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 | 試用期不是免責期,企業豈能“無理由退貨”式辭退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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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試用期工資,爲公司設計出《員工手冊》、3 版 LOGO 初稿和 3 張宣傳海報,卻在即將轉正之際被告知 “不符合公司要求”,被迫離職。據央視報道,最近不少求職者在職場中遭遇了這類被公司 “白嫖” 試用期的情況。

資深人力資源從業者表示,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對正式員工的辭退限制非常嚴格,企業需舉證員工 “不勝任工作且經調崗或培訓後仍然無法勝任” 等情形,但試用期辭退僅需證明勞動者 “不符合錄用條件” 即可。

這一法律規定的差異,讓部分企業有機可乘,以模糊理由隨意辭退試用期員工。部分企業還存在 “低成本試錯” 心態,認爲試用期辭退成本低。

有法律專家表示,治理試用期亂象,除了加強法律監管之外,也應倡導企業,將試用期的轉正要求細化、量化並提前公示,明確 “不符合錄用條件” 的具體標準,比如崗位技能指標、工作成果要求、職業素養規範等,在是否轉正的關鍵問題上做到公正公開、有據可依,避免產生爭議。

對於求職者而言,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磨合期,是雙向選擇的過程。面對企業的惡意辭退,主動維權纔是對自身權益的最好保護。 一旦發現用人單位無明確理由隨意解僱自己,求職者應拿起法律武器積極維權。今年以來,多地公佈的多起案例顯示,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隨意解僱員工,法院最終均判決其支付賠償金。某互聯網公司試用期辭退設計崗員工,因無法提供 “不符合錄用條件” 的具體證據,被判支付賠償金 1.5 萬元,這一判決既維護了勞動者權益,也給心存僥倖的企業敲響了警鐘。

此外,還應加強對 “試用期” 概念的普及,明確核心法律要點:試用期社保必須依法足額繳納,辭退試用期員工必須提供 “不符合錄用條件” 的具體、可量化依據,求職者也要學會收集保留關鍵證據,如勞動合同、工作郵件、成果交付憑證、辭退溝通記錄等,提前做好預防工作,才能在權益受損時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試用期不是免責期,更不能成爲企業 “白嫖” 勞動成果的 “灰色地帶”。用人單位所謂的 “無理由退貨”,不僅惡意侵佔了員工的勞動報酬,更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規範試用期用工,既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剛性保護,也是企業築牢合規根基、實現長久發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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