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福州警方通報!
11日下午
福州長樂公安官方微信
通報了一起案件
爲博取流量,增加網絡知名度
男子李某竟在網絡平臺
編造傳播謠言視頻信息
近日,福州長樂公安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經調查,2023年11月,李某在網上刷到其他省份拖到魚雷的視頻,爲吸粉引流、博取關注,增加自身抖音賬號知名度,李某對該視頻進行下載保存、去除水印後,發佈至自己的抖音賬號裏,並編造稱“拖到魚雷了爆炸了”。李某故意編造傳播謠言信息,擾亂網絡公共秩序,其對本人違法事實供認不諱。2024年3月4日,福州市長樂區公安局依法對李某予以行政處罰。
普法課堂
爲有效淨化網絡生態環境,公安部決定將2024年作爲“打擊整治網絡謠言”專項行動年。在網絡上編造、散佈謠言,根據行爲的情節嚴重程度可能會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規定:行爲人爲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爲,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覈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警方提醒,網絡無疆,言論有界。網絡謠言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整治。在紛繁複雜的網絡世界中,每個公民都應當遵紀守法,保持清醒頭腦,共同守護清朗有序網絡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