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兩女子散佈網絡謠言被處罰!
4月30日23時許,武夷山市公安局新豐派出所與城關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轄區居民郭某與楊某在微信羣中轉發一條關於“SK5病毒”的不實信息,引發羣內網友關注與討論。發現這一情況後,民警立即展開調查,經詢問,郭某與楊某對轉發謠言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當前,郭某因散佈網絡謠言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楊某因散佈網絡謠言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
造謠、傳謠,
將有可能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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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依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2、民事責任
如果散佈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企業的商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3、觸犯刑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即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即可能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上述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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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不是免責理由
每個公衆都應該認識到,和疫情防控相關的重要措施和政策,一定是通過權威官方渠道公佈,絕對不會通過小道信息推送。
轉發行爲本身就是一種主動傳播行爲。從法律角度看,轉發行爲不能成爲抗辯事由,也就是說,並不會因爲只是“轉發”,就可以免責。
一般情況下,轉發者要擔的責任會輕一點,但如果某些人在公共媒體上粉絲量較大,在傳播的關節點起到的作用會更大,這種情況下,轉發者可能承擔更重的責任。
問
面對謠言,我們應該怎麼做?
1. 不輕信不盲從
要從官方途徑瞭解疫情信息,對未經證實的消息以及地域不清、指向不明的信息理性對待,不輕信、不盲從、不發佈、不傳播、不評論。
2. 不隨意轉發
自覺抵制網絡上的不科學、不文明言論。不隨意轉發QQ、微信羣、朋友圈、抖音、快手等平臺中沒有權威和正規來源的截圖、視頻、音頻信息。
3. 傳遞正能量
主動向家人、親友傳遞正確、官方的疫情、防疫信息,共同維護健康有序的網絡環境和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