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培育5000個放心消費集聚區!覆蓋這些旅遊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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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關於全面開展放心消費單元和集聚區培育的通知》,計劃到2030年全國放心消費集聚區達5000個以上,重點行業領域放心消費單元廣泛覆蓋,“放心消費在中國”品牌基本形成,消費者獲得感明顯增強。通知全文如下: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全面開展放心消費單元和集聚區培育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大力提振消費、優化消費環境的決策部署,以放心消費培育帶動消費環境整體優化,牽引消費市場良性循環,推動消費需求擴大升級,根據《優化消費環境三年行動方案(2025—2027年)》《市場綜合監管體系建設“十五五”規劃》《擴大消費“十五五”規劃》等要求,現就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放心消費單元和集聚區培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堅持社會共治、問題導向、尊重規律,廣泛培育一批提升消費品質、改善消費體驗、創新消費場景的放心消費單元和集聚區,帶動消費持續擴大。到2030年,全國放心消費集聚區達5000個以上,重點行業領域放心消費單元廣泛覆蓋,“放心消費在中國”品牌基本形成,消費者獲得感明顯增強。

二、培育對象

(一)放心消費單元。聚焦直接面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營業執照的單個經營主體培育,包括商店、超市、餐飲店、賓館、網店、直播間、工廠直營店等。

(二)放心消費集聚區。聚焦空間範圍清晰、消費集中、入駐商家較多、有第三方經營主體管理的商業區域培育,包括商業綜合體、商圈、市場、景區、街區、農村、高速公路服務區等。

(三)經營者參與範圍。參與培育的消費單元和集聚區需滿足主體資質合法有效、經營狀況誠信守法等基本條件。市場監管部門引導經營者規範提升,不斷擴大適格主體範圍。

三、培育內容

(一)經營者自主承諾。構建以經營者自主承諾爲核心、以信用激勵約束爲引導、以數字化平臺爲支撐的新型培育制度。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引導,鼓勵支持具備基本條件的單元和集聚區積極參與放心消費培育,主動公開放心消費承諾。

(二)經營者承諾內容。放心消費單元需要圍繞“安全放心、質量放心、價格放心、服務放心、維權放心”作出公開承諾;放心消費集聚區還需要圍繞提供消費維權服務站、首問負責、在線消費爭議解決、入駐商家管理等方面作出公開承諾。

(三)經營者履行承諾。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有針對性地進行合規指導和源頭治理,有效預防和化解消費糾紛。引導經營者將放心消費承諾事項納入日常經營管理,自覺兌現承諾事項,逐步提升承諾水平,實現“更優承諾帶動更多消費”。

四、培育方式

(一)統一培育流程。市場監管總局制定全國放心消費培育指引,明確發動引導、自主承諾、系統覈驗、在線公示、賦碼賦標等培育方式,統一培育整體框架和流程。

(二)以點帶面培育。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結合本地產業和消費結構,統籌規劃、分類施策、重點突破、梯次推進,以放心消費集聚區爲突破口,形成以集聚區帶動單元培育、以單元支撐集聚區培育的良性循環,迅速提高放心消費的知曉度和覆蓋面。

(三)數字化培育。市場監管總局提供全國放心消費數字化培育支撐,推廣全國放心消費承諾碼,系統集成在線承諾、在線評價、在線覈驗等功能,爲消費者和經營者提供一站式服務。引導放心消費單元和集聚區主動亮碼,讓消費更透明更放心。

(四)協同培育。充分發揮消協組織和行業組織作用,探索出臺重點行業放心消費指引,廣泛發動經營者參與,實現培育與行業發展同頻共振。用好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部門協調機制,與行業主管部門聯動,拓展培育內容和領域。強化區域協作和鄉村聯建,打造放心消費區域聯盟和特色品牌。

五、培育機制

(一)正向激勵。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推動放心消費單元和集聚區納入信用聯合激勵機制,依法降低檢查比例和頻次;加大政策資源投入,強化對經營者權益的保護。在線打造放心消費地圖、專區專欄、優質服務打卡點等,激發經營者活力。支持金融機構創新信貸產品、保險產品,爲經營者減負賦能。加強對放心消費標杆的宣傳推介,開展典型案例徵集推廣活動。

(二)社會監督。支持消費者、消協組織、行業組織、新聞媒體、專家學者、志願者等社會各界參與放心消費監督評價,積極推廣放心消費觀察員、放心消費體驗試驗、行業自律聯盟、第三方評價評估等,不斷提升放心消費培育質量。

