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無力撫養,將嬰兒送人並收“感謝費”,算拐賣嗎?潘某、熊某榮、曾某英,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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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力養育子女遂將其“送”人,並以“感謝費”爲名收取錢財,這屬於以非法獲利爲目的出賣親生子女,還是民間送養行爲?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庫公佈案例《潘某、熊某榮拐賣兒童、曾某英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宣告無罪案》。

2019年12月5日,陝西省西鄉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潘某、熊某榮犯拐賣兒童罪,被告人曾某英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均被判刑。2020年6月22日,陝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改判潘某、曾某英、熊某榮無罪。

嬰兒生父涉嫌犯罪被羈押

生母無力撫養孩子

2014年,被告人潘某在網上結識嶽某某後,確定戀愛關係並同居。 2017年2月潘某懷孕,同年9月嶽某某因涉嫌犯罪被羈押在看守所。潘某因未婚先孕而不敢向家人透露此事,同時由於自己沒有經濟來源、無撫養能力,欲在嬰兒出生後送給他人撫養。

被告人熊某榮系潘某的朋友,其瞭解到這一情況後,告知其朋友被告人曾某英。曾某英在北京工作,婚後多年無子,家庭經濟狀況好,想領養孩子。曾某英在熊某榮的介紹下,與潘某取得聯繫,主動表示願意收養潘某將來所生嬰兒,並可以支付人民幣六七萬元的“感謝費”。

潘某經瞭解得知,曾某英夫婦結婚十餘年未育,曾做過兩次體外受精胚胎移植項目但均未成功,收養孩子的願望強烈。

曾某英夫婦結婚多年未育

收養並付嬰兒生母“感謝費”

2017年12月25日,潘某產下一名女嬰,曾某英前來照顧潘某母女,併爲潘某墊付醫藥費5000元(後被當作“感謝費”)。潘某經反覆猶豫,最終決定將孩子送養。

2018年1月2日,潘某與曾某英在某律師事務所簽訂送養領養協議,約定潘某因家庭困難無力撫養將嬰兒送養,曾某英自願領養,潘某有探望的權利,但是不得以任何理由要回嬰兒。同日,曾某英夫婦向潘某支付43000元、向熊某榮支付2000元,將嬰兒帶走撫養至案發。

法院終審:

嬰兒生母及其朋友、收養人無罪

2019年12月5日,陝西省西鄉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潘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熊某榮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曾某英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宣判後,被告人潘某、曾某英提出上訴。

2020年6月22日,陝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撤銷陝西省西鄉縣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潘某、曾某英、熊某榮無罪。

買賣還是民間送養?

關鍵在行爲人是否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本案的爭議焦點爲:被告人潘某的行爲,屬於以非法獲利爲目的出賣親生子女,還是民間送養行爲。

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爲,關鍵在於行爲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判決稱,本案中,被告人潘某的行爲應屬民間送養行爲,而非拐賣兒童犯罪。

第一,被告人潘某系因無力撫養而將親生子女送人,而不是爲非法獲利。潘某懷孕後,嶽某某因刑事犯罪被羈押。因系未婚先孕,潘某不敢將此事告知父母,在懷孕待產和生產過程中均未得到雙方家人的實質幫助。基於自己的經濟條件和家庭情況,潘某才產生送養孩子的想法。潘某在生產前後兩次前往看守所徵求嶽某某的意見,其間曾改變主意放棄送養之念,最終還是認爲自己和嶽某某的家人均無力撫養孩子,決定送養。根據查明的事實,潘某在是否送養問題上作了慎重考慮,且有思想反覆,並非將出賣子女作爲非法獲利的手段。

第二,被告人潘某充分考察並確認被告人曾某英具有撫養目的和能力。潘某產生送養小孩的想法後,深入瞭解了收養人曾某英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和意願等情況。雙方到律師事務所簽訂送養領養協議,明確約定潘某對送養嬰兒有權探望。以上事實表明潘某考察了收養方的收養目的和基本情況,關注孩子被送養後的生活、成長環境,不屬於完全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和能力,爲收取錢財將子女出賣給他人的情形。

第三,被告人潘某並未主動索取錢財,亦無討價還價行爲,收取的錢財 系收養方主動給予的感謝及補償費用。潘某、曾某英均證實,曾某英自 始就主動提出給潘某錢款,從最開始提出六七萬元到最後實際支付 48000元。在整個過程中,潘某並未積極索取、討價還價,並稱“錢多錢 少無所謂,只要她對孩子好”。並且,曾某英作爲收養人,曾做過兩次試管嬰兒,爲此支出的費用數額巨大,加之其經濟狀況較好,對其來說48000元不屬於鉅額錢財。故案涉財物不屬於《意見》規定的明顯不屬於 “營養費”“感謝費”的鉅額錢財。

綜上,結合被告人潘某將孩子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收取錢財的態度、考 察收養人的撫養目的和能力等事實進行綜合判斷,潘某系迫於無力撫養 而送養親生子女,雖然收取了一定數額的錢財,但其主觀上沒有非法獲 利目的,不構成拐賣兒童罪。

基於此,被告人熊某榮介紹、幫助潘某送 養,亦不構成拐賣兒童罪。被告人曾某英因不能生育,以撫養爲目的收 養潘某的子女,不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

來源|北京日報

編輯|王秋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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