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超市喝光可樂用空瓶結賬被要求十倍罰款,媽媽一招讓老闆道歉
帶孩子逛超市,最怕的不是孩子鬧,而是孩子看到什麼喫的馬上要馬上喫。
三歲的龍龍跟媽媽在超市外面的遊樂場玩了兩個小時,從家裏帶來的水都喝完了,早就滿頭大汗。媽媽帶着龍龍去超市買菜,到了超市之後,龍龍看到可樂就鬧着要喝。媽媽給他買了一瓶,龍龍一直說口渴了,吵着要喝, 媽媽打開蓋子給他喝一口,跟他說:"喝一口就行了,現在還沒有買單,這個可樂還不是我們的,等一下媽媽要拿去結賬纔是我們的,才能喝。"
結果媽媽轉頭去選其他東西的時候,龍龍一口氣就把剩下的可樂全部喝完了。
等去結賬的時候,媽媽發現可樂是個空瓶。媽媽也不以爲然——畢竟自己也不是逃單,也不是偷東西,只不過是在超市裏面把飲料喝完了再結賬,反正也沒少給錢。
萬萬沒有想到,當媽媽拿所有商品來結賬,最後拿個可樂空瓶結賬的時候,售貨員卻說:"你這個東西在超市裏面喝完了,你們還沒有買單,不是自己的東西就喝光了,我們老闆有要求,這個10倍罰款。可樂是5塊錢,你們要給50塊。"
原來超市前幾天發生了一單事——有個孩子拿了一罐牛奶走的時候沒買單,後來到了大門口被發現了,回來老闆說要十倍罰款,媽媽也乖乖給了。老闆很生氣地說:"以後誰在超市裏面偷東西,發現了就10倍罰款。"
開超市的都知道,時不時有東西不見,也是一筆不小的損失。自己抓到了就10倍罰款,剛好可以補回這些損失。老闆還以爲自己找到一條補損失的好路子,萬萬沒想到遇到龍龍媽媽這個硬茬。
龍龍的媽媽一聽就火了,堅決不付款。售貨員沒辦法只好把龍龍的媽媽帶到老闆辦公室。
到了老闆辦公室,龍龍的媽媽直接說了一番話。老闆聽了之後不但沒有罰款,反而連連跟龍龍媽媽道歉。
爲什麼?因爲龍龍的媽媽說話有理有據。
第一,我家並沒有偷
三歲的孩子其實還不太懂事,他的物權認知還比較模糊。他壓根不認爲自己是偷,只是非常口渴了,想喝東西。他不知道,在"你的"和"我的"之間,還有一個"付錢"的界限。孩子只是渴了喝東西,而且我到了結賬時主動拿出空瓶來結賬,這哪裏算偷了,如果你還說偷,那我們可以報警讓警察來處理。
第二,門店10倍罰款不合理。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對消費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偷一罰十"就是不公平的條款,是無效的。
超市就是一個商業經營場所,沒有罰款的資格,罰款是要法定行政機關才能行使的。
老闆一聽,龍龍的媽媽是個明白人,連連道歉:"不好意思,可能是門店的工作人員自己沒守好東西,被偷了之後我罰他們的款,所以他們現在自己說要罰顧客的款。可樂買單就行,不用罰款。"
龍龍媽媽帶着被嚇到的龍龍回家,剛纔媽媽在大聲跟別人爭吵,讓龍龍很害怕。
媽媽問:剛纔媽媽跟別人吵架是不是嚇到寶貝了,龍龍說是的,媽媽我怕。媽媽抱着龍龍說,媽媽是跟別人講道理,剛纔媽媽講道理講贏了,你看媽媽是不是很厲害?龍龍也笑了,說:媽媽棒棒。
媽媽就跟龍龍說:"寶貝,剛纔去超市的時候,你看到可樂,是很口渴了才喝,對嗎?"
孩子點點頭。
媽媽說:"你口渴了想喝水,這個沒事,這是對的。但是我們的東西一定要買單了,纔是屬於我們的。剛纔你在超市裏面喝可樂,這個可樂還沒有給錢,還是超市的。我們就喝了不是我們的東西。下次媽媽帶你出去玩的時候帶多一點水,如果口渴了,我們先在外面的小賣部買水喝,再進去超市,你覺得這樣好不好?"
孩子點點頭。
龍龍的媽媽不僅捍衛了孩子的權利,更重要的是,她告訴孩子:
口渴喝水是沒有錯的,只不過我們要買單之後才能喝。
教育孩子之前得先保護好孩子,不要在外面罵孩子。