(三)動態管理。將放心消費單元和集聚區合規履約情況納入日常監管和綜合檢查事項,對於無故不履行承諾、投訴舉報異常增長、出現重大違法行爲等不宜繼續參與放心消費培育的,由市場監管部門及時予以退出並向社會公示。

六、培育品牌

(一)發佈全國放心消費承諾標識。市場監管總局製作發佈全國放心消費承諾標識,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共同推廣,由放心消費單元和集聚區在線上線下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持續展示。全國放心消費承諾標識可以和本地標識配套使用。

(二)打造放心消費新場景。將放心消費培育與提振消費緊密結合,對放心消費單元和集聚區進行資源整合和市場化運營,推出以放心消費爲主題的消費新場景、新路線,打造區域名片和消費地標,讓消費者對身邊的放心消費品牌可感可及。

(三)加強放心消費宣傳推廣。積極利用新媒體、戶外廣告等媒介和形式,嵌入展銷會、購物節、文旅節、演出、賽事等重大活動以及3·15、優化消費環境月、質量月等主題宣傳,全面推廣放心消費培育成果,提升放心消費品牌的顯示度和美譽度。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把放心消費培育作爲大力提振消費、優化消費環境、提升監管效能的重要抓手,完善工作機制,明確重點任務,強化跟蹤評估,切實提高培育的綜合效益,全面推動消費市場高質量發展,增強人民羣衆獲得感。

附件:全國放心消費單元和集聚區培育指引(試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6年8月21日

附件

全國放心消費單元和集聚區培育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全國推進放心消費單元和集聚區培育工作,健全培育工作體系,加強培育工作的科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的放心消費單元是指直接面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作出並履行放心消費承諾、有營業執照的單個經營主體,培育重點爲商店、超市、餐飲店、賓館、網店、直播間、工廠直營店等。

放心消費集聚區是指空間範圍清晰、消費規模較大、入駐商家較多、有第三方經營主體管理、具備消費維權基礎設施、一體化打造放心消費場景的商業區域,培育重點爲商業綜合體、商圈、市場、景區、街區、鄉村、高速公路服務區等。

第三條 堅持社會共治,建立健全政府引導、行業自律、經營者自主、消費者參與的培育工作格局。堅持問題導向,聚焦消費集中、糾紛多發的區域先行先試、重點突破。堅持尊重規律,創新標杆引領、信用激勵、社會監督機制,激發培育內生動力。樹立正確政績觀,爲基層減負,讓羣衆可感可及。

第四條 市場監管總局統籌推進全國放心消費單元和集聚區培育工作,制定全國放心消費培育制度和標準,提供全國放心消費數字化培育支撐,推廣全國放心消費承諾碼和全國放心消費承諾標識,整合激勵政策措施,加強宣傳引導。

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統籌推進本區域放心消費培育工作,完善工作機制,明確培育工作整體規劃和重點任務,加強對市縣的指導評估,及時總結推廣基層經驗做法。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實施本區域放心消費培育工作,承擔發動引導、數據覈驗、信用激勵、動態退出、宣傳推廣等基礎性工作,調動各方力量參與,細化任務落實。

第五條 支持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在本指引基礎上,倡導更優放心消費承諾,創新培育工作機制,拓展培育行業領域,積極爭創可檢驗、可推廣的全國放心消費標杆和特色品牌。

第二章 培育內容

第六條 參與放心消費單元培育的需要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取得營業執照及經營許可滿1年,有直接面向消費者的固定經營場所(線上亮證亮照),未停業、歇業、註銷。

(二)自主作出並自覺履行放心消費承諾,在經營場所(網站網頁)顯著位置持續展示放心消費承諾。

(三)暢通消費者售後渠道,在經營場所(網站網頁)顯著位置公佈有效的售後聯繫方式,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消協組織調解,近1年內調解成功率不低於全國平均水平。

(四)覈驗時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無市場監管領域行政處罰、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違法失信信息,且不屬於市場監管信用風險類別C類或者D類。

第七條 參與放心消費集聚區培育的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商業區域相對固定清晰,入駐商家一般超過30家,有負責該區域運營、管理、出租的第三方經營主體(管理方)。

(二)該區域內超過30%的入駐商家已成爲放心消費單元。

(三)管理方在該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立消費維權服務站,建立首問負責制度,有專門人員處理投訴;加入全國12315平臺ODR機制,積極協助市場監管部門、消協組織解決投訴。

