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投訴典型案例 | 遊客因病解除旅遊合同 旅行社應妥善協助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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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簡介

遊客在線上平臺購買某旅行社的旅遊產品,同行2人(含1名未成年子女)。行程第二天,遊客稱同行未成年子女突發急性腸胃炎,申請取消後續行程並退費。遊客自行覈算已發生費用,要求退還餘款2330.20元,但旅行社僅同意退還1530元,且拒不提供已發生費用清單及憑證。同時,該產品宣傳中包含導遊服務,實際行程中無導遊講解,僅由司機代爲購買門票。雙方協商未果,遊客投訴維權。經屬地旅遊投訴處理機構調解,旅行社向遊客退還未產生的旅遊費用1730元,並補償300元,雙方達成和解。

二、案例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必要費用”限於已向履行輔助人支付且無法退還的部分,以及行程已實際發生的費用。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旅行社主張扣除費用,應當提供航空公司、酒店、地接社等出具的官方憑證。本案中旅行社僅口頭主張扣費金額,拒絕提供費用清單與原始憑證,其扣費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支撐。《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旅行社爲招徠、組織旅遊者發佈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本案中,旅行社產品宣傳包含導遊服務,實際全程未提供導遊講解,宣傳內容與實際服務明顯不符,構成對旅遊者的誤導,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三、建議提示

旅遊者購買旅遊產品時,應仔細覈對產品服務內容,在行程中發現實際服務與宣傳不符的,及時拍照、錄像留存證據,依法向文化和旅遊部門反映維權。行程中因突發疾病等事由需要中止行程的,應第一時間向旅行社報備,明確表達解除合同的意願,並保留報備記錄。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出具已發生費用的具體清單及官方扣費憑證,對於僅口頭主張扣費而拒不提供憑證的,應明確拒絕並留存溝通記錄。旅遊經營者應誠信經營,確保產品服務宣傳與實際履約一致;旅遊者提出退費時,應主動協助出具費用明細及相關憑證。(編輯:宋雨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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