)

請使用下列任何一種瀏覽器瀏覽以達至最佳的用戶體驗:Google Chrome、Mozilla Firefox、Microsoft Edge 或 Safari。為避免使用網頁時發生問題,請確保你的網頁瀏覽器已更新至最新版本。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