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福州連江這位女主播公然造謠被抓了
爲發泄心中不滿情緒
連江女子林某某
竟在網上編造發佈謠言信息
侮辱誹謗他人
近日
連江公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依法對其做出行政處罰
案件回顧
經查,2023年8月至12月,連江女子林某某(某網絡平臺主播)多次在直播過程中及其個人視頻作品中故意捏造事實,傳播謠言公然侮辱他人。
2024年2月6日,連江縣公安局抓獲違法嫌疑人林某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林某某在網絡上發佈謠言的行爲已構成侮辱誹謗,連江縣公安局依法對林某某予以行政拘留。
普法小課堂
爲有效淨化網絡生態環境,公安部決定將2024年作爲“打擊整治網絡謠言”專項行動年。在網絡上編造、散佈謠言,根據行爲的情節嚴重程度可能會承擔民事責任、行政違法責任和刑事責任。希望大家在紛繁複雜的網絡世界保持清醒的頭腦,遠離網絡謠言虛幻和誘惑的陷阱。
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規定:行爲人爲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爲,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覈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違法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