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讓絕症患者有尊嚴地離開,爲何我國不實行?2個原因很現實
近日,安樂死的話題在網上再次引發巨大的關注和討論,不過早在30多年前,我國就出現了安樂死的案例。
1986年,王某的母親患有嚴重的肝硬化腹水,整個人被疼痛、腹水、大小便失禁折磨得奄奄一息,她的病情幾乎沒有治癒的可能性,只能“等死”。
她在清醒時說的最多的話就是不想活了讓她去死,王某見母親如此痛苦心如刀絞,幾經掙扎決定滿足母親的願望,開始不斷哀求主治醫生放棄治療爲母親執行安樂死。
一開始醫生推脫不符合規矩,且會連累自己的職業生涯。但耐不住王某多次跪求以及簽下的免責書,在一天晚上病人持續的哀嚎下他終於動搖了,爲病人執行了安樂死。
醫生本以爲是自己“助人爲樂”的行爲,卻不曾想遭到王某其他親屬的起訴,罪名爲故意殺人。在法庭上,王某極力表明這與醫生無關,自己願意承擔所有的罪名,但最後法院還是判處2人均有責任。
對此,醫生覺得十分冤枉繼續上訴,整整5年後事情才發生了轉移,他被宣判無罪,這件事情才終於塵埃落定。
事後接受採訪時,醫生表示十分後悔,自己的生活和工作都因此而受到了極大影響,如果可以重來給他100萬他也不會幹。
讓人覺得唏噓的是,出獄後的王某在17年後也患上胃癌,治療了2年後無奈還是進入胃癌晚期,當時飽受癌症折磨的他再次向醫院發出了請求安樂死,但這一請求被醫院拒絕,治療半年後,王某要求出院回家,只開了3天的藥,一個多月後離世。
一、什麼是安樂死,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有哪些?
安樂死是指出於憐憫,將患有無法治癒疾病的患者殺死或爲其帶來死亡的行爲。
安樂死可分爲主動和被動兩種,主動和被動都是基於醫護視角出發的。主動是指爲病患注射或服用藥物加速其死亡,被動則是指對病患不給予治療或撤除支持生命的醫療措施,讓其自然死亡。
協助自殺經常會被視爲是安樂死的一種,但它們其實是有區別的,協助自殺是指他人協助某人自殺的行爲,如醫生明知這種劑量的用藥可致人死亡還是給患者開藥,該行爲與主動安樂死存在相似之處,區別是協助自殺的致死人是本人、主動安樂死的爲其他人。
安樂死作爲爭議性極大的議題,在全球範圍內絕大多數國家尚未實現全面合法化,目前全球允許主動安樂死的國家主要有荷蘭、比利時、哥倫比亞和盧森堡等,允許被動安樂死的國家則有英國、愛爾蘭、法國、西班牙、芬蘭、丹麥、瑞典等;而瑞士、加大拿、美國部分州、澳大利亞是允許協助安樂死。
瑞士是目前唯一允許協助外國公民實施安樂死的國家,許多外國病患將瑞士作爲安樂死的首選之地,據統計目前有一千多名外國人在瑞士結束了自己的生命。瑞士實施的安樂死一般爲協助自殺,讓患者自行服下口服麻醉劑或注射麻醉劑,操作需要患者自行打開開關,整個過程中非常快,幾乎沒什麼痛苦。
瑞士醫學科學院發佈的《臨終管理》醫學倫理指南指出了協助自殺需滿足4個要求:
1、能力:患者有自殺的自主能力,且自殺傾向不得爲精神障礙所帶來的。
2、自主意願:患者在深思熟慮後決定自殺,自殺行爲與經濟問題、照護問題等外界壓力無關。在協助自殺之前,醫生至少要和患者進行2次討論,2次討論的間隔至少2周。
3、嚴重痛苦:患者因疾病所致的症狀、功能損傷到達了難以忍受的程度,醫生需要提供文件證明自己已經充分了解了患者的個人狀況。
4、已考慮替代方案:其他方案無效或被患者自主拒絕。
二、安樂死一次有多貴,網友看後直呼“死不起”
瑞士最大的協助自殺組織的官網上標示着“尊嚴:生有尊嚴,死有尊嚴”,但死亡並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安樂死需要複雜嚴苛的程度以及不菲的費用。
目前,瑞士比較有名的協助自殺的機構主要有Dignitas和Exit兩大機構,其中,Dignitas是唯一一個爲外國人提供服務的非營利組織機構。
安樂死不是隨便就可以申請,首先就得先成爲會員,入會費爲200瑞士法郎(約1500人民幣),每年還需要繳納80瑞士法郎(約600人民幣)年費。一旦獲得安樂死的審批後,機構會與申請人協調合適的時間。在申請人到達瑞士後需要支付一筆總額5000~7000瑞士法郎(約3.7~5.2萬人民幣)的醫生面談費用、協助自殺執行費用。這些都還是隻基礎費用,安樂死申請通過後,到達瑞士的交通費、餐飲、住宿費等也是一筆很大的開銷。
安樂死的收費也一直受到質疑,此前,我國臺灣地區著名體育主播傅達仁就曾公開了安樂死的過程,其花費總額達到了300萬新臺幣(約60萬人民幣),這還不是最高的費用。
瑞士一部專門記錄安樂死的紀錄片認爲,機構對執行安樂死的病患會“看人下菜”,如果是億萬富翁的話會收取更高的費用,比如一位來自德國的富翁就被收取了20多萬美金的費用。
面對這一高昂的費用,很多網友也是調侃“死不起”。
三、安樂死沒有“痛苦”,爲什麼我國不實施呢?
近十年來,關於安樂死的討論話題在網絡上十分熱烈,越來越多的民衆支持安樂死。關於安樂死合法化的提案也在人大上出現,但我國還沒有通過相關提案。
根據我國當前相關法律規定,安樂死爲不合法行爲,涉嫌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實施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承諾死亡在法律上無效。故意殺人既遂的,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會處3~10年有期徒刑。
安樂死在我國被禁止,有兩個原因很現實:一是如若以法律形式確認安樂死合法,那麼可能會受到他人利用成爲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工作;二是人類對於疾病的認知有限,未經他人允許結束他人生命有悖生存權利的道德準則。
安樂死與緩和醫療、協助自殺等關於死亡的精神內核一致——人應該有自主權的、有尊嚴的、儘可能無痛的善終。
我國目前主要在推動的是緩和醫療/安寧療護,這種方案的目的是爲疾病終末期患者以及家屬緩解痛苦,在身心、社會等維度儘可能提供支持和照護,減輕患者身體的不適並提供心理疏導,減少無意義的過度治療以及不必要的痛苦,讓患者和家屬可以好好告別。
安樂死並非大家想象中的那麼美好,對此不必過分推崇。國家會在最利民的情況下做出決策,我們能做的就是相信,不要被有心之人帶偏了想法。
參考資料:
[1] 《關於紅斑狼瘡、安樂死、尊嚴死等的事實梳理》. 果殼 2024年10月27日
[2] 《上海姑娘疑似在瑞士安樂死,揭祕“死亡旅遊”真相》.鳳凰新聞 2024年10月26日
[3] 《安樂死中國允許麼?》.律科網 202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