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換新手機,15歲女孩偷偷“賤賣”家中13萬元奢侈品,僅賣了9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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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5歲女孩偷賣家中奢侈品”一事,引發關注。

據報道,湖南長沙15歲少女賤賣家中貴重物品換新手機,總價值13萬的手錶、包包等奢侈品,僅賣了9300元。

對此,女孩家長丁女士表示震驚與憤怒,“對於對方是否是未 成年人,(奢侈品回收平臺)沒有進行審覈把關。”

涉事 門店 工作人員則稱回收價並非9300元,但拒絕透露具體金額。

長沙 芙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表示,相關科室已 關注到此事,正在進一步瞭解具體情況。

涉事門店在社交平臺上顯示已暫停營業,一工作人員稱24日已沒有營業。

律師:15歲屬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回收平臺負有審覈義務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爲15歲女孩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對其在二手平臺所售的高價奢侈品的真實價值超出認知水平,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並不相適應,屬於效力待定的買賣合同,因監護人拒絕追認不產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1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回收平臺負有審覈義務,如果其審覈機制並不完善,依據流程不能覈實賣方身份的,具有過錯;監護人未對孩子履行謹慎的監護義務,對損害結果發生也具有過錯。監護人可以追回孩子處分的財物,奢侈品已被轉售、毀損或滅失無法返還,則應按市場價值進行折價補償,交易中產生的損失可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各自分擔部分損失。

圖片來源:湖南都市頻道風芒新聞視頻截圖

“未成年人賤賣家中物品”時有發生

一地消保委出手:交易無效

記者注意 到,事實上,未成年人偷偷賤賣家中物品,並非個例。

2025年10月,河南10歲男孩偷偷賣掉姥姥的黃金吊墜,13克黃金賣了4200元。

不久前 ,“11歲女孩偷賣家長黃金”的消息,也登上微博熱搜。 浙江紹興張先生家裏的黃金項鍊、耳環足足20多克,被孩子拆成6次偷賣到金店,換了16000多元。

無獨有偶,趙先生家祖傳的6個銀手鐲,被13歲的兒子偷賣,部分 銀手鐲 已被商家熔掉 。收到相關投訴後, 紹興柯橋區 消保 委迅速介入 ,判定這些交易通通無效, 家長退還回收所得款項,商家在退還部分首飾原物的同時,餘下已熔燬飾品換成同克重飾品退回。

“兩個案例中,兩名未成年人作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多次出售家庭大宗貴重物品,明顯超出其行爲能力範疇,監護人拒絕追認,交易應屬無效。金店、首飾店作爲專業經營者,在明知交易對象是未成年人的情況下,未覈實監護人同意、評估交易適當性,存在明顯過錯。同時,家長未能妥善保管財物並履行監護職責,亦是事件發生的重要因素,因而雙方均需承擔相應責任。”

據 統計,一年內當地已受理類似投訴36起,涉事者年齡最小11週歲,涉及金額最高超過18000元。

針對此類事件,中青評論2月24日發文指出——

從事回收的專業平臺,理應具備基本的風險防控意識和審覈義務,這不僅是對買賣雙方合法權益的保護,更是平臺合規經營、長遠發展的底線......如果說回收平臺的監管失守是這起事件的重要外部推手,那麼家庭教育的缺位則是不可忽視的內在誘因。

只有築牢家庭教育的“第一道防線”,守住平臺監管的“最後一道閘門”,才能引導未成年人在認識金錢、理解價值的過程中,學會責任與敬畏,避免類似糾紛再次上演,讓每一名孩子都能在健康的環境中成長成才。

來源丨湖南都市頻道風芒新聞、九派新聞、河 南廣電 民生頻道、紹興晚報、中青評論

編輯丨蘆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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