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決問題,卻不擇手段掩蓋問題,是對政府公信力的最大傷害
宿遷禁止打印店打印控告材料,違者罰款2000——5000元。
這條信息是到宿遷辦案的某律師發出來的,並且是親身經歷。
而網傳某派出所承認確有其事,只是個別警察所說,並且無名無姓無職務。這顯然不是正常渠道的發聲。
而宿遷官方並沒有發佈《公告》確認,所以沒辦法驗證是真是假。
於是問題來了。
如果事情屬實,宿遷官方毫無疑問是違法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爲,有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可見《憲法》已經說得明明白白。
1,
打印控告材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宿遷方面如果不準打印,當然是違法。
2,
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
請注意,這裏的用詞是“必須”。而不是“不得”和“不宜”等商榷詞彙。
如果對檢舉的問題不查清不處理,顯然同樣是違法。
3,
哪怕是口頭通知不準打印控告材料,也是《憲法》明確指出的壓制行爲,明顯是違法。
而罰款2000——5000,則屬於典型的打擊報復,更是違法。
4,
對於壓制打擊報復造成的損失,官方要給予賠償。不賠償同樣是違法。
5,
對於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當然是違法。要追究責任,否則豈不亂套了。
綜上可見,如果律師所說的事情屬實,宿遷官方違法無疑。
同樣道理,
如果宿遷方面既沒有書面公示,也沒有口頭通知,壓根就不存在不準打印控告材料的規定。那麼,打印店就是胡說八道,肆意給政府抹黑。
只是有一條不太好理解:那麼多打印店,都放着送上門的錢不賺,莫非他們都瘋啦!
至於打印控告材料會影響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無異於掩耳盜鈴,屬於驢脣不對馬嘴的無稽之談。
說一千道一萬,究竟有沒有這等奇葩,只要宿遷官方出一個《公告》即可真相大白。
實事求是,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
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咎,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對責任者和造謠者都理應依法處置,這又有什麼難的呢!
遺憾的是,
宿遷官方至今沒有正式回應,致使未經證實的信息傳得沸沸揚揚,影響極壞。
有一種論調更是奇葩,說現在有人隨意批評政府和官媒,是境外敵對勢力在挑竣等等。
我們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和人民是相依相伴相輔相成的魚水關係。
監督政府的執政行爲,是法律賦予公民的神聖權利。這再正常不過的行爲,與境外敵對勢力有什麼關係呢?
而拒絕監督,拒絕批評,則已經走在了違法的路上。
至於躲躲閃閃,視而不見,裝聾作啞,企圖靠熱度過後不了了之的企圖,對政府的公信力勢必造成極大傷害。
長此以往,以後即便口號喊得再響,話說得再漂亮,誰還能相信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