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他人《執法證》,冒充執法人員強迫他人讓路,該當何罪?

廣西亮證姐事件,經網友連日窮追不捨,8月3日終於有了結論。
廣西防城港調查組通報,亮證姐強迫他人讓路所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執法證》,是他丈夫黎某的證件。
但匪夷所思的是,這再明顯不過的違法行爲,違法者在《通報》中卻毫髮無損安然無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盜用、冒用個人、組織的身份、名義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針對以上條款,亮證姐完全可以對號入座。。
1,
毫無疑問,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執法證》的人員,必然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他人不可能持有《執法證》。
亮證姐作爲《通報》明確的民企員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持證並亮證,強迫他人給自己讓路,屬於板上釘釘的再典型不過的招搖撞騙。
2,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通報》中明確,亮證姐的丈夫黎某,是防城港消防救援站二級消防士。
改制前,消防隊隸屬武裝警察部隊,是正兒八經的軍警人員。
2018年改制後,消防隊隸屬應急管理部,此時肯定不屬於軍警人員。
但亮證姐持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執法證》,即便不是冒充軍警人員,也屬於冒充執法人員執法,其違法行爲確鑿無疑。
3,
冒用個人或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
亮證姐用他丈夫的《執法證》上路招搖撞騙,強迫他人讓路,屬於無可爭議的冒用個人或其他虛假身份行爲。

依據以上鐵的事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條款,就算是情節較輕,最高也可拘留五日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但亮證姐不僅沒接受法律制裁,反而派出所的執法人員還配合她到被害者家中要求刪除視頻,並向她道歉。
如此操作,無論從法理上還是情理上,分明都有不妥。
至於亮證姐丈夫黎某,《通報》中說要立案調查。
已經調查清楚的事,《通報》都發出來了,還立的哪門子案調的哪門子查。他違犯了哪條哪款,直接處理不就完了嗎。
這樣的立案,豈不是多此一舉。其間是否有推脫搪塞之嫌,還需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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