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迴檢查組》的熊紹峯兩次被留置,最後竟然官復原職,這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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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就問。

熊紹峯是橙州地區檢察院的副檢察長。

這個人兩次被留置,被24小時監視,監視人與他距離不超過一米,且不準交談與案情有關事項。

這種待遇,對於沒有違法的熊紹峯當然無法忍受。

他提出要請律師爲自己辯護,卻被斷然拒絕。

你如果拒絕組織上的審查,可以寫退黨申請。批准後可以請律師。

這一句話就讓熊紹峯啞火了。

他沒違法,又怎麼可能寫退黨申請呢。

第一次留置查無實據,只好讓熊紹峯官復原職。

但黑社會豈肯善罷甘休,他們抓住熊紹峯耳根子軟,原則性差,愛慕虛榮好大喜功,檢察業務稀鬆平常不學無術的弱點,實名舉報他索賄受賄,爲罪犯黃四海無理減刑逃脫罪責。

於是,熊紹峯第二次被留置,並從他健身房的儲物櫃裏,查獲受賄現金五百萬元。

但經過深入調查,這些錢都是被人栽贓陷害,熊紹身本人根本就不知道。

而真正的保護傘,則是另一個副檢察長武強。

於是,熊紹峯第二次官復原職。

戲演到這裏,有兩點讓人疑惑不解。

第一,

第一次留置查無實據,折騰了好長時間才被釋放。

第二留置起獲贓款,手銬也戴上了,卻又因被陷害無罪釋放。

大家都知道,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一個人被限制自由最多不得超24小時。

但熊紹峯卻被兩次長期留置,最後卻都查無實據,這合法合情合理嗎,相關人員是否該被追責?

如果這種情況屬於正常操作,那麼,豈不成了不管有沒有證據,僅憑懷疑就可以長時間留置,就可以長期限制人身自由,這在法律上是否合法合規合理?

第二,

熊紹峯雖然沒有違法,但他做人做事毫無原則,與黑惡勢力勾肩搭背低三下四眉來眼去。

當巡回檢查組組長馮森提出已被判刑收監的黃四海不僅有餘罪,給他減刑不合規定的前提下,熊紹峯仍然堅持己見,消極對抗,推脫搪塞,阻撓辦案,刪除自己的語音記錄,爲檢查進程設置障礙。

這樣的人,根本不具備一個檢察官的業務素養和政治素質,怎麼可以官復原職,繼續擔任副檢察長呢。

如果把這種素質低劣,正事不足閒事有餘的人繼續留在檢察官隊伍裏,檢察院成了什麼地方,豈不是把檢察院演成了藏污納垢濫竽充數之地。豈不是對檢察隊伍的蔑視和褻瀆?

編劇這樣編,導演這樣導,真不知他們是怎麼想的。

審片機關又是怎麼審查過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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