(四)管理方在該區域內顯著位置持續展示放心消費承諾、公示對入駐商家的投訴信息、公佈消費維權服務站位置。

(五)管理方組織入駐商家訂立放心消費的自律公約,定期開展培訓宣傳引導,建立動態管理機制。

(六)近1年內該區域未發生消費侵權領域重大違法行爲、重大負面輿情、重大安全事故。

對於以管理方營業執照統一對外經營、統一收款開票,以聯營合作協議開展經營的獨立店鋪,視爲集聚區的入駐商家。

第八條 放心消費承諾主要包括“安全放心、質量放心、價格放心、服務放心、維權放心”等內容。

(一)安全放心是指商品服務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及個人信息安全的要求,經營場所及設施無安全隱患。

(二)質量放心是指商品服務來源可溯、質量合格,符合標準和事先承諾,無侵權假冒、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等問題。

(三)價格放心是指經營者明碼標價、規範價格行爲、履行價格承諾,無價格欺詐、價外加價、大數據殺熟等問題。

(四)服務放心是指經營者誠信經營、公平交易、服務規範,無虛假宣傳、霸王條款、消費欺詐、缺斤短兩等問題。

(五)維權放心是指經營者建立暢通售後渠道,履行“三包”及召回義務,無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售後等問題。

鼓勵經營者持續提升服務品質,針對服務時效、服務流程、服務規範、服務保障、售後響應等具體事項作出高於國家標準且清晰可驗證的承諾,差異化展現自身服務品質。

第九條 鼓勵和引導放心消費單元和集聚區從以下方面進一步作出個性化承諾,提升消費體驗,打造放心消費標杆:

(一)開通網站、公衆號、小程序等線上消費維權渠道或者接入“一鍵和解”機制,支持消費者離店在線維權。

(二)零售業單元支持線下購物無理由退貨,探索異地異店退換貨,具體適用的商品範圍由經營者自主公開承諾。

(三)餐飲業單元支持“互聯網+明廚亮竈”,餐前向消費者確認價格、規格和分量等。

(四)住宿業單元自主承諾節假日等旺季的價格上漲幅度,支持消費者階梯式退訂等。

(五)農貿市場公示入駐攤位經營者姓名和聯繫方式,統一明碼標價形式,接入電子計價秤智慧監管平臺等。

(六)商業綜合體、商圈、景區等集聚區管理方建立先行賠付制度,設立先行賠付資金。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放心消費標杆加大宣傳推廣力度,可以結合本地特色,創新展示差異化放心消費標識。

第三章 培育流程

第十條 放心消費單元和集聚區培育流程包括髮動引導、自主承諾、覈驗公示、賦碼賦標等環節。市場監管總局上線全國放心消費培育模塊,推廣全國放心消費承諾碼和全國放心消費承諾標識,實現全過程動態培育、全生命週期管理。

第十一條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通過數據分析並結合日常工作掌握情況,根據本地產業分佈和消費結構,聚焦重點消費行業和消費區域,摸排形成一批擬納入培育的放心消費單元和集聚區。要結合登記註冊、投訴舉報諮詢處理、抽查檢查、普法宣傳培訓等日常工作,有針對性地向經營者開展放心消費培育政策解讀,引導經營者積極參與承諾、提升消費品質,指導集聚區管理方健全規章制度和消費維權基礎設施,改善消費場景。

第十二條 經營者(管理方)通過全國放心消費培育模塊自主參與放心消費單元和集聚區培育並在線發起承諾,經覈驗符合放心消費基本條件的將在線公示1個月,未發現不符合放心消費基本條件或者不履行放心消費承諾情形的,自動成爲放心消費單元(集聚區)。

第十三條 市場監管總局依託全國放心消費培育模塊開發推廣全國放心消費承諾碼。成爲放心消費單元和集聚區的由系統自動賦碼,在經營場所(網站網頁)顯著位置持續展示,爲消費者提供一鍵查閱、評價、售後等服務,引導與經營者先行和解。推動將已使用的放心碼、信用碼、電子營業執照等逐步整合。

第十四條 市場監管總局推廣“放心消費承諾”全國系列標識。成爲放心消費單元和集聚區的由系統自動賦標,在全國放心消費培育模塊和經營場所(網站網頁)顯著位置持續展示。全國放心消費承諾標識可以和本地標識配套使用。

第四章 激勵機制

第十五條 將放心消費單元和集聚區納入信用聯合激勵機制,合理降低檢查比例和頻次;按程序納入質量強企強鏈、名優特新培育等;加大合規輔導、業務培訓、行政調解、認證認可檢測和計量服務、知識產權保護等資源投入。

第十六條 支持電商平臺、導航軟件、社交媒體等貼近消費第一線的應用場景,在線點亮放心消費單元和集聚區,打造放心消費地圖、專區等,爲消費者的消費決策提供參考,激發經營者積極性和消費市場向上競爭動力。

