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上海!司機開遠光燈“閃瞎”對向騎行者!自行車撞傷5歲兒童,致其精神十級傷殘!法院判了

來源: 更新:

會車時使用“遠光燈”

干擾到對向自行車騎行人

繼而導致自行車騎行人

撞到路人及懷抱的5歲兒童

……

近日

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

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經法院組織調解

各方對賠償金額協商一致

並實際履行完畢

↓↓↓

在崇明法院日前審理的這起案件中,駕駛員茅某駕駛小型轎車在會車時未關閉遠光燈,在與對向騎行自行車的蔡某會車時,蔡某撞到同向步行的萬某及其懷抱的5歲兒童鄭某,導致鄭某受傷。

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蔡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駕駛員茅某在夜間會車時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屬過錯行爲,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鄭某無責任。

鄭某受傷後住院治療。鑑定機構認定鄭某最高傷殘等級爲精神十級傷殘。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鄭某訴至法院。

法官認爲,在夜間,人眼瞳孔處於放大狀態以接收更多光線,而當遭遇突然的遠光燈,容易造成駕駛員突然的“盲視”或光暈效應,如遇突發情況,駕駛員將無法及時反應,極易誘發交通事故,危害交通安全。

本案中,茅某並非交通事故所涉直接主體,但其違規使用遠光燈的行爲,客觀上嚴重干擾了蔡某的視線,導致其無法準確判斷路況,是引發對向自行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茅某應當對其過錯行爲引發的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各方均能主動考慮鄭某是幼齡兒童,爲儘快讓其恢復正常生活秩序,得到家人專心照料,都同意協商化解糾紛。經法院組織調解,各方對賠償金額協商一致,並實際履行完畢。

此事件並非個例

濫用遠光燈干擾對向車輛

間接導致事故發生

雖不是直接事故方

也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日前

福建南平順昌法院

公佈了一起相關案例

↓↓↓

小明(化名)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從福建南平順昌城關駛往埔上方向,在途經國道316線某路段與對向小張(化名)駕駛的小型轎車交會時,與從左向右橫穿道路的行人美美(化名)發生碰撞,導致美美和小明受傷,並造成車輛損壞。

經順昌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明負事故主要責任,小張與美美共同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後,美美被送往順昌縣醫院住院治療。經法院組織鑑定,美美的傷殘等級爲八級。該交通事故發生在小明、小張所駕車輛交強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內。對於賠償部分,因各方未能達成一致,美美遂將小明、小張及其二人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小明在夜間道路行駛時未降低車速,與對向車輛會車後亦未及時觀察前方道路狀況,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其行爲是導致美美受傷的直接原因;小張在會車時未及時切換爲近光燈,對事故的發生構成間接原因;美美在橫過道路時,未注意觀察來往車輛且未確認安全後通過,也存在相應過錯。

綜合事故發生的經過、責任認定、原因分析,對於交強險限額以外的損失部分,美美主張自行承擔15%的責任,法院予以採納;剩餘85%的責任,法院認定由小明承擔70%,小張承擔15%。該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在傳統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

公衆的視野往往聚焦於

直接發生碰撞的雙方

然而,在上述兩個案例中

茅某和小張雖未與行人發生直接碰撞

但他們在會車時

未按規定切換近光燈的行爲

被認定爲事故的成因之一

並因此承擔了次要責任

這說明,違反交通安全法規的行爲,即便不是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但只要其客觀上增加了道路風險、對事故的發生起到了促成作用,就構成了法律意義上的“過錯”,需要根據其過錯程度分擔責任。夜間濫用的遠光燈,正是這樣一種高風險“過錯”。它會導致對向駕駛員瞬間致盲,難以準確判斷路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多個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確定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按份責任。

我們一起看看

濫用遠光燈的危害有哪些

↓↓↓

1、視覺上瞬間致盲

夜晚會車時,濫用遠光燈會使對向駕駛員視覺上瞬間致盲,對周圍的行人以及前後來車的觀察能力大大下降,可導致對面的司機在1-3秒的時間內都看不見路面。別小看這3秒,3秒鐘的視力喪失,很可能導致車輛追尾甚至撞人的後果。

2、易導致車主產生誤判

開啓遠光燈,會讓對向來車誤判了你的車速和距離,極易引發事故。當對面情況無法判斷時,新手司機往往無法有條不紊地減速、控制方向,多會因緊張導致急剎車、猛打方向,這樣對後車、相鄰車道汽車都會產生很大威脅。

3、易導致車主操作失誤

當後方車輛開啓遠光燈時,前車的後視鏡中會出現大面積光暈,影響車主正常行車。如果車內飾偏淺色,那車內無疑就像開着燈一樣明亮,十分容易導致車主在行車過程操作失誤。

那麼當你在路上遇到別的司機

濫用遠光燈時

怎麼做可以確保行車安全呢?

↓↓↓

先減速,靠右行

遇到對向來車使用遠光燈,先視線右移,儘可能地躲避強光,並緩減車速。同時,變換遠近光燈或鳴笛提醒對方,若對方無視提醒,要減速靠右行駛,謹慎會車。若前方是路口或路況複雜路段,應靠邊停車,待來車通過後再行駛。

使用防眩目後視鏡

若是後車持續開遠光燈,前車駕駛人可以採用間斷踩剎車的方式對後車進行提示。也可以使用防眩目後視鏡。

後方刺眼的遠光燈在後視鏡中一旦變成兩個白點,駕駛人便不再有視線上的困擾,可以繼續保持正常行駛。不過,當後方刺眼的燈光消失後,駕駛人記得將車內後視鏡下面的小黑鈕向前推,保證後方視線正常。

除了手動防眩目的後視鏡,現在大部分車輛都安裝了自動防眩目後視鏡。自動防眩目後視鏡下面沒有小黑扭,取而代之的是一個電子開關。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

廣大交通參與者均應當引以爲戒

充分認識到正確使用燈光

不僅關乎駕駛禮儀

更是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只有樹牢規則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

才能共同構建起

安全、有序、文明的

道路交通環境

來源|上海法治報、南平順昌法院、福建交警、鷹潭交警、法制時報、黑龍江廣播電視臺

編輯|王秋童

相關推薦
請使用下列任何一種瀏覽器瀏覽以達至最佳的用戶體驗:Google Chrome、Mozilla Firefox、Microsoft Edge 或 Safari。為避免使用網頁時發生問題,請確保你的網頁瀏覽器已更新至最新版本。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