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
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
(2025年12月1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第117號公佈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直播電商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直播電商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直播電商活動以及市場監督管理、網信部門依據職責對其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直播電商,是指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以視頻直播、音頻直播或者多種直播相結合等形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是指在直播電商活動中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佈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辦法所稱直播間運營者,是指在直播電商平臺上註冊賬號或者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開設直播間從事直播電商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際運營他人直播間的,也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直播間運營者的相應義務。
本辦法所稱直播營銷人員,是指在直播電商活動中直接面向社會公衆開展商品或者服務宣傳、推介活動的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是指爲直播營銷人員從事直播電商活動提供策劃、運營、經紀、培訓和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從事直播電商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商業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營造良好直播電商生態。
第四條 直播電商監督管理應當堅持鼓勵創新、嚴守底線、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的原則,營造有利於直播電商健康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直播電商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五條 鼓勵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建立健全首問負責、先行賠付、在線爭議解決等制度,及時預防和解決直播電商領域消費爭議。
鼓勵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監督、引導本行業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自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鼓勵消費者組織加強對直播電商活動的社會監督,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二章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
第六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直播賬號註冊註銷、平臺內交易行爲規範、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網絡和數據安全保護以及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管理等機制。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加強直播電商信息內容管理,建立健全內容審覈機制,營造良好直播電商生態。
第七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以下簡稱平臺規則),明確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等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並以顯著方式提醒相關主體注意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平臺規則中要求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規範直播營銷人員的招募、培訓、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從事直播電商活動的直播間運營者提供其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件號碼)、實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覈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至少每六個月核驗更新一次。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直播間運營者在直播營銷人員首次直播前,提供經覈驗無誤的該人員姓名、身份證件號碼、經常居住地址、聯繫方式、所屬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以及與直播營銷相關的專業資質、職業職務等身份信息,對直播間運營者履行覈驗義務提供技術支持並進行監督。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並落實直播營銷人員真實身份動態覈驗制度,不得爲與真實身份不符或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直播電商活動的人員提供相關服務。
第九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分別於每年一月和七月向平臺住所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的下列身份信息:
(一)已辦理經營主體登記的直播間運營者的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實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直播賬號等信息;
(二)未辦理經營主體登記的直播間運營者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實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直播賬號等信息;
(三)直播營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經常居住地址、聯繫方式、所屬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以及與直播營銷相關的專業資質、職業職務等信息。
第十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直播營銷人員培訓機制,每年對直播營銷人員開展培訓;在爲首次從事直播電商活動的直播營銷人員提供直播服務前,應當組織開展網絡交易、網絡信息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產品質量安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平臺規則等方面的培訓。直播營銷人員不得在接受培訓時弄虛作假或者拒不參加培訓。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每年組織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學習網絡交易、網絡信息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時通報有關部門的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通過平臺規則建立健全直播間運營者分級分類管理制度,根據直播間運營者合規情況、關注和訪問量、交易規模、所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種類以及其他指標,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其中,對關注用戶多、交易規模大、直播營銷人員影響力強、多次出現違法行爲或者從事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直播電商活動的直播間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監測、實時巡查等管理措施。
鼓勵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建立健全直播間運營者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將市場監督管理、網信部門依法共享或者通報的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行政處罰、信用修復等信息納入信用評價指標體系,並根據信用評價結果,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通過平臺規則建立健全平臺內違法行爲處置制度,明確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採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暫停直播、限期停播、關閉賬號、禁止重新註冊賬號、列入黑名單等處置措施的具體情形、程序以及相應的救濟途徑。採取處置措施的種類和幅度,應當與有關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相當。
市場監督管理、網信部門經調查覈實,將相關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違法情況通報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的,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平臺規則,及時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採取處置措施的,應當保存有關記錄,依法及時向平臺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網信部門報告,並作爲評價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合規情況的參考。其中,採取關閉賬號、禁止重新註冊賬號、列入黑名單等處置措施的,應當同時向平臺住所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網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風險識別制度,配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直播管理專業人員,加強對直播電商活動的動態監測,對直播中的違法行爲及時採取警示、限制流量、暫停直播等處置措施。
第十四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通過平臺規則建立健全黑名單制度,將嚴重違反市場監督管理、網信領域法律、行政法規的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列入黑名單。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將相關主體列入黑名單的,應當及時告知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列入黑名單的具體期限以及相應的申訴途徑;相關主體提起申訴的,應當對申訴事項進行必要的複覈,客觀公正作出處理,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相關主體。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被列入黑名單的相關主體的管理,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其在被列入黑名單期間,通過更換賬號、重新註冊賬號等方式逃避懲戒;列入黑名單的期限屆滿的,應當將其移出並同步解除相應的處置措施。
鼓勵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之間共享黑名單相關信息,對相關主體採取信用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爲直播間運營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義務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直播間運營者公示的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報送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進行覈驗,完成更新公示。
第十六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通過技術手段確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交易信息應當包括直播賬號,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直播視頻回放記錄、直播互動信息,消費者訂單形成時的商品或者服務詳情頁面快照、客服記錄、支付記錄、物流快遞、退換貨以及售後等信息。上述交易信息的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三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七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和處置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利用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編造、傳播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信息,假冒他人進行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
