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後事無人管?民政部門最新解答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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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46歲獨居女子離世後遺產買墓地需法院審批”一事衝上熱搜,引發關注。

家住上海虹口區的46歲蔣女士孑然一身。突發腦溢血不幸離世後,因其無近親屬,蔣女士遺產依法由民政部門接收。然而,一位遠親想用蔣女士的遺產爲她舉辦追思會併購買墓地,卻遇到難題。虹口區民政部門表示,根據《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的規定,通常情況由逝者近親屬承辦喪事,對於蔣女士這樣的獨居者,如果吳先生願意承辦可以提出書面申請,但購置墓地的支出需要在合理範圍內,且後續維護費用仍需吳先生承擔。

如果沒有配偶、子女,父母早已去世,也沒繼承人,留下的房產和存款該怎麼處理?身後的喪事又該誰來操辦?

不少朋友都有類似疑問:萬一身邊沒人能幫忙處理身後事,遺產會不會沒人管?民政部門能出面嗎?上海市民政局最新解讀來了。

誰能當“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是《民法典》明確的制度,核心就是確保遺產的合理分配和有效管理,避免糾紛,保護繼承人等的合法權益。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爲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比如李老伯是一名戶籍在本市某街道的孤老,不幸離世,沒有繼承人,他生前住所地的區民政局依照法院判決,可以擔任遺產管理人。這裏特別說明的是,根據《民法典》規定,居委會不能擔任遺產管理人,村民委員會可以擔任。

根據2024年出臺的《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以及處置無人繼承遺產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後,職責主要包括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和滅失、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根據法院判決分配和處置遺產等等。

民政部門如何當“遺產管理人”

根據《意見》,需要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由法院依法指定。

這裏提到的“利害關係人”,是指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利害關係的人,如主動承擔生養死葬的扶養義務、有債權債務關係等等。比如李老伯的遠房親戚張先生,在李老伯生前長期關心照護他,張先生雖然不是李老伯的法定繼承人,但可以作爲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由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

遺產會否被“收歸國有”

根據《意見》,民政部門當遺產管理人後,會先依法清理、管理遺產,然後根據法院的判決來分配——比如有人幫逝者操辦了喪事、花了費用,或者和逝者有債權關係,這些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請從遺產裏支付。

只有等所有該處理的都處理完,還有剩餘遺產,民政部門纔會向法院提起“無主財產確認之訴”,法院判決認定是無主財產後,纔會收歸國家所有。

誰來辦喪事

根據《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死者的近親屬或者願意承辦喪事的其他親屬是喪事承辦人;死者沒有親屬的,其生前單位或者臨終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是喪事承辦人。死者生前約定喪事承辦人的,從其約定。

據此規定,比如像上面提到的李老伯,如果他的遠房親戚張先生願意承擔喪事,可以作爲喪事承辦人。如果張先生不願意擔任,李老伯生前所在的單位或者所居住的居(村)委會應該作爲他的喪事承辦人。

民政部門能否購買墓地

民政部門不能直接處置遺產用於購買墓地。但是,關於遺產的分配,相關利害關係人有適當理由要求參與遺產分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支持利害關係人訴請的,民政部門應根據法院判決或裁定執行。

還是以李老伯爲例,儘管法院已經判定區民政局是他的遺產管理人,但根據規定,民政部門不能直接處置遺產用於購買墓地。如果喪事承辦人爲其購買了墓地,支付了相關合理費用,可以向法院申請主張該費用,如果法院支持,民政部門就會按判決執行,從遺產中劃錢。

何謂意定監護

《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說得很清楚: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仍以李老伯爲例,只要李老伯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就可以提前和自己信任的人,或者專業的組織商量好,用書面形式確定對方當李老伯的監護人。

等以後李老伯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比如生病昏迷、年紀大了失智),這個監護人就會幫助做這些事:生活照料(比如請護工、安排住處);財產管理(比如管存款、收房租);醫療決定(比如手術簽字);處理身後事(比如辦喪事、買墓地、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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