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發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造謠!抓!
2026年4月1日,涼山網警在工作中發現:有網民在網絡發佈不實言論視頻,擾亂公共秩序。
接報後,民警立即開展研判覈查,鎖定違法行爲人身份信息,依法將違法行爲人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詢問。
經查,該女子爲博眼球、引流量,於2026年3月31日,惡意製作兩段封面標註“發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的虛假視頻,通過微信視頻號發佈至個人社交媒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嚴重擾亂網絡公共秩序。目前,該女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製造傳播謠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行爲人爲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爲,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覈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3.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
第五條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公安提醒
1. 擦亮雙眼:對"駭人聽聞""突發大案"類信息,先覈實再轉發,不輕信、不盲從。
2. 理性發聲:不隨意編造、改編、拼接不實信息,不爲博流量突破法律底線。
3. 共同抵制:發現網絡謠言,及時向平臺或公安機關舉報,共建清朗網絡空間。
▷信息來源:“涼山網警”微信公衆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