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當意定監護人、何時生效?且看“老年人意定監護十二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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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爲上報集團AI超級平臺製作,關鍵詞爲“意定監護協議”。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推進實施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的若干意見(試行)》(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涵蓋政府職能、制度落地舉措和權益保障機制等內容,旨在推進實施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

然而,究竟什麼是老年人意定監護?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如何落地?相關部門爲此梳理了“老年人意定監護十二問”。

1、什麼是“老年人意定監護”?

“意定監護”是一項“未雨綢繆”的制度安排,指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老年人,通過與自己的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的法律制度。當自身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就由事先確定好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一個重點是老年人設立意定監護的前提是“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也就是說,要確保老年人能夠表達真實意思。如果老年人已經出現了認知障礙,那他就無法再設立意定監護了。

第二個重點是老年人因各種原因出現了認知障礙、無法表達真實意思,經法院等有權機構認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了,這時監護關係就即時生效,意定監護人就要切實履行起監護職責了。

2、老人在尚未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前,委託未來的意定監護人代爲實施一些民事法律行爲,比如入住養老機構簽字、住院手術簽字等,是否可以?

當然可以,通過簽訂相關委託代理協議,就可以委託未來的意定監護人代爲實施一些民事法律行爲。

3、如何理解意定監護人可以是個人或組織?

所謂的“意定監護人”可以是自然人,比如老年人的親朋好友;也可以是“組織”,比如專門從事監護工作的社會組織。具體找自然人還是找“組織”,每個老年人情況不一樣,應當結合自身實際情況作出選擇。

4、老年人有法定的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比如子女,還能不能設立意定監護人,法定監護和意定監護是什麼關係?

“法定監護”是基於法律規定直接產生的監護關係,如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等。而意定監護體現了當事人的自主意願和意思自治。老年人在已存在子女等具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的情形下,仍有權指定意定監護人。而且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意定監護將優先於法定監護。我舉一個例子,朱老伯的兒子居住在國外,爲此朱老伯請了一家社會組織擔任他的意定監護人。雖然朱老伯的兒子仍是法定的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但是因爲朱老伯指定了那家社會組織作爲自己的意定監護人,那麼在履行監護職責時,該社會組織優先於他的兒子。

5、老人指定了意定監護人,是不是在老人百年之後,意定監護人就可以繼承他的遺產?

監護不等於繼承。有些老人誤以爲,一旦指定了意定監護人,自己身後的財產就必然會被這位監護人繼承。這種想法顯然不對,因爲“監護”與“繼承”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監護的核心在於保障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而繼承則需遵循遺囑或者法定的繼承順位規則。結合前面朱老伯例子來說吧,儘管那家社會組織在朱老伯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之後,會依照協議履行監護職責,但根據《民法典》規定,朱老伯百年後的財產繼承,仍需遵循遺囑或法定繼承順位規則來處理。

6、意定監護協議應當包括哪些內容,有沒有示範文本供參考?

《若干意見》明確“市民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組織制定老年人意定監護協議示範文本,引導意定監護關係當事人對監護啓動前的委託代理事項、監護啓動時的民事行爲能力鑑定、老年人生活規劃需求、財產管理處置、協議各方的權利義務等作出約定”。市民政局正在會同市公證協會研製《示範文本》,未來還會加大協議示範文本的推廣力度,支持和引導意定監護關係當事人使用示範文本簽訂協議,保障各方權益。

7、老年人如何辦理意定監護的公證呢?

對於有設立意定監護意願的老年人,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組織或養老服務機構等,可建議老年人前往公證機構辦理相關公證,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通常情況下,辦理過程中,公證機構會要求意定監護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即老年人與意定監護人)提供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並對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嚴格審覈。承辦公證員會詢問當事人辦理意定監護公證的原因與目的,詳細告知該公證的法律意義及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確保當事人充分知曉自身權利義務,同時也可協助申請人起草協議文本。針對詢問、告知、簽署文件等關鍵環節,公證機構會進行錄音錄像並歸檔保存。

據瞭解,徐匯公證處(聯繫電話:021-64310286)與普陀公證處(聯繫電話:021-52562233)在辦理意定監護公證方面起步較早、經驗成熟,老年人可前往諮詢。爲保障公證過程的規範與透明,《若干意見》要求市司法局加強對公證機構意定監護服務的監督管理,並指導市公證協會制定詳盡的意定監護公證辦證規範,明確辦證流程、所需證明材料的具體要求及注意事項,以此提升服務質量與效率。

8、“邀請相關組織進行見證”也十分令人關注,文件中有規定哪些組織可以受邀請對意定監護的現場情況進行見證嗎?

《若干意見》對此有明確且詳細的規定。當老年人選定意定監護人並簽訂意定監護協議時,可邀請住所地熟悉其個人及家庭情況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養老服務機構等作爲第三方,見證現場簽訂過程。這些機構不僅能爲協議簽訂提供場地支持,還可協助當事人記錄、存檔簽署過程,進一步提升協議的正式性與約束力。

此外,民政部門也將盡快制定更細緻規範的見證活動工作指引,明確見證程序、注意事項及相關文書要求,確保見證行爲有據可依、規範有序。民政部門還將爲相關組織開展見證活動提供系統性指導與培訓,提升其法律意識、專業能力及服務水平,切實保障老年人在意定監護協議簽訂過程中的合法權益。

9、上海是否已經有社會組織在從事意定監護服務工作?

經過多年培育,上海現在有兩家專業從事監護工作的社會組織,其中2020年成立的閔行區盡善社會監護服務中心是全國第一家專業監護組織,這幾年積累了不少實踐經驗。根據《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本市支持專業性社會組織依法爲有需要的老年人擔任監護人或者提供監護監督等相關服務”。相信通過各級民政部門的培育,這樣的社會組織會越來越多。

10、如果發現老年人確定的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該怎麼辦,誰來處理?

《若干意見》也結合《民法典》相關規定作了明確。如果發現意定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中有不當行爲,意定監護監督人、老年人的親朋好友等有關個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養老服務機構等有關組織都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和制止,以防止危害後果的發生;如果情節嚴重,例如涉及暴力、虐待、遺棄或其他違法行爲,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報告和反映,以確保被監護人的權益得到保護。當監護人存在《民法典》第三十六條所列舉的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法定情形,如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拒不履行監護職責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等,有關個人或者組織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以維護法律正義和社會秩序。

11、如果監護人資格被撤銷了,法院又還沒指定新的監護人,涉及到的老年人該怎麼辦?誰來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老年人的監護事宜需要重新安排時,其住所地所在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明確規定的有關組織或民政部門,有責任依照人民法院的具體要求和安排,及時爲當事人提供必要的臨時性監護措施,比如基本生活照料、醫療協助、財產臨時保管等,以確保老年人在監護關係過渡期間的生活起居、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直至人民法院依法最終指定新的監護人爲止。

這一機制體現了國家對老年人權益的持續保護和人文關懷,有效避免了監護空缺可能帶來的風險和困難。

12、如果不是老年人,能不能申請意定監護?

當然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即年滿十八週歲且智力、精神健康狀況正常,就可以通過意定監護形式提前確定自己的監護人。意定監護允許成年人在意識清醒時,以書面協議方式指定信任的個人或組織,在未來自己喪失行爲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具體操作涉及簽署協議、辦理公證等程序,建議有需要者向專業法律機構或律師諮詢詳細信息,以確保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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