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網絡謠言!莆田2人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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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是全國公安機關

“打擊整治網絡謠言”

專項行動年

莆田市涵江公安果斷出擊

對在網上蓄意編造

傳播散佈謠言

擾亂公共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爲

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編造火情謠言?罰!


01

詹某爲博眼球造謠



2024年2月,網民詹某在某短視頻平臺上看到有人發佈“0219涵江着火”的短視頻。爲博取流量,詹某在評論區發表了“涵江大爆炸”的不實言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日前,涵江公安分局依法對其予以處置。



02

黃某未經證實造謠



2024年2月,網民黃某在在家刷手機的時候,在某短視頻平臺刷到附近着火的視頻,在未經證實的情況下評論了一句“在涵江碼頭地界,聽說是工廠着火了還燒到隔壁XX院”,該不實言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日前,涵江公安分局依法對其予以處置。




在“人人都有麥克風”的網絡時代,如果出現網絡謠言,傳播範圍將不再侷限於特定人羣、特定時空,傳播速度呈現出幾何級數的增長。若任由網絡謠言肆意傳播,將嚴重擾亂網絡空間秩序,甚至會引起社會恐慌。


造謠、傳謠需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國家已經規定編造傳播網絡謠言的法律責任,網民觸犯相關規定必將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違反網絡秩序規則也將受到相應的懲罰。暢遊網絡的同時,大家一定要擦亮雙眼,明辨是非的同時,切勿信謠、傳謠、造謠!


01

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爲人爲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爲,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覈實義務;(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02

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03

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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