第十七條 支持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豐富信貸產品,探索爲放心消費單元和集聚區增加信用額度、降低利率、減免費用;創新推廣放心消費責任險、無理由退貨責任險等保險產品,爲經營者減負賦能,降低消費門檻,提振消費信心。

第十八條 支持金融機構、第三方支付平臺等推廣“一鍵和解”新模式,將放心消費培育融入移動支付、聚合收款碼等實用性強、消費者感知度高的數字化場景,提高放心消費相關標識和承諾的曝光度,打通經營者培育和消費者維權的閉環。

第十九條 將放心消費培育與提振消費工作緊密結合,加強對放心消費單元和集聚區的資源整合和市場化運營,創新打造放心消費主題的消費新場景、新路線、打卡點,支持納入消費券使用範圍、展銷會、購物節、文旅節、演出、賽事等各類促消費政策和重大活動中,同頻共振釋放消費潛力

第二十條 支持各類媒體開設放心消費專題專欄,製作放心消費公益廣告,宣傳推廣放心消費品牌和標杆,提高放心消費品牌在全社會的顯示度和美譽度。

第二十一條 支持消協組織、行業組織開展放心消費標杆及典型案例徵集活動,選樹一批承諾內容實、履行效果好、社會反響佳的標杆主體及優秀案例,通過現場經驗推廣、成果發佈、媒體宣傳等方式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第五章 約束機制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依託全國放心消費培育模塊爲消費者提供在線評價渠道,推動與電商平臺、導航軟件等信息共享,多方位展現消費者評價狀況。鼓勵放心消費集聚區管理方依託自身公衆號、小程序等,提供消費者在線評價渠道。

第二十三條 充分發揮消協組織、行業協會商會、新聞媒體、專家學者、志願者、社區工作者等社會監督評價作用,積極探索推廣放心消費觀察員、放心消費體驗試驗、行業自律聯盟等,不斷提升放心消費單元和集聚區培育質量。

第二十四條 放心消費單元和集聚區發生以下情形的,市場監管部門予以退出並在線公示;經營者不得繼續使用放心消費承諾標識或以放心消費名義開展商業活動:

(一)已不符合第六條、第七條的放心消費基本條件,或者近1年內經覈實3次以上未能履行放心消費承諾的。

(二)發生重大負面輿情、重大安全事故、羣體性消費維權事件,造成不良影響的;集聚區入駐商家發生上述情形,但管理方確已盡到管理義務、依法無需承擔法律責任並積極協助消費者解決爭議的除外。

(三)受到市場監管部門約談、通報批評、消費警示等,且拒不整改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整改到位的。

(四)投訴舉報異常增長或者投訴舉報率明顯上升,對消費者敷衍塞責、拒不配合行政調解、怠於履行售後責任的。

(五)經營者自願退出放心消費承諾或者停業、註銷的。

放心消費單元和集聚區已退出滿1年且符合基本條件的,可以再次按照本指引參與放心消費培育。

第二十五條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發現經營者履行放心消費承諾不到位但尚不符合退出情形的,應當及時指導改進;對仍不整改的予以退出,並將退出情況予以公示。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大放心消費培育的工作力度,整合各層級、各條線、各方面資源,明確路線圖、時間表和標誌性成果,分類施策、以點帶面、梯次推進,通過放心消費單元和集聚區的標杆引領,帶動消費環境從量變到質變。

第二十七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已創建的放心消費示範單位,應當按照本指引的培育流程進行存量轉化。對已經不符合基本條件或者存在退出情形的,應當及時清理相關標識;對符合基本條件的可以直接成爲放心消費單元和集聚區並納入全國放心消費培育,不再重複開展培育過程,切實爲企業和基層減負。

第二十八條 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細化培育標準、流程和層級,合理安排培育工作計劃和重點方向;但不得簡單以掛牌貼牌、攤派指標等方式代替實質性培育過程,也不得違規開展評比達標表彰和創建示範活動。集聚區管理方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入駐商家參與放心消費培育。

第二十九條 以其他部門爲主監管的行業領域,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聯合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放心消費培育。支持各地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區域一體化培育、跨區域消費環境聯建、放心消費鄉村聯建等,打造放心消費區域品牌,服務區域重大戰略。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已將放心消費創建活動保留爲省級創建示範、評比表彰、達標認定等項目的地區,可以另行制定專門程序;專門程序未作要求的,可以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並根據工作需要適時更新。

(本文有刪減)

(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編輯:宋雨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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