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入法”,《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施行五年四度修法
《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施行五年迎來四度修法。新修改的《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今天經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新增條款積極回應了保護中小企業權益、規範專項檢查等企業呼聲較高的痛點。特別是,明確不得拖欠中小企業賬款,成爲護航市場活力的鮮明信號。
“在全國率先堅持對營商環境領域立法進行常態化修訂,是上海持續強化營商環境法治保障的特色舉措。”市發改委副主任陳彥峯表示。修法還有另一個形象的稱呼——“打補丁”。一部法規從醞釀、調研、論證、起草到通過,短則一兩年,長則三五年。尤其是涉及領域較廣、主體較多的綜合性法規,更要及時查漏、補遺、填空。
涉企檢查,是企業感受營商環境的“晴雨表”。此前,上海創新推出“檢查碼”制度,有效統籌規範執法行爲。數據顯示,今年1至10月,本市累計發送“檢查碼”57.6萬個,檢查量同比下降超40%,跨部門聯合檢查比重提升至10%以上。
但調研中,仍有不少企業反饋,部分執法檢查打亂了日常經營的計劃安排。爲此,新修改的《條例》在“檢查碼”基礎上再進一步,明確了專項檢查應提前備案,並在相關計劃制定後一個月內向社會公佈。針對緊急情況,應當及時修改檢查計劃並備案。
無論是提前公開或是備案,其指向的都是“透明公開”。“一方面,儘可能少干擾企業;另一方面,圍繞事關城市安全、人民健康的事項,該檢查還是要檢查。”陳彥峯解釋,立法初衷是讓各部門減少檢查次數、提升檢查質效。
梳理新修改的《條例》,不難發現,上海優化營商環境的重點工作也在向中小企業傾斜。針對調研中發現的汽車等領域賬期過長問題,新修改的《條例》不僅明確不得拖欠中小企業賬款,更進一步細化爲“大型企業等經營主體不得濫用自身資金、技術、交易渠道、行業影響力等方面的優勢地位,要求中小企業接受明顯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法規中明確點出賬款延期的理由、形式,讓中小企業遇到問題申訴時更有依據、抓手。
“此次修法還着眼國家所需和上海所能,立足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更好爲國家試製度、探新路。”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常江解釋,對標世行新一輪營商環境評估關於電力、水等公共服務設施接入效率的要求,新修改的《條例》還對市政公用管線和地下管線建設、土地儲備信息告知、土地儲備資金撥付等作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