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和稀泥”式調解消解“楓橋經驗”的法治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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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幾起矛盾糾紛的調解處置引發了社會的廣泛討論。“楓橋經驗”理念引導下的基層調解本是化解民間矛盾、維護羣衆利益的有效方式,但是近年來單純強調重息事寧人的導向有所強化。一些權責清晰的糾紛,也過度依靠調解協商來實現矛盾的表面平息。這既耗費了公共治理資源,也容易影響羣衆對基層治理模式的信任感。如何用好調解這一治理工具,在兼顧情理溫度的同時守牢法治底線,是基層治理值得深思的現實命題。

歷經六十餘年發展演進的“楓橋經驗”,以“矛盾不上交”爲大衆所熟知。很多人關注它就地化解、羣衆參與、柔性治理的一面,卻容易忽略:堅持法治思維、把矛盾化解納入法治軌道,是新時代“楓橋經驗”鮮明的時代底色。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法治不僅僅體現在程序層面,更需要落實在結果層面,真正做到釐清權責、明辨是非,定分止爭。柔性調解作爲“楓橋經驗”落地的重要抓手,立足法理兼顧人情,以低成本、接地氣的優勢,打通矛盾處置的“最後一公里”。可如果脫離法治框架,一味靠妥協換取和解,調解就容易出現走樣變形。

調解不能“包治百病”,不能不加區分,把事實清楚、權責分明,本該交由行政執法、司法裁判的矛盾一股腦堆積到調解環節反覆斡旋,造成治理資源的大量浪費。當然,調解邊界把握不當,不是單一因素造成的,而是考覈導向偏差與認知理解誤區共同作用的結果。基層治理主體出於減少信訪增量、防範輿情風險、規避考覈壓力的現實考量,更傾向於優先選擇調解促成和解。個別情況下,調解甚至變成轉移治理壓力的渠道,把職能部門本該承擔的監管、處置責任,轉化爲基層無休止的調解工作。

一方面,在部分地區,考覈指標設置與評價導向存在偏差,間接左右着基層矛盾處置的現實選擇。一些地區將調解率、矛盾化解率、信訪量等結果類指標設置爲硬性約束,依靠量化排名、剛性問責將工作責任向基層轉移。因爲嚴格依法釐清糾紛權責,往往需要完備的證據鏈條、嚴謹規範的處置流程,還可能面臨行政複議、訴訟等後續程序,處置週期更長,結果存在不確定性,而且治理主體還面臨被投訴追責的壓力。反觀協商調解,操作流程相對簡便,大大壓縮治理鏈條。基於此,即便是責任清晰的糾紛,部分基層工作人員也傾向於勸說當事人作出妥協讓步,以此促成形式上的糾紛了結。

另一方面,一些基層工作者對新時代“楓橋經驗”存在片面理解。只記住“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基本要求,卻忽視法治是新時代“楓橋經驗”的重要保障,誤將新時代“楓橋經驗”等同於柔性退讓。事實上,就地化解不等於不分是非,多元調解不等於放棄原則。新時代“楓橋經驗”倡導平安不出事、服務不缺位、法治不缺位。脫離法治框架一味妥協的“和稀泥”式調解不是治理智慧,恰恰是對新時代“楓橋經驗”內涵的曲解。

“和稀泥式”調解即便表面上了結了糾紛,也會帶來多重的治理隱患。

其一,容易擾亂社會對公共價值的預期,弱化大衆的公平感。倘若矛盾處置的走向更多受制於各方博弈拉扯,而非法律劃定的權責邊界,便會形成負面示範,挫傷羣衆依法理性維權的意願,容易消解社會互助向善的內在動力。長此以往,羣衆遇事優先考慮的不再是依法維權,而是寄希望於通過施壓博弈獲取有利結果,會扭曲社會大衆應對矛盾糾紛的行爲邏輯。

其二,弱化法治權威,損耗基層治理的公信力。當糾紛處置難以釐清是非邊界,羣衆便難以從處理結果中感知穩定的規則指引。倘若本應交由法律評判的矛盾始終停留在調解斡旋環節,不僅會耗費有限的行政資源,也難以向社會傳遞清晰的價值導向,從而降低羣衆運用法律化解矛盾的意願,法治性的權威也隨之被削弱。

其三,難以實現矛盾的實質化解,容易造成治理內耗。脫離法理支撐達成的和解,協議本身的約束力有限,很容易出現矛盾反覆、訴求反彈的情況,持續消耗基層的治理資源。這類僅追求表層平息的處置方式,只是暫時緩和對立情緒。一旦後續出現新的誘因,舊的爭議很可能再度浮現,迫使基層重複投入處置精力,難以形成案結事了的治理效果。關鍵是,一旦引發輿情,治理主體面對的就不僅僅是矛盾本身了。

要想讓調解迴歸本位,真正釋放新時代“楓橋經驗”的治理效能,就要牢牢守住法治底色,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從理念認知、考覈機制、處置規則、解紛體系多角度協同發力,構建“適合調解就調解,該依法處置就依法處置”的分層化治理格局。

首先是更新治理理念,深刻理解新時代“楓橋經驗”的核心意涵。就地化解矛盾,不能脫離法治思維。調解的前提是釐清事實、分清權責,再談協商諒解。鄰里家事、小額民間糾紛等議題,適合發揮調解優勢;對於權責清晰、存在惡意維權、涉及公共利益的糾紛,應當移交執法機關處理。

其次是優化考覈導向,跳出唯數據的評價誤區。基層考覈中應該降低調解數量類指標權重,把矛盾處置質量、羣衆真實感受放到更重要位置。完善評估機制,公正處理基層嚴格依法履職卻引發爭議的問題,改變“唯結果問責”,紓解基層治理壓力。

再者是細化處置指引,劃清調解適用的現實邊界。地方可結合本地實際,出臺矛盾糾紛分級分類處置指引,梳理不宜反覆調解的情形清單。特別是遇到雙方訴求完全無法調和的糾紛,要及時終止調解,引導當事人通過訴訟等法定渠道維權。

最後是健全多元解紛體系,做到源頭綜合施治。搭建起基層調解、行政裁決、司法裁判梯次銜接的矛盾化解鏈條,小事柔性疏導、難事部門聯動、大事依法處置。常態化開展普法宣傳,引導羣衆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減少非理性維權行爲。壓實各職能部門主體責任,避免矛盾簡單向下轉嫁,推動權責資源同步下沉,從源頭減少調解濫用的情形。

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生命力,就在於實現法治剛性與治理溫情的有機平衡。調解可以講人情,但不能沒有原則;可以追求和解,但不能突破法治底線。不拿原則換一時了結,不用妥協求表面太平,讓調解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才能真正把矛盾化解在基層,爲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築牢根基。

作者:上海交通大學中國城市治理研究院、國際與公共事務學院副教授、 碩士生導師 王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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