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公佈無人機適飛空域
近期,江蘇省低空飛行服務中心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公佈江蘇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適飛空域範圍。
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用戶飛行前,可登錄江蘇省低空飛行服務平臺https://www.jfsc.cn/map查詢,並按規定合法有序開展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
《重要問題須知》提醒如下注意事項:
1.在適飛空域以內開展飛行活動,需嚴格遵守國家、江蘇省、相關地市及部門頒佈的操控員、無人機、空域及飛行活動管理相關規範,嚴禁未獲批准飛入管制空域。
2.個人飛行活動可在江蘇低空飛行服務平臺完成登記後開展飛行。
適飛空域使用說明:
適飛空域範圍:真高120米以下,管制空域範圍以外的空域爲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適飛空域。
2.管制空域範圍:
真高 120 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區、空中限制區以及周邊空域軍用航空超低空飛行空域,以及下列區域上方的空域應當劃設爲管制空域:
(一)機場以及周邊一定範圍的區域;
(二)國界線、實際控制線、邊境線向我方一側一定範圍的區域;
(三)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監管場所等涉密單位以及周邊一定範圍的區域;
(四)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域、核設施控制區域、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生產和倉儲區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儲區域;
(五)發電廠、變電站、加油(氣)站、供水廠、公共交通樞紐航電樞紐、重大水利設施、港口、高速公路、鐵路電氣化線路等公共基礎設施以及周邊一定範圍的區域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六)射電天文臺、衛星測控(導航)站、航空無線電導航臺、雷達站等需要電磁環境特殊保護的設施以及周邊一定範圍的區域;
(七)重要革命紀念地、重要不可移動文物以及周邊一定範圍的區域;
(八)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規定的其他區域。
3.以下飛行活動無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在江蘇低空飛行服務平臺完成登記後開展飛行活動(省市任意平臺完成登記即可):
(一)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適飛空域內的飛行活動;
(二)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
上述規定的飛行活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飛行活動申請:
(一)通過通信基站或者互聯網進行無人駕駛航空器中繼飛行;
(二)運載危險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除外);
(三)飛越集會人羣上空;
(四)在移動的交通工具上操控無人駕駛航空器;
(五)實施分佈式操作或者集羣飛行。微型、輕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適飛空域內飛行的,無需取得特殊通用航空飛行任務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