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界聲音:希望南博事件成爲一個契機
龐萊臣後人捐給南京博物院的明代仇英 《江南春》圖卷(局部),2025年出現在北京一拍賣公司預展中
一幅被估價8800萬元的明代仇英《江南春並吳門名賢題詠》圖卷,在2025年某拍賣公司的春拍中隆重登場後,被龐萊臣曾孫女龐叔令以疑似其父龐增和向南京博物院捐贈的明代仇英《江南春》圖卷爲由舉報。最終,拍賣公司在文物部門的干預下撤拍該拍品。近日,有關媒體關於“南京博物院藏明代仇英名作爲何現身拍賣市場?”的報道,引發輿論關注。事件的焦點,是龐萊臣之孫龐增和於1959年捐贈給南京博物院的137件(套)“虛齋舊藏古畫”,其中有5幅作品在龐萊臣後人不知道的情況下被南京博物館處置。
南京博物院在12月17日發佈《情況說明》,在簡要地敘述了對於事件中所涉及5幅作品的兩次鑑定專家組成員名單、鑑定意見與處置依據,並提出“深入覈查該5幅畫作的去向,如果發現當年處置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爲,將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同時,進一步加強對捐贈物品和館藏文物的規範管理。關於拍賣市場出現的《江南春》圖卷是否爲受贈畫作,尚待進一步查證。”南博的困境在於,其可能遵循了舊有規章的要求,卻與現代博物館倫理和公衆期待產生了斷裂。
圍繞南京博物院對龐萊臣家族捐贈古代書畫爲“僞作”的認定與處置,已超越了文物鑑定真的範疇,演變成一道關於公共機構程序正義、捐贈者尊嚴以及制度信任的問題。
國有博物館將某些藏品從藏品體系中退出,是一件正常但需要深思熟慮的事情。因爲博物館的藏品不可能無限擴展,可能收藏着幾十年前入藏的藏品,但這些藏品已不再符合博物館目前的入藏要求或使命。因此,國家文物局自2018年6月29日施行《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管理暫行辦法》,讓博物館通過該辦法糾正過去在收藏中出現的失誤,並響應當前新的收藏需求。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自1958年首版問世以來,由美國博物館聯盟推薦的《博物館登記方法》一書在2020年推出了第6版,爲全球博物館提供了從入藏、使用到除藏的全流程藏品登記與管理的較爲科學的參考。這本書中的很多內容,我們已經可以在國內出版的多部西方博物館著作中看到,例如英國學者尼古拉皮克林《博物館策展手冊》、美國博寇學者《新博物館學手冊》與法國戈特朗編輯的《博物館建築與空間設計》,同時在我國的博物館界也受到較高認可,目前已經由國內出版社購得版權並處於校對階段。
應該說,《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管理暫行辦法》對於加強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的管理,促進文物保護和合理利用有着重要的宏觀指導作用,但從實際操作來看,缺少進一步的細則。相比之下,《博物館登記方法》則包含更加具體的案例、詳細的解釋與提示操作中將會產生的問題,就此次事件而言,公衆產生的諸多疑惑,實際上都能從中獲得答案。因此,筆者將結合這本書中由安東尼婭·莫澤撰寫的《除藏和藏品處置》章節,闡述爲何此次南京博物院龐萊臣家族捐贈文物事件會產生爭議。
所謂“除藏”,即國家文物局表述中的“館藏文物退出”,意指“通過正式程序將某件藏品從博物館入藏名錄中移除的過程,通常伴隨着藏品處置環節——將物品從博物館永久性藏品體系中移出。”該章節提到,博物館若要採取交換或有償轉讓的方式處置退出館藏的文物,最好交由另一家博物館或非營利組織來執行,這樣就將文物保持在公共信託範圍內,且這種做法應得到獨立的評估,以確保有償轉讓的公平性。公共信託原則起源於羅馬法並被英美法系繼承,該原則在博物館中的運用則是確立政府作爲受託人管理公共藏品的職責,保障公衆自由使用公共藏品的權利。
根據公開報道,南京博物院在1997年4月15日,向原江蘇省文化廳提交《關於處理不夠館藏標準文物的報告》。如果南京博物院當時將“不夠館藏標準文物”轉移給江蘇省美術館或南京藝術學院,那麼其仍屬於國有館藏文物;而南京博物院請求將經鑑定退出館藏的文物調撥給原江蘇省文物總店。原江蘇省文物總店在2001年4月16日開具的“文物古籍外銷統一發票”顯示,《仿仇英山水卷》被某顧客以6800元價格購買,這個定價引發了網友們的質疑。可以想象,如果當時經辦方另一家博物館或者非營利組織,此次就能一定程度上避免陷入公共輿論漩渦。
