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質量立法以公平正義爲根本價值追求,強化高質量發展的筋骨|蔣惠嶺
高質量立法是新時代高質量發展的法治根基,其意義可以從四個方面體現出來:
一是高質量發展一定是有目標、有規劃、有強大續航能力的發展,而高質量立法的重要標準就是目標明確、制度科學、責任清晰、行之必果。
二是高質量發展必須有法治化的營商環境,而高質量立法是法治化的基礎條件,最終以完備的法治規範體系爲發展中出現的權利義務關係劃定邊界,將法治化水平提到一個新的高度。
三是高質量發展追求以人民爲中心,實現全體人民對幸福生活的嚮往,而高質量立法必然在最大程度上反映民意、體現民主,將人民意志轉化爲具有強制力的規範,與高質量發展相輔相成。
四是高質量發展一定不是隻談物質和效率而忽視公平和正義,而高質量立法也必然以公平正義爲根本價值追求,強化了高質量發展的筋骨。(作者系同濟大學法學院院長、馬克思主義研究院首席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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