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接觸≠無責任!車輛之間無碰撞,仍須承擔交通事故責任
“他離我還那麼遠呢!”徐匯交管支隊事故審理大隊事故接待室內,一名事故當事人情緒激動地向民警說。
這是一起發生在2025年12月24日清晨的事故,在徐彙區龍水北路近龍華路,當事人侯某某正騎行一輛電動自行車途經上址,一輛輕型封閉貨車未打轉向燈,突然從路邊起步駛出,侯某某爲避免碰撞,緊急剎停電動自行車,連人帶車摔倒在地。在此過程中,兩車未發生接觸。事發後,貨車駕駛員王某某停車探頭看了看後駛離。當事人侯某某報警,民警很快找到了王某某,王某某起初並不認爲這起事故與他有關,於是出現了開頭那一幕。
這是一起典型的“無接觸交通事故”。顧名思義,就是在發生交通事故時,當事雙方沒有發生物理碰撞的一種交通事故形態。對於“無接觸交通事故”,沒有發生碰撞並不意味着無需承擔事故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5項所稱“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接觸”不是構成交通事故以及責任承擔的前提條件,只要當事人具有引發事故的過錯行爲,且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在上述案件中,貨車駕駛員王某某起步未打轉向燈、未注意觀察確保安全的駕駛行爲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因此需承擔事故責任。在民警耐心釋法說理下,王某某最終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行爲,心悅誠服地接受了處理結果。
無獨有偶,2025年12月13日,一輛小客車行駛至漕溪北路右轉至聖愛大廈前的小路時,另一輛在非機動車道內直行的電動自行車爲避免發生碰撞,急剎車摔倒在地。該起事故中,小客車因駛出道路未讓直行車輛先行的違法行爲,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上述事故同樣也是無接觸事故,據徐匯交管支隊事故審理大隊民警介紹,一般來說,車輛轉彎、起步、進小區時容易發生此類事故,雖然未發生實際碰撞,但責任認定的核心要義主要取決於駕駛人駕駛車輛過程中有無過錯行爲,過錯行爲是否爲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以及過錯行爲對導致事故發生的作用大小。許多無接觸事故中,當事人一方往往沒有意識到自己有責任或根本沒發現事故的發生而一走了之。
那麼如何來區分無接觸事故中,自己的駕駛行爲是否對他人造成了妨礙?根據事故專家意見,可以從兩個維度進行判斷:首先,從實際的佔有空間來判斷,妨礙是建立在實際已經佔用被妨礙方通行的空間爲前提;其次需要考慮相互間的距離關係,應當建立在同一時空關係下,客觀已經形成妨礙,必須採取避讓措施,不然無法避免或者可能造成事故發生,從而造成在避險過程中自身的失控,摔跌等情況。簡單的理解就是要應當需要把被妨礙一方採取反應過度的避讓予以區分,這需要根據各方實際的距離、位置以及車速來綜合判斷。
在此提醒廣大交通參與者,請嚴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規,時刻注意觀察交通動態,尊重各自路權,文明禮讓,確保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