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紅嬋遭網暴或涉及一個微信羣,規模達200餘人,細節令人不寒而慄!羣公告爲“禁止攻擊其他運動員(全紅嬋除外)”
4月9日,檢察日報刊發文章《全紅嬋遭網暴已報警,法治社會容不下無端“鍵盤傷人”》,全文如下:
4月8日,針對跳水運動員全紅嬋遭受網絡暴力一事,其所屬的廣東省二沙體育訓練中心發文表示已報警,並將通過法律途徑堅決追究網暴者責任。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隨後也發表聲明,稱堅決支持通過法律手段維護運動員合法權益,堅決抵制畸形“飯圈”文化侵蝕。
截圖自《人物》視頻
前不久,全紅嬋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含淚懇求“不要再罵我了”的畫面,讓很多人感到唏噓,足見網暴對運動員身心健康帶來的負面影響。此次訓練中心報警,正是對這一惡性傷害最直接的法律回應。
據媒體報道,全紅嬋遭網暴事件可能涉及一個微信羣,其規模達200餘人,羣公告明文標註“禁止攻擊其他運動員(全紅嬋除外)”,羣內長期存在針對全紅嬋的侮辱性外號與人身攻擊言論。
這一細節令人不寒而慄:本是用來羣聊的社交工具,卻異化爲公開的侮辱場所。從法律角度看,這並非普通的“口嗨”,而是有明確指向的人格侵害。民法典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不特定關係人組成的微信羣具有公共空間屬性,羣成員在此類微信羣中發佈侮辱、誹謗、污衊或者貶損他人的言論,可能構成名譽權侵權,應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羣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羣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範羣組網絡行爲和信息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羣體空間。“兩高一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發起、組織的實施網絡暴力違法犯罪,依法從重處罰。根據上述規定,羣主對羣成員負有管理職責。若調查證實該微信羣的羣成員發表不當言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的,羣主若未盡管理職責,亦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若情節嚴重,還可能面臨治安處罰甚至刑事責任。
相信在有關部門介入之後,網暴全紅嬋事件很快會有結果。但也要清醒地認識到,清朗網絡空間的構建,從來不是辦理一件有影響力的案件就能一勞永逸。這場網暴背後不僅暴露出畸形“飯圈”文化對體育圈生態的侵蝕,更揭露出網暴治理的深層次困境——低成本施暴與高成本維權之間的失衡,讓不少本應被追責的網暴行爲遊離在法律管制之外。
如何向屢禁不止的網暴行爲說“不”?網絡平臺要履行好監管責任,不以“流量”爲由犧牲個人利益、助長極端情緒,從源頭上切斷“飯圈”毒瘤的傳播鏈條。司法機關要加大懲治力度,提高違法成本,讓網暴者痛到不敢再犯,並明確微信羣、微博羣、貼吧羣等各類互聯網羣組建立者、管理者的責任邊界,讓“半封閉空間”不再享有隱形的侵權豁免。
只有將網暴的違法成本從“紙面”落到“現實”,公衆人物的人格權保護才能真正獲得法治的剛性託底。希望通過對全紅嬋遭網暴事件的依法處置警醒世人,網暴者躲在屏幕後“法不責衆”的幻想,在法律面前沒有容身之處。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錢江晚報、新民晚報等
編輯|王秋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