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釋放哪些制度優勢?|楊雪冬
清末以來,在中國建立一個怎樣的現代政權一直是各種政治力量爭論的重要問題,英美模式、蘇俄模式先後成爲主要參照對象。孫中山針對西方“三權分立”下權力之間相互掣肘的問題,提出建立“人民有權,政府有能”的體制,但未成功。中國共產黨在馬克思主義理論指導下,總結近代各種政治力量的失敗經驗,借鑑巴黎公社和前蘇聯的實踐,明確提出採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將人民主權原則與“議行合一”原則結合起來,既避免代表會議淪爲“清談館”“喧囂吵鬧的場所”,又能將人民決策與政府運行有機聯繫。正如董必武所說,我國有很多制度,但只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才能代表我們政治生活的全面,表示我們政治力量的源泉。經過70多年的發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依託其作爲國家機構權力來源的地位,發揮着貫徹治理精神、凝聚治理合力、穩定治理效果的作用,不斷釋放出制度優勢。
一是人大制度的組織結構有利於協調中國這樣一個多層級大國的內部治理關係。從鄉鎮以上直到全國層面各個層級都設立了人民代表大會,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本級的“一府兩院”,在本行政區域內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這樣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就有了憲法意義上的權力來源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各項事務的民意基礎。而上下級人民代表大會之間又具有法律監督、業務指導等關係,將下級與上一級乃至更高級國家機關之間有機聯繫起來,確保國家意志統一。
二是制度設計有利於各國家機關之間實現合作。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監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行政權、司法權、檢察權有着同一權力來源;國家機關實行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合理分工又相互協調,運行的主要目的是更好地貫徹人民意志。
三是制度設計有利於國家意志的執行貫徹。對於中國這樣一個面臨艱鉅現代化任務的大國,調動各方形成合力是制度設計必須考慮的重大問題。人大制度除了明確各國家機關有着單一的權力來源,規範了上下級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的關係外,還通過規定代表結構,發揮人大代表作爲國家意志宣傳者和落實者的功能。
(選自文匯報2024.2.25《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者系清華大學政治學系教授、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