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校受傷,學校一定擔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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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一繪

編者按:未成年人保護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學校保護是重要一環。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和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管理行爲,學校未盡到對在校未成年人教育管理和安全保護職責的,也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老師對學生教育懲戒尺度怎麼把握?孩子在學校受傷,各方責任如何認定?……最高人民法院23日發佈涉校園管理民事糾紛典型案例,發揮司法裁判規範、評價、教育、引領功能,通過對相關案件中各方責任的認定,推動學校教育、管理職責落實到位,引導監護人提高責任意識。

六年級學生放學下樓時摔倒,家長認爲學校管理不力

學校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六年級學生趙小某在放學下樓時摔倒,帶隊老師隨即聯繫家長並陪同送醫。經診斷,趙小某牙齒受損、嘴脣挫傷擦傷,醫囑建議爲18週歲後進行牙樁冠修復。趙小某以學校在放學過程中未安排老師在教室至校門路段組織秩序,存在管理不力爲由,訴至法院,要求學校賠償醫療費等8萬元。

審理法院認爲,根據現場勘驗結果及證據,趙小某摔倒受傷並非樓梯等設施場所本身缺陷導致。學校已多次對學生進行了校園安全教育宣傳,樓梯、牆面等地方張貼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標誌,盡到了教育職責;趙小某受傷後,學校及時採取了通知家長、陪同就醫、調查事發經過等措施,履行了管理職責。趙小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學校存在過錯,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據此,法院判決駁回趙小某的訴訟請求。

最高法表示,校園傷害事件中認定侵權責任,不能僅因事故發生在校園即認定學校一定有責任,而是應當結合未成年人受傷害原因、學校是否已進行常態化安全教育、相關場所設施有無醒目的安全提示標誌、事發後有無在第一時間通知家長並陪同就醫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避免產生“學生在學校受傷,學校必然擔責”的錯誤認識。

初中生課間勸架,反被打成左眼外傷

學校未及時發現並制止暴力行爲,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某中學八年級學生蔣小某因瑣事在課間休息期間毆打他人,張小某路過時,見無教師在場,便自行上前試圖將蔣小某拉離。蔣小某回身揮拳擊中張小某左眼。後學校將張小某送至醫院救治。經鑑定,張小某左眼外傷,構成人體損傷十級殘疾。

審理法院認爲,蔣小某應具備一定的辨別是非和控制情緒的能力,但卻對同學實施毆打,並對出面勸阻的張小某揮拳相向,對損害事實的發生具有主要過錯,由於蔣小某爲未成年人,因此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蔣小某毆打行爲持續期間,有數名學生圍觀,沒有老師發現並予以勸阻,學校有責任嗎?

審理法院認爲,該中學作爲專業的教育機構,沒有針對本校學生的具體情況,對課間加以必要的嚴格管理,也沒有密切關注學生動態,沒有及時發現和防止學生間的衝突,以致發生本案的後果,應當視爲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對於受害方遭受的各項損失,學校需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綜合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致害原因及本案實際情況,法院判決蔣小某父母承擔70%的賠償責任,某中學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最高法表示,本案通過司法裁判,進一步明晰學校在校園暴力事件中的責任邊界,督促學校建立有效的校園暴力防控機制。同時,對未成年人制止校園暴力的行爲予以正面評價,體現守望相助的價值導向。

高中生課間自發踢足球,帶球進攻的學生不慎受傷

防守的學生沒有惡意犯規動作,學校和踢球學生無責任

林小某是某中學高三學生,陳小某是該校高一學生。午休期間,兩人在學校操場參加由學生自發組織的足球活動,並分屬不同隊伍。林小某接到傳球后快速進攻,倒地觸球時,林小某與防守的陳小某接觸後受傷。

林小某認爲其被陳小某踢傷,某中學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訴至法院要求陳小某及其監護人、某中學共同賠償損失59萬餘元。

審理法院認爲,足球對抗比賽具有羣體性、對抗性,並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林小某事發時年滿17週歲,陳小某事發時年滿15週歲,二人均參加過規範的足球訓練,具有多年踢球經驗,對於參與足球運動潛在的危險和可能的損害理應具有預見和認知的能力;本案所涉足球活動爲學生自發組織,林小某、陳小某自願組隊參與,意味着自願承受足球活動可能導致的損害後果,因此可以認定林小某參與案涉足球活動屬於自甘風險行爲。

本案中,林小某快速跑動中倒地觸球,與上前防守的陳小某相接觸,陳小某並無加速、踢踹、動作過大等明顯違反足球規則的動作,因此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陳小某在損害發生時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因此陳小某監護人對於林小某所受損害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某中學應否承擔責任呢?法院認爲,本案中足球比賽是學生自發組織,學校不屬於活動組織者;學校足球場驗收合格,日常教學活動中重視安全、法治教育;事發後配合林小某解決相關事宜,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法表示,本案根據各方提交的證據,具體分析學校有無盡到教育、管理職責,避免過分苛責學校。倡導學校鼓勵學生課間自由活動,引導未成年人在校園內健康快樂成長。

老師要求小學生爲打架道歉,家長認爲造成心理傷害

堅持保護與教育相結合,允許學校實施合理的教育懲戒行爲

李小某是某學校一年級學生。一次,因李小某扎、咬其他同學,老師與涉事家長進行溝通,並在班會上讓李小某向其他同學道歉。因李小某態度不誠懇,老師再次要求李小某鄭重道歉。李小某監護人認爲老師當衆指責李小某、不聽李小某解釋、無理要求李小某當衆反覆道歉,造成李小某心理嚴重傷害,致使李小某持續情緒低落、無法正常返校。

經多次交涉無果,李小某將學校訴至法院,要求學校賠償損失2萬餘元。

那麼,學校老師如何對學生進行教育懲戒?根據教育法,學校對受教育者有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的權利。根據教育部發布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爲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等教育懲戒。

審理法院認爲,老師要求李小某向其他同學當衆賠禮道歉未超出合理的教育懲戒措施範疇,駁回了李小某的訴訟請求。

“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應當堅持保護與教育相結合,允許學校依法實施合理的教育懲戒行爲,幫助學生認識和改正錯誤,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學校不因實施合理的教育懲戒行爲而承擔侵權責任。”最高法表示,保障教育懲戒行爲既有尺度又有溫度,對於支持並保障學校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職責,規範學校、教師、學生、家長等各方行爲具有重要的規則引領和示範意義。

《 人民日報 》( 2025年04月24日 1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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