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決問題,卻不擇手段掩蓋問題,是對政府公信力的最大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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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禁止打印店打印控告材料,違者罰款2000——5000元。

這條信息是到宿遷辦案的某律師發出來的,並且是親身經歷。

而網傳某派出所承認確有其事,只是個別警察所說,並且無名無姓無職務。這顯然不是正常渠道的發聲。

而宿遷官方並沒有發佈《公告》確認,所以沒辦法驗證是真是假。

於是問題來了。

如果事情屬實,宿遷官方毫無疑問是違法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爲,有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可見《憲法》已經說得明明白白。

1,

打印控告材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宿遷方面如果不準打印,當然是違法。

2,

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

請注意,這裏的用詞是“必須”。而不是“不得”和“不宜”等商榷詞彙。

如果對檢舉的問題不查清不處理,顯然同樣是違法。

3,

哪怕是口頭通知不準打印控告材料,也是《憲法》明確指出的壓制行爲,明顯是違法。

而罰款2000——5000,則屬於典型的打擊報復,更是違法。

4,

對於壓制打擊報復造成的損失,官方要給予賠償。不賠償同樣是違法。

5,

對於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當然是違法。要追究責任,否則豈不亂套了。

綜上可見,如果律師所說的事情屬實,宿遷官方違法無疑。

同樣道理,

如果宿遷方面既沒有書面公示,也沒有口頭通知,壓根就不存在不準打印控告材料的規定。那麼,打印店就是胡說八道,肆意給政府抹黑。

只是有一條不太好理解:那麼多打印店,都放着送上門的錢不賺,莫非他們都瘋啦!

至於打印控告材料會影響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無異於掩耳盜鈴,屬於驢脣不對馬嘴的無稽之談。

說一千道一萬,究竟有沒有這等奇葩,只要宿遷官方出一個《公告》即可真相大白。

實事求是,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

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咎,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對責任者和造謠者都理應依法處置,這又有什麼難的呢!

遺憾的是,

宿遷官方至今沒有正式回應,致使未經證實的信息傳得沸沸揚揚,影響極壞。

有一種論調更是奇葩,說現在有人隨意批評政府和官媒,是境外敵對勢力在挑竣等等。

我們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和人民是相依相伴相輔相成的魚水關係。

監督政府的執政行爲,是法律賦予公民的神聖權利。這再正常不過的行爲,與境外敵對勢力有什麼關係呢?

而拒絕監督,拒絕批評,則已經走在了違法的路上。

至於躲躲閃閃,視而不見,裝聾作啞,企圖靠熱度過後不了了之的企圖,對政府的公信力勢必造成極大傷害。

長此以往,以後即便口號喊得再響,話說得再漂亮,誰還能相信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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