原江蘇省文物總店將來自南京博物院“不夠館藏標準文物”進行銷售後,所獲得的資金去向以及使用的用途也引發大衆關注。對此《除藏和藏品處置》一章也給出了可供借鑑的建議:“通過有償轉讓藏品獲得的任何利潤都必須用於支持藏品管理……紐約州特許博物館必須遵守該州教育委員會於2011年制定的法律要求。該規定明確了允許博物館可以進行除藏的具體情況,並要求因除藏所獲得的資金只能用於藏品收購或直接養護,不允許將資金挪作運營開支。”
龐萊臣
南京博物院與龐萊臣家族淵源頗深。1959年,龐增和向南京博物院捐贈其祖父龐萊臣收藏的古代繪畫作品137件(套)。1962年12月6日,江蘇省政府在蘇州對龐增和的捐贈行爲給予表彰,獎狀由使人南京博物院院長曾昭燏先生親筆題寫。從1962年至1963年,南京博物館又向龐增和徵集了古代繪畫作品11件。根據公開報道,1963年南京博物院徐澐以借展的名義向龐增和借用元吳鎮《松泉圖》軸與清吳歷《仿古山水冊頁》,但院方未按期歸還。1979年到1988年間,龐增和夫妻到南京博物院處要求返還兩幅畫作無果,討要兩幅無果,龐增和於1988年向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995年龐增和離世。
更需要注意的是,龐萊臣雖然曾將自己收藏的古代書畫捐獻給慈善事業,但是沒有主動捐獻給博物館的意圖。在龐萊臣口述於1943年7月24日的《贈與契約》中提到古代書畫“今將所存各件悉數贈與秉禮、增和、增祥三人。惟此項物品爲餘生平酷嗜,併爲娛老之計。在餘生前應仍置餘手頭以供清玩……以後三人如何分存,則爲餘身後之事,由彼三人共同商決行之。”龐萊臣在1949年彌留之際也沒有更改自己的遺囑,直到同年3月去世。
根據2015年第2期《收藏》雜誌刊登的一篇文章,龐增和女兒龐叔齡女士曾回憶,其父龐增和發生在1959年的捐贈行爲,並不屬於主動捐贈,是在當時南京博物院質量上乘古代書畫藏品缺乏的情況下,經多方動員之下的選擇。因此,南京博物院對於龐增和捐贈的古代書畫作品的處理更需要十分慎重,這關係到捐贈者與博物館事業發展的良性互動。
此次事件已引起國家文物局及江蘇省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並展開調查,也爲國有博物館今後對於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的程序提供案例。
首先,必須要強化公告發布與捐贈者知情權。博物館是否需要通知捐贈者,他們所捐贈的文物要退出館藏,亦是此次事件中網友關注的焦點。在這點上,現行《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管理暫行辦法》和《博物館登記方法》是一致的。前者規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擬將接受捐贈的館藏文物作退出處理的,,無約定協議的,應當事先徵得捐贈人同意。”後者則更爲詳細地建議:“可視具體情況向物品捐贈者或捐贈者的繼承人發出特別通知。博物館沒有義務通知捐贈者。如果物品的所有權已經從捐贈者完全自願地轉移給博物館,那麼捐贈者在法律上無權批准或反對除藏提案。有些博物館出於禮節性考慮仍會發出通知。事實上,如果捐贈者仍與博物館保持密切來往,卻通過第三方或拍賣目錄得知捐贈品已經被除藏,那麼博物館可能會陷入尷尬的境地。但是,如果捐贈者或捐贈者的繼承人與博物館沒有持續往來,那麼就沒有必要發出這種通知。”無論如何,程序正義的起點就在於對相關方的尊重。
其次,要建立更高透明度的公共監督機制。國有館藏文物退出,尤其是對歷史捐贈品的處置,其理由、評估過程、審批文件和最終去向,應在剔除敏感商業信息後,通過適當渠道向社會摘要公開,接受專業和公衆的監督。館藏文物退出的透明度對維護博物館的聲譽之至關重要,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也是重建公信力的唯一途徑。
中國博物館事業根基除考古發掘外,一代代捐贈者“化私爲公”的情懷讓中國文化長河波瀾壯闊、生生不息。捐贈者對於中國博物館毫無保留的信任與託付,更應該以充滿人文關懷的方式來對待。博物館不僅是物的管理者,更是公衆信任的受託人。“虛齋”舊藏的故事,不應以“羅生門”般的爭議收場,更不應成爲未來捐贈者望而卻步的前車之鑑。它必須成爲一個契機,推動中國的博物館管理從追求內部行政流程的“合規”,邁向更具倫理高度、更開放透明、更尊重各方權利的“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