第十八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明確消費爭議解決機制。發生消費爭議的,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相關信息以及相關交易記錄等必要信息。
第十九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爲的,應當依法採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投訴機制,明確處理流程和反饋時限,及時處理消費者投訴,並採取必要措施識別、防範和處置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濫用平臺投訴機制的行爲。
對於投訴集中的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及時採取技術監測、實時巡查等管理措施。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將覈查屬實的投訴情況作爲評價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合規情況的參考。
第二十一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網信部門依法開展的監督檢查、案件調查、事故處置、缺陷消費品召回、消費爭議處理等監管執法活動,如實提供有關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的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交易信息等。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開展調查,發現上述主體通過實際經營地址、經常居住地址無法聯繫的,應當及時通報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在接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後五個工作日內提醒相關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經提醒,相關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仍不及時更新相關信息的,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平臺規則,對其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並保存有關記錄。
相關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更新相關信息後,可以根據平臺規則,向平臺申請解除處置措施。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收到申請並覈驗無誤後,應當及時解除處置措施。
第二十三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對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採取處置措施的,應當對受影響的消費者的相關訂單處理、售後服務、消費糾紛解決等作出妥善安排,協助消費者進行維權。
第二十四條 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直播電商活動中,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佈等服務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的,應當根據其具體服務內容,依法履行本章規定的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履行的身份覈驗及登記、有關信息報送、違法行爲處置及報告、交易信息保存、協助消費者維權和配合監管執法等相應義務;違反相關規定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章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
第二十五條 直播間運營者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應當在直播賬號信息主頁顯著位置依法公示真實有效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行政許可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直播間運營者爲自然人,屬於個體工商戶的,應當在直播賬號信息主頁顯著位置依法公示真實有效的名稱、經營者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經營場所、組成形式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屬於依法不需要辦理經營主體登記的其他自然人的,應當在直播賬號信息主頁顯著位置依法公示實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所屬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等真實有效的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直播間運營者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報送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
直播間運營者依照本辦法公示信息的,應當同時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展示賬號相關信息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直播間運營者應當在其直播頁面,以顯著方式持續展示實際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名稱(姓名)、實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
通過鏈接標識展示相關信息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直播頁面顯著位置設置便捷入口,跳轉頁面應當真實、完整展示第一款規定的信息,不得多次跳轉;
(二)不得設置連續多次驗證、強制關注賬號、打賞互動等不合理訪問限制;
(三)不得以彈窗覆蓋等技術手段干擾閱讀。
第二十七條 直播間運營者應當覈驗實際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的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件號碼)、實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行政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等信息,強化對直播選品、營銷用語等的審覈把關,並保存相關記錄備查。保存記錄自直播結束之日起不少於三年。
第二十八條 直播間運營者應當覈驗直播營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經常居住地址、聯繫方式、所屬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以及與直播營銷相關的專業資質、職業職務等身份信息,並及時覈驗更新,保存相關記錄備查,確保直播營銷人員身份信息真實有效。保存記錄自直播結束之日起不少於三年。
直播間運營者應當在每次直播前將覈驗無誤的直播營銷人員身份信息報送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
第二十九條 直播間運營者設置、展示的賬號名稱、頭像、簡介和直播間標題、封面、佈景、道具等,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含有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以及欺騙、誤導消費者等內容的信息。
第三十條 直播間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事前合規審覈機制,在直播前依照有關規定對展示內容、講解內容、服裝、佈景、道具等進行審覈。
第三十一條 直播間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直播營銷人員糾錯機制,發現直播營銷人員出現口誤、表述不完整、表述不當等情形時,應當現場進行糾正,並保存記錄備查。保存記錄自直播結束之日起不少於三年。
直播間運營者應當對直播間互動內容進行實時管理,及時處置違法信息,並依法保存相關處置記錄。
第三十二條 直播間運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展示所銷售商品的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或者提供服務的項目、內容、價格和計價方法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採取價格比較、折價、減價等促銷方式的,應當顯著標明被比較價格或者折價、減價的計算基準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第三十三條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不得通過直播間銷售或者提供下列違法商品或者服務:
(一)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務;
(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質量不合格的商品;
(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三十四條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不得對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主體以及性能、功能、質量、銷售情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資格資質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不得利用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編造、傳播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信息,假冒他人進行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
第三十五條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發佈的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或者廣告代言人的義務。
下列情形一般構成前款所稱的商業廣告:
(一)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以外有一定影響的自然人,在直播電商活動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或者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二)爲推銷商品或者服務,將介紹商品或者服務的直播內容錄製、剪輯、編輯後,以文字、圖像、視頻、音頻等形式通過互聯網或者其他媒介發佈的;
(三)其他構成商業廣告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不得編造、傳播或者指使他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三十七條 直播間運營者使用人工智能等技術生成的人物圖像、視頻從事直播電商活動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要求,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標識,持續向消費者提示該人物圖像、視頻由人工智能等技術生成。
在直播電商活動中使用人工智能等技術生成的人物圖像、視頻,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由管理或者使用該人物圖像、視頻的直播間運營者依法承擔責任。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章 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
第三十八條 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範直播營銷人員的招募、培訓、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 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應當完善對直播營銷人員的招募機制,覈驗直播營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經常居住地址、聯繫方式以及與直播營銷相關的專業資質、職業職務等身份信息。
第四十條 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應當與直播營銷人員簽訂協議,明確各自應當履行的義務,不得減輕或者免除自身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直播營銷人員的培訓,提醒其在直播電商活動中應當依法履行的義務。
