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河湖實行名錄管理制
東錢湖建設村。 | 竺仕寶 攝
3月1日起,《浙江省河湖保護治理條例》將施行。
《條例》所稱河湖,包括江河、溪流、人工水道、湖泊、水庫、山塘,以及列入河湖名錄的池塘、塘壩等水體。其中,江河、溪流、人工水道統稱爲河道。
《條例》明確,河湖保護治理應當服從防洪排澇總體安排,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強化保護、合理利用、統籌規劃、系統治理的原則,建設水安人聚、水秀景美、水活業興、水潤民富的幸福河湖。浙江全面實行河(湖)長制,建立省、市、縣、鄉、村五級河(湖)長體系。對在河湖保護治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月湖公園。
河湖規劃方面
《條例》明確,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河湖的水系分佈、水域面積、容積、流量、水下地形、岸線等基礎調查工作,建立健全河湖檔案。河道根據其流域範圍、流域面積以及涉及的城市、人口規模等因素,劃分爲省、市、縣、鄉四級河道,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佈。
浙江省河湖實行名錄管理制度。河道、湖泊、水庫、山塘,以及具有特定功能或者歷史文化價值的池塘、塘壩等水體,應當列入名錄。
河湖保護治理規劃應當與航道、港口、溼地、灌溉、漁業等專項規劃相協調。河湖保護治理規劃確定的河湖整治用地和堤防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土地經覈定批准後,可以劃定爲規劃保留區。規劃保留區內不得建設與河湖整治、堤防建設無關的工程設施。
寧波四明湖。 | 馮亮 攝
河湖保護方面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河湖保護,確保本行政區域內現有河湖水域面積不減少、功能不減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面率指標作爲地方人民政府生態建設和自然資源集約利用考覈評價的重要內容,並納入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範圍。
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劃定的河湖管理範圍,設置界樁和公告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界樁和公告牌。
在河湖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爲:建設妨礙行洪、排澇的建築物、構築物;棄置或者傾倒礦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漿、垃圾等廢棄物;圍湖造田或者圍墾河道;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設置阻礙行洪的攔河漁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爲。
建設項目不得佔用重要河湖的水域;但是,交通運輸、市政工程、生態保護、環境治理、水利、能源、公共體育、旅遊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建設項目確需佔用的除外。建設項目佔用河湖水域的,建設單位應當建設符合水利相關技術標準、規範的等效替代工程或者功能補救工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河湖保護和水系連通,結合城市河湖擴建、公園景觀和海綿城市建設等,提高城市水域面積。
在河湖管理範圍內採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河湖砂石開採權,並申領採砂許可證。採砂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要求進行採砂作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運安全,並服從防洪調度。
它山堰。 | 海曙區文廣旅體局
河湖治理方面
《條例》明確,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河湖監測技術規範,開展河湖信息動態監測,及時掌握本行政區域內河湖的水域面積、容積、流量等信息變化情況,實施河湖健康和功能評估,加強河湖健康監測預警,編制併發布河湖動態預警信息和河湖健康狀況報告。
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樑、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根據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造成建設單位合法權益損失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河湖臨水邊界線內的不穩定利用耕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逐步退出;對暫未退出的不穩定利用耕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耕作指導,避免影響蓄水、行洪。對由於歷史原因居住在河湖臨水邊界線內的村(居)民,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外遷,妥善安置。
清淤疏浚工程應當制定作業方案,明確清淤疏浚的具體位置、範圍、實施時間、清淤疏浚產生淤積物的處置等內容。
河湖利用方面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河湖沿線產業發展方式綠色轉型,以防洪安全、生態保護爲前提優化調整河湖沿線經濟和生產力佈局,打造以河湖水系爲依託的綠色產業鏈、生態農業帶、文化旅遊帶,探索建立河湖生態價值轉換機制,推動河湖生態產品價值實現,促進河湖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
對具有航運功能的河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河湖綜合立體交通體系建設,完善港口、航道等水運基礎設施,推動交通設施互聯互通,促進水陸有機銜接、河海聯運,提升河湖水道功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以河湖爲紐帶的水文化傳承弘揚。依託自然河湖和水利工程,因地制宜開發水文化資源,提升水文化博物館功能,培育水文化品牌,提高水文化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