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頭霧水——許家印被“再次”限制高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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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讀特新聞》報道,

2024年11月14日,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因中國恆大集團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對主要負責人許家印限制高消費。

消息一出,輿論譁然,立馬上了熱搜。

早在2024年3月18日,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因中國恆大集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就已經對主要負責人許家印限制高消費。

僅半年多時間,許家印先後兩次被相關法院限制高消費,這個許家印到底是什麼情況,不禁讓人一頭霧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1,不得乘坐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不得購買不動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不得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不得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不得進行旅遊、度假。

7,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不得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不得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

根據以上九條,不由得讓人產生以下疑問

一,許家印現今到底在哪裏

如果許家印是在監獄裏,或在看守所,或被監視居住,他還能出外乘飛機、坐高鐵、玩遊艇,遊山玩水購買奢侈品的高消費嗎?

反之,

如果他現在還行動自如,想上哪就上哪,想幹啥就幹啥,還能爲所欲爲,還得法院下令才能限制高消費,天理何在?

因此,

這個所謂的限制高消費,在邏輯上,顯然是個無法解釋的悖論。

二,許家印還有高消費能力嗎?

一個坑害國家,禍害百姓,揹着一屁股天量鉅債的人,還有高消費能力嗎?

當然,作爲曾經的中國首富,扣掉其違法所得,必然還會有鉅額的合法私財。

但是,許家印的合法私財,除去留下基本生活費以外,其它私財不應該償還債務嗎?

不管是欠國家的,還是欠供銷商和投資人的,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有錢不還天理難由,怎麼還會有高消費能力呢。

這顯然又是一個悖論。

三,恆大集團還有能力高消費嗎

一個欠着天量鉅債臭名遠揚的企業,如果還能高消費,說明對他們處置的還不到位,還沒有傷筋動骨,還沒有起到警示作用。

此時還限制他們高消費,是不是一個絕妙的諷剌,一個天大的笑話!

四,名義上的限制高消費,意義何在?

如果這個限制高消費,只是名義上的限制,只是輿論上的限制,只是道義上的限制,並沒有實質上的限制。

那麼,這種鄭重其事地下達司法文件,又有什麼實質意義呢。

五,重複下達限制高消費法律文件,是否多此一舉

前有咸寧法院已經對許家印下達限制高消費的法律文件,後有廣州法院又下達同樣法律文書,莫非前者指令已經廢止?

如果沒有廢止,何須又下達指令。

法院是國家的司法機器,是全國統一的司法機關。既然咸寧法院已下達限制高消費法律文件,怎麼後面廣州法院又對同一家企業同一個法人下達同類文件呢?

這裏是否只是象徵性地對外宣傳,是否只是單純地爲了製造輿論安撫民心,是否並沒有什麼實質作用,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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