第四十二條 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直播營銷人員的日常管理和規範引導,建立健全直播營銷人員違法行爲處置制度,對發現的直播營銷人員違法行爲及時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第四十三條 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與直播間運營者合作開展商業活動的,應當覈驗直播間運營者的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件號碼)、實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行政許可等信息,並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自在直播營銷人員管理、直播內容管理、產品質量審覈、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義務。
第四十四條 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虛假評價等方式,幫助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第四十五條 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提供直播選品服務的,應當覈驗實際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的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件號碼)、實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行政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等信息,並保存相關記錄備查。保存記錄自直播結束之日起不少於三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網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加強對直播電商活動的監督管理,並建立健全線索移交、信息共享、會商研判等工作機制。
市場監督管理、網信部門對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依法開展監督管理的,相關經營主體應當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數據、技術支持和協助,並確保所提供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
第四十七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從事直播電商活動的直播間運營者,以及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爲,由其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網信部門依據職責管轄。
通過直播電商平臺從事直播電商活動的直播間運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爲,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網信部門依據職責管轄。無法確定實際經營地,已辦理經營主體登記的,由其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網信部門依據職責管轄;未辦理經營主體登記的,由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網信部門依據職責管轄。
直播營銷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爲,由依照前兩款規定負責管轄其所在直播間的運營者違法行爲的市場監督管理、網信部門依據職責管轄。
第四十八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將其掌握的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身份信息與直播間運營者實際經營地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共享。
第四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網信部門依據職責對涉嫌違法的直播電商活動進行查處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與涉嫌違法的直播電商活動有關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查閱、複製與涉嫌違法的直播電商活動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等有關資料;
(三)收集、調取、複製與涉嫌違法的直播電商活動有關的電子數據;
(四)詢問涉嫌從事違法的直播電商活動的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等當事人;
(五)向與涉嫌違法的直播電商活動有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調查瞭解有關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網信部門發現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網信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爲,依法要求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等主體實施信用監管,將其註冊登記、備案、行政許可、抽查覈查結果、行政處罰、存續狀態、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信息,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對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爲的,依法採取相應的懲戒措施。
前款規定的信息還可以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官方網站、網絡搜索引擎、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等公示。
網信部門依法將實施違法行爲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相關主體列入互聯網嚴重失信名單,並採取相應的懲戒措施。
第五十二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網信部門可以依據職責對其有關責任人進行約談,要求其說明情況、採取措施進行整改:
(一)履行直播電商相關法定義務不到位的;
(二)發生直播電商相關重大負面輿情事件的;
(三)市場監督管理、網信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存在可能對直播電商秩序造成負面影響問題的;
(四)未保障消費者等有關各方主體合法權益的;
(五)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有下列行爲之一,屬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不依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對直播間運營者身份信息進行覈驗、登記的;
(二)不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報送有關信息的;
(三)不履行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交易信息保存義務的。
第五十四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有下列行爲之一,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屬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依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對直播營銷人員真實身份進行覈驗的;
(二)不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報送有關信息的;
(三)不履行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培訓義務的;
(四)不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立健全直播間運營者分級分類管理制度的;
(五)不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建立健全平臺內違法行爲處置制度的;
(六)不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建立健全風險識別制度的;
(七)不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建立健全黑名單制度的;
(八)不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和處置有關虛假商業宣傳行爲的;
(九)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提醒、處置義務的。
第五十五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屬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對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爲未採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七條 直播間運營者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的信息公示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八條 直播間運營者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信息展示義務,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屬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直播間運營者有下列行爲之一,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屬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核驗義務的;
(二)不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設置、展示賬號名稱、頭像、簡介和直播間標題、封面、佈景、道具等的;
(三)不依照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建立健全事前合規審覈機制的;
(四)不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立健全直播營銷人員糾錯機制的;
(五)不履行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標識義務的。
第六十條 直播間運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一條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通過直播間銷售或者提供有關違法商品或者服務,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屬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屬於發佈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三條 直播營銷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規定,屬於職務行爲的,由其所在單位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該直播營銷人員的行爲與其職務行爲無關的除外。
第六十四條 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不履行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核驗義務,或者不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加強對直播營銷人員的日常管理和規範引導,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屬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直播電商活動中製作、複製、發佈、傳播違法信息,或者未採取措施防範和抵制製作、複製、發佈、傳播不良信息的,由網信部門依據職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屬於網信部門職責的,由網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網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提供相關服務。
第六十六條 妨害市場監督管理、網信部門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拒絕、阻礙監管執法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網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直播電商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屬於其他有關部門職責的,由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來源:“網信中國”微信公衆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