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齡或不再是“免罰符”!最高檢:加強未成年罪錯行爲分級干預矯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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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專家:廣東省未成年人保護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廣東佑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 呂遠霞

環球時報健康客戶端記者 鍾財芬

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近年來相關話題頻繁進入公衆視野。一些未成年人因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犯了罪卻免於懲罰,引發社會的廣泛憤慨和對司法體系的深思。2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加強民生司法保障”新聞發佈會時透露,今年,最高檢將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出臺加強未成年人罪錯行爲分級干預矯治的意見,研究制定辦理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覈准追訴案件的意見。這或許意味着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將告別過去的低齡免罰模式,邁向精細化階段。

過去,低齡往往在無形中成爲“免罰符”。廣東省未成年人保護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廣東佑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呂遠霞接受“環球時報健康客戶端”記者採訪時介紹,長期以來,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理方式較爲單一,通常以年齡爲界限,採取“一刀切”的模式。根據《刑法》既有規定,14歲以下者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犯罪後通常被免於追究刑事責任,不予處罰或直接送入少管所進行管教。

“這種處理方式雖然簡單易行,但侷限性和弊端日益顯現。”呂遠霞表示,首先,傳統方式忽略了未成年人的個體差異。不同年齡、成長環境、心理狀態的未成年人,犯罪動機和行爲性質存在顯著差異。傳統模式對所有罪錯未成年人採取相同處理方式,可能導致干預措施缺乏針對性,效果不佳。其次,傳統方式過於強調懲罰,忽視了教育和保護的重要性。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單純依靠懲罰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甚至可能引發對法律和社會的牴觸情緒,增加再次犯罪的風險。再次,由於缺乏個性化的矯治措施,許多未成年人在服刑或接受管教期間,未能真正認識到自身錯誤,反而可能受到不良影響,進一步加劇行爲偏差。

事實上,司法機關早已意識到,對於罪錯未成年人,既不能“一放了之”,也不能“一罰了之”。2021年6月1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下稱《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確提出,“堅持預防爲主、提前干預,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爲和嚴重不良行爲及時進行分級預防、干預和矯治”,爲我國分級干預機制的構建提供了基本依據。目前,甘肅省嘉峪關市、廣東省梅州市、山西省沁水縣等不少地方檢察院已率先出臺相關規定,探索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制度的構建。

以《梅州市未成年人罪錯行爲分級干預實施意見(試行)》爲例,有罪錯行爲的未成年人由輕到重被分爲“藍”“黃”“紅”三個等級分類干預。

“藍”級:不良行爲。即《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行爲,包括吸菸(含電子煙)、飲酒、多次曠課、逃學、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沉迷網絡等。學校發現未成年學生有不良行爲的,應加強教育管理,不得歧視;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本轄區內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爲的,應及時制止,並督促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屬於在校學生的告知其所在學校。對有不良行爲且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可根據情況予以處分,或採取訓導、要求參加特定專題教育等措施。

“黃”級:嚴重不良行爲。即《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爲,包括毆打、辱罵、恐嚇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盜竊、哄搶、搶奪或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等。公安機關負責對有嚴重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進行干預工作,根據情況採取訓誡、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責令定期報告活動情況等矯治教育措施。教育、人社、司法行政、民政、團委、婦聯等單位共同參與轄區內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爲的矯治教育工作。對於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多次實施、拒不接受或配合矯治教育措施者,可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紅”級:涉罪行爲。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處理。對於被採取羈押性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檢察、法院會同看守所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開展觀護幫教工作;對被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負責幫教,期間未成年人出現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拒不配合幫教等情形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作配合;被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缺乏有效幫教條件或幫教難以達到效果的,可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矯治教育;對被判處緩刑、接受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應做好監管矯治工作。

呂遠霞表示,這種分級干預矯治、多方通力協作的模式,爲未成年人構築起了一道全方位、多層次的保護屏障,不僅能給予未成年人及時且精準的引導與干預,阻止其滑向犯罪的深淵,還有助營造積極向上、和諧有序的社會環境。但實施過程中仍可能面臨一些難點,包括如何避免分級時主觀判斷導致的誤判或不公,如何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建立信息共享和銜接機制等。

爲了更好地推動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矯治工作,呂遠霞建議,未來需要從多個方面着手:1.從國家層面牽頭完善罪錯未成年人分級矯治制度,明確各矯治主體的職責,避免職責不清或推諉現象;2.加強公檢法之間的協作,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分級矯治的順利實施;3.引入司法社工、心理諮詢師、家庭教育指導師等專業力量,爲未成年人提供專業化、個性化的幫教服務;4.重點強化家庭這一“主戰場”的教育與監護責任,提高家長的教育水平和法律素質,對怠於履行職責的家長追究責任,從源頭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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