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李建平案的幾點思考
2024.8.27
內蒙古,李建平,原呼市開發區一把手,貪30億,判死刑。
爲此,談幾點思考。
第一點,
回顧昨天,李建平不是第一個,也不太可能是最後一個。
在他身前,
被判死刑的是白天輝,原中國華融公司總經理,貪11個億。
再往前,
被判死刑的是賴小民,原中國華融公司董事長,貪17個億。
再再往前,
二十四年前的2000年3月8日,原江西副省長鬍長清被執行槍決(當時還沒采用注射法),貪了544萬。
同年9月7日,原廣西自治區一把手成克傑被判死刑,貪了4109萬。
二十年前的2004年2月12日,原安徽副省長王懷忠,被判死刑,貪了517萬。
2007年7月10日,原國家藥監局局長鄭小萸被判死刑,貪了649萬。
以上的死刑,除了李建平正在報呈最高法覈准外,其他人都不是死緩,而是立即執行。
林林總總,觸目驚心的事實在證明,
二十多年來,從當初的幾百萬,到今天的幾個億幾十億,腐敗分子前腐後繼,貪腐速度和金額火箭式上升,愈演愈烈。
第二,
有一件事,始終想不明白。
既然已判死刑,說明罪大惡極,罪不容赦,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但爲什麼在出庭受審時,不像其它罪犯一樣穿囚服馬甲,反而讓他們衣冠楚楚道貌岸然呢!
原貴州省委書記劉方仁,原雲南省長李嘉廷,原國土資源部長田鳳山,他們在出庭受審時,甚至穿着筆挺的西服,打着鮮豔的領帶。
不久前出庭受審的前足協主席陳戌源,身着筆挺的行政夾克,雪白的襯衫,手拿講稿侃侃而談。若沒有身旁站立的法警和身後旁聽的觀衆,還會以爲他在作廉政報告。
如果說,讓他們衣冠楚楚是在保護他們的人權,那其它罪犯的人權就不應該保護嗎?
如果說,貪腐官員就可以與其它犯罪分子有所區別。
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豈不成了一句空話。
由此疑問:
對這些極端犯罪貪官的雙標,到底是爲了什麼?
第三,
內蒙古的《通報》中說:
李建平理想信念完全喪失。(請注意,這裏說的是完全喪失)
黨性原則蕩然無存。(蕩然無存,新華詞典的解釋是,原有的東西完全失去)
行爲底線完全失守。(這個不用查詞典也能知道,就是幹壞事已經不受任何約束)
於是問題來了,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這個頭頂長瘡腳底冒膿的壞傢伙,肯定不是三天兩早就變成這樣,30個億也不可能短期就能實現。
既然如此,他是用什麼樣的高招,把自己隱藏得如此之久才被發現的呢?
據傳,
原江西副省長鬍長清在赴刑場的路上,曾對押解他的法警說:
我是改革開放以來被判死刑的最高級別幹部,我可以載入史冊了。
如今看來,胡長清調侃也好自嘲也罷,他都大錯特錯了。
因爲和他的後來者相比,不管是級別還是貪腐金額,他都已經是小巫見大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