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是公安機關,不宜在未偵查終結未公訴審判之前發佈案情通報
河南漯河的王姓女法官被殺,已沸沸揚揚鬧了好長時間。
官方和民間意見形成強烈反差,包括許多法律專業人士都發表不同意見,鬧得最高法都出來發聲。
可見影響之大範圍之廣前所未有。
法院是國家設立的專業審判機構。
法官是代表國家維護公平正義的守護者。
按正常邏輯,他們應該是公平正義的化身,是秉公執法的楷模。
如果法院都不主持公平正義,法制社會下的以法治國也就成了空話。
那麼,河南漯河被殺的女法官,她判的案子是否公正呢?
案件過程大家都已知曉,就不在這裏重複了。只說一下怎麼來看待這件事。
有媒體發聲說:襲擊法官,在任何法治社會,都不會被容忍。
這話說了等於沒說。
在法治社會,別說是襲擊法官,就是襲擊引車賣漿的販夫走卒之流,都是不能被容忍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凌駕法律之上,任何所作所爲,都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
擺事實,講道理,以理服人,以證據服人,以法律服人,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如果不講這些,只是一味地空喊口號,根本於事無補。
其實,對於37歲正值大好年華的女法官被殺,人們都很同情。
不管是什麼原因,都應該對行兇者加以譴責,並對他繩之以法。否則這個社會豈不亂了套。
但是,
譴責歸譴責,並不代表毫無原則地以死爲大。還是要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來追根溯源,評判事情的是非曲直。
目前的問題是,不談案件的性質和起源,只是單純地譴責行兇者,沒有任何價值。
因此,
既然民衆對此案的呼聲如此之高,反差如此之大,只要實行以下幾點,事情自然就會水落石出。
1、
公開法庭審判的全過程,不管是視頻錄音還是錄像,全部公開在陽光之下,讓廣大人民羣衆評判是非曲直。
也讓全國人民看一看被害的王姓女法官,是如何公平公正秉公執法的實際狀況,而不是單方面地王婆賣瓜自賣自誇。
2、
公開原告起訴要求的18000元的法律依據。
3、
公開保險公司答覆賠償12000元的法律依據。
4、
公開醫院開具的住院證明和傷情檢驗。
5、
公開交警部門開具的責任鑑定證明。
6、
公開法院宣判賠償9000元的法律依據。
總而言之一句話,公開,是公平正義的最佳前提。
既然沒有幕後交易,沒有暗箱操作,沒有營私舞弊,沒有貪贓枉法,沒有國家機密,沒有個人隱私,爲什麼不可以公開呢?
個別人的心理陰暗蠻不講理畢竟是極少數。
廣大人民羣衆的眼睛是雪亮的,是最理智,最有良知的羣體。
讓全國人民都看一看,究竟誰是誰非,無疑是一堂生動鮮活逼真有效的法制教育課,有百益而無一害。
沒做虧心事,不怕鬼敲門。
身正不怕影子斜。腳正不怕鞋歪。
見不得陽光的東西,說一千道一萬,磨破嘴皮子,也都是白說。
此外,以下疑點還應該理清:
(1)
王佳佳女法官被殺,明顯屬於一樁重大刑事命案。在沒有結案之前,只有負責破案的公安機關,纔有權發佈案情《通報》。
而法院只是審理案件的機構,並不是破案機關。
在公安機關偵查還沒有終結,檢察院也未向法院提起公訴的前提下,
作爲當事一方的法院,單方面發佈案情《通報》,未經審理就把此案定性,在程序上是否合理、合適、合法。
如此操作,把公安局和檢察院置於何處?
(2)
有人說,犯罪分子一沒有碰瓷,二沒有前科,三沒有老婆,四沒有子女,五沒有精神病,六沒有正式工作,七沒有穩定的經濟來源,他就是個地地道道社會最底層的貧民。
他爲什麼要殺人?
正因爲他相信法律才向法院起訴當了原告,但最後還是拋棄法律走上了犯罪道路。這背後巨大的犯罪因素,難道不值得我們去深思和反省嗎?
(3)
交警鑑定原告沒有任何責任,醫院有住院證明,原告起訴要求賠償18000塊錢,對有錢人來說無非是雞毛小錢,9000塊錢還不夠喫幾頓大餐。
可對於一個社會最底層的貧民來說,那是一筆相當巨大的金額。
但我們某些媒體,卻不去探究其中的危害,只是一味地譴責。
如果僅僅停留在譴責上,除了激起底層人的不滿之外,又能有什麼積極意義。
(4)
法院是獨立審判機關。
什麼叫獨立,就是以法律判案是它的唯一標準,不接受任何的外來干擾。
但如今有法院和保險公司簽定戰略合作協議,和企業簽定戰略協作協議,這是什麼意思。
莫非法院在執法判案時,除了法律之外還要考慮與其它單位的關係不成。
實在搞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