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 | 李現“掃街”被警告:公共空間的法治課
“照片給我刪了,不然報警!”演員李現在澳門“掃街”被路人警告一事,看似是創作自由與個人權利的摩擦,實則是數字時代一堂生動的法治課。
人人都是自媒體的時代,公共空間的行爲邊界何在?個人權利的保護與紀實創作的自由,正經歷重新校準。
法律已奠定基石。每個人都有肖像權。我國《民法典》和澳門相關法律,均確立了以肖像權人同意爲核心的保護原則。路人的警惕與維權,證明所有紀實創作的剛性前提——自由止於權利之始。
法律劃定底線,文明則呼喚更高的倫理自覺。這就要求我們在法治框架內尋求共識,在尊重前提下創新表達。“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未經許可,不拍他人”應內化爲社會共識。這共識需要創作者將倫理內置於美學追求,公衆在明確權利時亦葆有適度寬容,社會相關部門則可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每一次快門響起,都伴隨着對法律的考量、對他人的尊重。光影定格的不止是真實瞬間,更刻下了數字時代不斷向上的文明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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